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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服务建议书征询文件PFHxS类物质风险评估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2第一章邀请函尊敬的先生/女士:1.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对外合作中心”)已经从财政部获得了针对“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行动与运行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助。对外合作中心将使用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本建议书征询文件项下所签合同的支付。2.贵单位被邀请为PFHxS类物质风险评估提交建议书。咨询服务的细节详见工作大纲。3.对外合作中心将按照本咨询服务建议书征询文件所述的选择方法和程序选择一家咨询机构。本咨询服务建议书征询文件包括以下文件:第一章——邀请函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包括资料表)第三章——技术建议书―编制向导第四章——财务建议书―编制向导第五章——工作大纲第六章——标准合同文本4.如果贵单位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我中心将视情况尽可能并尽快提供。但贵单位无权因我中心未及时提供上述信息,而要求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盖单位公章)2018年5月15日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总则1.1概述投标人被邀请为资料表中所述的咨询任务提交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对外合作中心将通过评审建议书的方式从投标人中选择出一家咨询单位(中标人)。投标人的建议书将作为合同谈判的基础和最终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对外合作中心保留不接受任何建议书和在合同授予前的任何时候废除本招标过程的权利,而无需对投标人承担任何义务。1.2投标人之间的联合投标人可按资料表中的要求通过联合体的形式结合起来,以便对各自的专业领域进行相互补充和完善,增强其技术建议书的响应性,扩大专家的来源,提供更好的方法和更优惠的报价。在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联合体各成员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第三章),并与建议书一起递交对外合作中心。该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联合体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建议书均无效。1.3对外合作中心提供的设施对外合作中心将及时免费为投标人提供资料表中列明的投入与设施,使其可以得到投标所需的数据和报告,并帮助中标人获得咨询服务所需的证明和许可。1.4建议书及合同谈判的费用投标人应该承担编写和递交建议书和合同谈判的全部费用。1.5利益冲突1.5.1投标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在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即被认为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投标无效:(i)活动冲突4一个已被对外合作中心聘请为项目提供货物、土建工程或非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任何附属机构,不能再提供与上述项目相关的咨询服务。相反,一个已被聘请为项目的准备或实施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均无资格为此项目的准备或实施提供与该咨询服务有因果或直接关系的货物、土建工程或非咨询服务。(ii)任务冲突投标人(包括其人员)或他们的任何附属机构,均不能被聘请为对外合作中心从事任何在性质上可能与投标人的另一项任务有冲突的咨询工作。例如,受聘编制任务大纲的单位不得为该任务提供咨询服务。(iii)关系冲突投标人(包括其人员与分包单位)与对外合作中心的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着商业上或家庭上的联系,而这些人员又直接地或间接地参与了(a)该咨询工作任务大纲的准备工作,(b)该咨询工作的选择过程,或(c)咨询工作的监督工作,存在上述情况时,投标无效。投标人之间存在以下情况则被认为存在利益冲突(a)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b)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1.5.2披露义务投标人有义务披露对其为对外合作中心提供服务的能力有实际或潜在影响的冲突情况,或者可以合理地预见到的冲突情况。故意隐瞒这些情况可导致投标无效,或者终止其咨询服务合同。对于招标文件中未提供的公共性、可自行查询的文件或信息,投标人为了投标需要应自行查询,保证投标文件的准确有效。1.6欺诈和腐败参与对外合作中心项目的采购选择和合同执行时应遵守相应的道德标准,杜绝欺诈和腐败行为。1.6.1为本段而定义以下术语:(i)“腐败活动”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影响对外合作中心工作人员在采购或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行为;(ii)“欺诈活动”指通过歪曲或隐瞒事实来影响采购选择或合同执行;(iii)“串通”指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相互串通骗取中标;5(iv)“施加压力”指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或威胁损害对外合作中心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以影响其采购活动或影响合同的实施。1.6.2如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直接或通过代理参与了腐败、欺诈、串通或施加压力的活动,对外合作中心将拒绝其投标建议书。合同谈判中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行为,对外合作中心将拒绝该受标建议。1.6.3对外合作中心将对存在1.6.2款情况的投标人进行处罚,可采用宣布其在无限期的、或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资格参与对外合作中心组织的招标等方式。1.7投标人需满足的资质条件1.7.1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i)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ii)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iii)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iv)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v)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vi)投标人和其联合体成员不应为被上述1.6款处罚的单位;(vi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7.2资料表中记载的其他条件。1.8只提交一份建议书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建议书。如果投标人递交或参与递交一份以上的建议书,这些建议书均视为不合格。1.9建议书有效期资料表标明了投标人的建议书在递交之后必须保持有效的期限。在这段时期内,投标人应该保持其建议书中提名的专业人员,根据技术建议书要求按时参与到规定的任务中。对外合作中心将尽最大努力在有效期内完成合同谈判。但是,如果需要,对外合作中心可能会要求投标人延长其建议书的有效期。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应该确认保持其建议书中提名的专业人员可按时参与到规定的任务中。或者,在确认延长有效期的同时提出新的替代人员,在最终的合同授予评审中将6考虑这些替代人员。不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利终止其建议书的有效期。2.建议书征询文件2.1建议书征询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可以在资料表中标明的递交建议书日期的前一段时间,要求澄清咨询服务建议书征询文件中的任何文件。任何澄清要求都应该用书面形式送达至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对外合作中心将用书面形式回答这些澄清要求,并将回答(包括对问题的解答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抄送所有的投标人。如果对外合作中心认为澄清的结果将导致需要修改建议书征询文件,则会按照第2.2款的程序操作。2.2建议书征询文件的修改在资料表中标明的时间内,对外合作中心可以通过书面补遗的形式修改咨询服务建议书征询文件。补遗应发送给所有投标人并对其均产生约束。投标人收到该补遗通知后,应尽快向对外合作中心回函确认。若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书面回函确认,视同投标人已收到补遗通知,并受其约束。如果修改是实质性的,对外合作中心可延长递交建议书的截止日期,以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在其建议书中考虑和反映这些修改。3.建议书的准备3.1一般原则投标人在编制其建议书时,应详细地审阅咨询服务建议书征询文件的组成文件。所要求的信息未能全部提供的,对外合作中心可拒绝该建议书。3.2语言建议书以及投标人与对外合作中心间往来的信函应使用资料表中说明的语言书写。3.3技术建议书的注意事项投标人在编制技术建议书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i)技术建议书不应包含任何财务信息。对外合作中心可拒绝包含有财务信息的技术建议书。7(ii)不应提供备选专业人员。所有人员都被认为可以投入到项目活动中。3.4技术建议书的内容技术建议书应提供以下几部分信息。每部分的具体要求参见本建议书征询文件第三章(技术建议书-编制指导)。(i)技术建议书递交函(ii)投标人简介(iii)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iv)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v)建议的方法(vi)组织机构和人员计划3.5财务建议书的内容财务建议书应当包括一份提交函和分项报价。财务建议书应根据第四章(财务建议书-编制指导)进行编制,使用附件所列的标准格式,并列出与咨询任务有关的全部费用,但不应包含不可预计费用。技术建议书中所述的全部活动和项目都必须分开单独报价。技术建议书中所述的活动和项目如果没有报价,其费用将被认为已经包含在其他的活动和项目中。投标人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投标人承担。3.6报价货币投标人应采用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列明其服务的价格。4.建议书递交、接收和开封4.1递交地址和截止日期建议书应在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日期之前递交到规定的地址,或在2.2款的规定所延长的截止日期之前递交。截止日期之后收到的建议书将被原封退回。4.2建议书的更正8任何行间插字、删除或改写所做的涂改均应经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方才有效。截止日期之后,任何建议书均不能再作修改。4.3建议书的撤回投标人将其书面的撤回通知书在建议书截止日期(参见第4.1款)之前送达对外合作中心后,可撤回其建议书。投标人的撤回通知书应密封、标注并递送到资料表所规定的地址(参见第4.1款)。撤回通知书也可先采用传真方式发送,但随后应递交一份投标人签字盖章的确认正本。建议书截止日期后至建议书有效期截止前,所有建议书均不得撤回,否则对外合作中心将不予退还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4.4递交函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的递交函应该分别使用第三章中TECH-1和第四章中FIN-1的格式。4.5投标授权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必须在技术建议书原件的每一页上小签或整体加盖骑缝章,在财务建议书原件的每一页上小签。对外合作中心可拒绝没有按照上述要求逐页小签或加盖骑缝章的建议书。授权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形式可以是手写方式、盖人名章方式或盖手签章方式。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建议书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三章中TECH-2)。签字的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应标注为“原件”。4.6建议书的密封和标注4.6.1每一份技术建议书上均应标注“原件”或“副本”字样。技术建议书应按照资料表所要求的份数送到第4.1款所述的地址。全部建议书的副本都应从原件复制。如果技术建议书的原件与副本间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原件为准。对外合作中心可拒绝采用活页夹方式或未装订的技术建议书。4.6.2技术建议书的原件和全部副本应该全部封装在一个清楚地标注有“技术建议书”字样的密封信封内。同样,财务建议书,其原件和全部副本也应该封装在一个清楚地标注有“财务建议书”的密封的信封内,随后再注明“不要与技术建议书同时开启”的警句。4.6.3技术建议书信封和财务建议书信封应再装入一个外信封中并加以密封。在外信封上应标注单位名称、递交人、联系方式、递交地址、资料表中规定的咨询任务名称(参见第1.1款)。如9果外信封没有按照规定密封和/或标记,对外合作中心不承担该建议书放置错误、遗失和提前开启的责任。如果财务建议书信封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封装和标记,对外合作中心可拒绝此建议书。4.7建议书的开封对外合作中心将在建议书递交截止日期之后开启技术建议书。满足最低技术分要求的投标人,才能开启其财务建议书。5.建议书评审5.1一般原则建议书的评审采用三阶段的程序进行,第一步初步资质审查,第二步技术建议书评审,第三步财务建议书评审。从截标至评标工作完成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应与对外合作中心就技术建议书和/或财务建议书的有关事宜进行接触。投标人任何影响对外合作中心对建议书进行检查、评审、排序和对合同授予的工作均可导致该投标人的建议书被拒绝。5.2建议书的澄清为了更好评审、评估和比选建议书,对外合作中心可能会依据其判断,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时间内对建议书进行澄清。澄清的要求和回复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且不允许报价的变更和建议书的替换。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5.3初步资质审查对外合作中心按照1.7.1和1.7.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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