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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2008]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我省“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抗震救灾工作有序有效进行。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灾后重建工作也将陆续展开。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各级政府灾后重建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安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格监督管理,现就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灾后重建工程是指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编制并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地震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二、灾后重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使用捐助资金的,适用本通知。三、灾后重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凡是符合规定的范围并达到省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都必须进行招标。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灾后重建工程,除国家和省管项目有特殊要求外,授权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核准招标事项。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灾后重建工程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56号令)和省进一步要求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四、因时间较紧、任务重,不能满足招标的法定时间和程序要求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的规定和标准文件进行比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五、不能满足招标也不能满足比选时间要求、必须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招标不比选。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要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和监管办法,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组织应急工程的实施。做到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严禁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必须经过市(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集体决策,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要经得起历史检验,保证不发生以权谋私和工程质量问题。六、灾后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自建自用的工程;全额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造的工程;各省、直辖市对口支援方对援建的工程直接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应是援建省市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建);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重建工程免费或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差额的建设费用自行承担,作为捐建费用);除险、加固、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具有相应资质的。七、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承包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资质资格条件管理,严禁无证或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是同一单位或同一单位的下属单位,也不得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对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等要求,在设备和材料招标、比选、进场、安装、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把质量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加强质量监督和招标后续跟踪管理,项目承包人和有关审核、监督责任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对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八、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前期招标活动的,实行属地管辖。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另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和省管项目除外。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除国家和省管项目有明确要求应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标评标外,一般在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也可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省内其他市(州)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所需评标专家可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划分的本片区库内抽取,也可在其他片区库内抽取。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协调。十、所有灾后重建工程承包人的确定方式和结果都要做到信息公开(保密工程和保密事项除外),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灾后重建工程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至少在省指定媒介发布;实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指定的公共媒介发布比选公告。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比选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公告相同。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项目审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履行)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并由指定的网络(比选在比选网站,其他在四川建设网)将主要内容按规定的格式向社会公开。十一、各政务中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信息发布媒介、比选网站等要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工程的建设,应减免相关费用并公告。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减免的费用返还业主作为建设费用。十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对挂靠投标、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招投标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的质量。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十三、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工作纪律,严禁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谋取利益。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强化对项目实施后的跟踪审计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灾后重建工程招投标活动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本通知仅限于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比选、应急工程承包人的确定。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比选仍按原有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和比选。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八年七月十六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省长:张中伟二OO六年一月十四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比选的配套规定。县(市、区)以上投资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工作。县(市、区)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于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第九条比选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对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比选计划草案等。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比选方案中注明。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发布3日前将比选方案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条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第十一条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免费发布比选公告,同时该媒体公开在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上代为接受申请人自愿报名。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等事项。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比选申请人凭资质等级证书等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报名。比选人确定2个至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比选人应在此范围内预先确定比选被邀请人的个数并在比选公告中载明。第十二条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2个以上等于或者少于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应向全部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邀请。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
本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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