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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一些基本问题研讨一、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有关证人资格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警察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理解各持一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则明确规定,曾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适用回避,实际上否定了承担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不过,“两高”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即警察有义务对其收集证据的相关情况向法庭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侈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ъ解释》第150条规定,当桤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呖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仿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芨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妪并且《规则》第343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可以建议合扉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出醍庭陈述有关情况,以澄清控辩双方就笔录等诉讼文书发郛生的争议。《解释》第13怛8条也规定,经审判长准许桤,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嗫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有提请审判长传唤勘验、检查笔璋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蚂显然,在这里警察的证人资牟格已经得到了确认。由于舒“两高”的司法解释未能在防《刑事诉讼法》中寻求到有耢力的支持,公安机关对其解喂释又缺乏积极的反应,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汛证的情况并不普遍。如果《劳刑事诉讼法》现有的规定不琨修改,警察出庭作证率将不隗会有显著的提升。二、警糁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立法动向辞近几年法学理论界和立法窥机关一直致力于证据立法,晔而证据立法究竟采取什么样卟的法律体例则经过了一个探笨索过程。国外证据法律体例樗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制定扛涵盖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揪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统一的证据法典;二是分别制辗定三大诉讼证据法典;三是愆像大陆法系各国一样分别在跬三个诉讼法典中加大证据立待法的成分。经过论证,我国证据立法将采用第三种形式吓。刑事证据立法将以《刑事蒋诉讼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9颁行,此前,相关条款已经囿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意见。警察出庭作证问亳题就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沐案的一项重要立法内容。酝莓酿中的各项立法内容,将随殆着论证的不断深化或得以通俸过,或暂缓实行,或遭到否焯定,但可以预见的是,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将会得以确立蟾。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将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删除《刑事画诉讼法》第28条关于曾担询任证人的侦查人员适用回避伢的规定;确定警察的证人资掼格,规定其在必要时以证人戥的身份出庭作证的义务;确诙认检察官指令警察出庭作证呤或法官传唤警察出庭作证的棹权力,并赋予被告人及其辩寒护律师向法官申请警察出庭脾作证的权利;明确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如果确立证人拒证制裁条款,警察也喁将同普通证人一样对拒证承淡担法律责任,警察出庭作证滋的保障机制亦将确立……。湍一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牯颁行,出庭作证将成为警察鼬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箫分。三、警察出庭作证的薰法理依据和诉讼价值之所З以说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将会舨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吝得以确立,是因为,一方面说,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另一方闲面,警察出庭作证在诉讼实荬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聃能。警察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构造重构的必然要求。庠重构刑事诉讼构造是中国法帔制现代化进程和司法改革进棺程中的一个亮点和重点。重ю构的核心就是逐步推进“流糍水作业”的诉讼构造向“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的礤转变。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的中国刑事诉讼构造廓是典型的“流水作业”的诉循讼构造,这种诉讼构造是以崂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它需根植于追求实体真实的、传拾统的一元诉讼目的观,即公硐检法司几家在刑事诉讼活动萍中承担着揭露犯罪、打击犯谙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共莸同职责。基于这样一种追诉嚼型的诉讼构造,审判实际上其就是对侦查机关获取的、由见起诉机关移送的证据资料的e一种确认,对诉讼活动起决氚定作用的环节是侦查环节。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律师“惦要饭”的比喻虽然失之粗俗骸和简单化,但基本反映了在缦“流水作业”诉讼构造之下管不同角色的诉讼参与者在诉长讼中的功能作用。在这种诉磷讼构造之下,警察一方面是凛证据的获取者,另一方面,他们自身又是证据的证据能炻力和证明能力的重要评判者鹎,当庭质证、特别是将警察捆作为质询的对象显然会被视方为是多余的。随着我国改搀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些为鼎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诉讼理瓿念和国际社会通行的诉讼规则、诉讼模式,已逐步为我J国所接受和推行。1997迂年起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ㄥ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豆基本精神,扩展了辩护律师尸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改ヘ革了强制措施制度,改革了献第一审审判程序,实行了对厅抗式诉讼模式。“以裁判为蘖中心”的诉讼构造已具雏形速。而正在积极运作中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推进釉与完善“以裁判为中心”的疃诉讼构造为主要目标,将进屙一步完善证据立法,确立一Ο系列证据规则,犯罪嫌疑人E、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将会得桥到进一步的保障,辩护律师ⅰ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将会诉进一步扩展,未来的审判活姊动将具有更强的对抗性。在卷“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阄造之下,审判机关充当着超斟然、中立的仲裁者的角色,雕高居控辩双方之上。侦查对于起诉、尤其对于审判不再禾具有支配作用,反过来,侦窍查阶段获取的证据要经受来檫自于法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元律师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的质赃询、审查和评判,一旦其真实性或合法性受到质疑,其庶证据价值就会受到否定。在俦此诉讼构造之下,警察出庭奠作证就成为无可置疑的题中瘅应有之义;换言之,没有警睨察出庭作证的对抗式诉讼模烹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抗式晁诉讼模式,“以裁判为中心肀”的诉讼构造中如果没有警唛察出庭作证,就不能称其为癍“以裁判为中心”。实际寿上,包括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委在内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已括构成制约庭审方式向纵深改於革、刑事诉讼构造向深度重单构的瓶颈。这就是说,警察囤出庭作证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徒度,其是否确立及其确立的褐急缓亦不能就事论事。尽快奁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暇法制现代化和司法改革深入锟推进的必然要求。警察的●职务行为是他们作证的最大劬资源,警察出庭作证也是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在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中,警察是案件的受妓理者,他们或目击了犯罪过盐程,成亲自抓捕了犯罪行为赀人,或是自首、检举、控告鹪的接受者;同时,警察又是鼓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湘辨认、侦查实验、拘留、逮嫒捕、讯问等侦查措施和强制爵措施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警洇察既可以是某些实体法事实逸的见证人,又是某些程序法事实的不可替代的见证人。过特别是承担特定侦查任务的笫侦查人员,是了解案件特定饷情况的不可替代的见证人。他们的职务行为是他们作证べ的最大资源,而这种资源或幼这种资源中的相当一部分不橼可能由其他证人所获得,所る以他们在法庭上作证,既是支持公诉人的控诉的需要,妊也是满足辩方行使质证权的珩需要;既是证实犯罪的需要悛,又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既蠹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需要,又脬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需要。因丫此,英国有“警察是法庭的К奴仆”的著名谚语,英美法淋系的司法实践中,警察通常ぷ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辩方也可根据需要提请传唤特嫔定警察出庭作证。在美国,喀半数以上的法庭证人是警察鲆。大陆法系国家,尽管依据传统理论,警察不得在同一清案件中兼有侦查和作证的双馇重身份,但一些国家早已突羰破了传统理论的禁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警察出庭作奈证的制度。在前苏联、日本狗及我国台湾,司法警察出庭作证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髯直接言辞原则或者传闻证据ì排除规则的要求。直接言辞鹋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损立的一项证据法原则,它是赵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辞审理原刳则的合称。这一原则的一个卜重要要求是:法庭上提出的畦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辞陈渠述的方式进行,或对感知的滚事实当庭作出陈述,或以口头方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蚴。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辞鸥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疱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英厌美法系国家尽管没有确立直n接言辞原则,但确立了实质孟内容与之大体一致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无论是直接言辞原则还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均要求证人亲自出庭。显然,警察出庭作证是直接言淙辞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茎的必然要求。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有助于保障被晾告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觞公平与正义。我国《刑事诉矽讼法》第47条和《解释》帱第58条都明确规定了对出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经过公阿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康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莲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玻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警察不出庭作证,就等于剥夺了被伍告人、辩护人对相关证据的晁质证权,使其无法充分地行咳使辩护权,从而影响案件的桤公正审理,甚至会导致冤假瓠错案。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后,有利于被告人对警察栀实施的非法取证行为的揭示k,使法庭及时排除对被告人┼不利的非法证据,使被告人蒲的防御能力切实得以提高,骜使其合法权利切实得以保护。警察出庭作证,兼具接受赫事后司法审查的功能作用,可以克服警察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鹁保护的片面的执法观念和特儡权思想,可以比较有效地遏顶制非法取证行为,尤其对于络根治刑讯逼供这一顽症意义黥重大,这对于促进司法文明羲,保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雏段的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作馈用。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以有效地支持公诉,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警察出庭作证,可以及时有效地焦揭穿被告人、证人恶意翻供桤的谎言,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警察有刑讯逼供等幼非法取证行为,也可得到及时有效的澄清。这既是对公搔诉的有力支持,又提高了诉血讼效率,避免审判过程中出芫现不必要的延期审理、甚至棰久拖难判的现象。警察出役庭作证将对提高证人出庭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警察餮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后,将有馈助于转变社会舆论对证人的厨偏见,警察的出庭作证行为趔将以其积极的表率和示范作税用,带动广大公民出庭作证查,提高证人出庭率,推动对抗式庭审方式的完善和“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的迕深度重构。当然,在确立埃警察出庭作证制度问题上学蹲术界亦有不同见解,但持异漉议者拿不出比较充分的富于娠理性的论据,去阻挡这一已形成广泛共识的必然的立法选择。他们从法理上否定警茎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种种观点欤,不仅已为许多国家警察出屿庭作证的实践证明是缺乏说觖服力的,同时在理论上的根ㄟ据也并不充分。1.有人舷认为,证人身份具有不可替矩代性,承担侦查任务的警察蘸是可以替换的,因而不符合剩证人的特征。事实上,就警察证人作证的内容看,其具猹有确定无疑的不可替代性,滚因为其一旦承担了某项侦查1任务,他就成为了解和掌握访特定案件特定情况的不可替哗代的特定人,对这些情况不可能由亲历侦查活动的警察郸以外的人员代为作证。2.有人认为警察出庭作证是“自我证明”,会影响案件j的公正处理。其实,警察出斓庭作证,不仅具有支持公诉丹的功能,并且还承担接受辩き方质证的义务,并不是警察鲷说什么法官就自动采信什么З,警察出庭,给具有丰富法胃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的辩方律黪师一个当面就有关证据的收缕集情况进行质询的机会,有疸瑕疵的证据将会在辩方律师赞的步步进逼下露出破绽,同萧时有助于查明控辩双方就有瓜关证据所发生的争议的症结瓞所在。因此,如果说警察出夼庭作证的过程是一个“自我羟证明”的过程的话,其又何捆尝不是一个“接受审查”的珊过程,这个过程不仅不会影榴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且有助于促进案件的公正处理。3.有人认为警察出庭作证鸲,有悖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原妪则。对此,笔者的观点是,锺警察出庭作证的全面执行,楣必须以废止《刑事诉讼法》黛第28条规定为前提,并明经确规定警察的证人资格。从铱实质上看,侦查人员出庭作芝证并没有发生身份竞合,其溶侦查在先,出庭作证在后,孝在其出庭作证时,其身份已硪由侦查过程中的侦查主体转越换为审判过程中的证人,并炬且其所需要证明的仅仅是其┌在侦查活动中亲历的实体法事实和
本文标题:警察出庭作证一些基本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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