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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经营介绍2016.04相互保险基本知识•1、相互保险定义•2、相互保险特征(与股份制差异)•3、2014年相互保险发展情况保监会对相互保险相关规定报告目录2相互保险定义•相互保险: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相互保险组织: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相互保险特征(与股份制保险的差异)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的区别区别项目股份保险相互保险所有制股东所有会员(保单持有人)所有适用法律适用内容基本相同,只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组织形式管理人管理人管理人所有者股份持有人保单持有人顾客保单持有人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结构分为股东大会、董亊会和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团队三个层次内部治理结构分为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董亊会和管理团队三个层次激励问题经营者可以享受年终奖、有条件的股票奖励、股票期权等与公司经营业绩联系紧密的奖励措施无法进行股票奖励、股票期权奖励等。创建资金来源创建人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启动资金为公司负债而非资本,需偿还并付息,不过与普通债务不同,其利息必须在填补公司承保业务损失后才能支付;偿还也必须待全部创立费用和经营费用摊销并扣除保险准备金后才能进行。经营过程中融资形式股本融资、来自利润的自我融资、债权融资、投资兑现融资来自利润的自我融资、债权融资、投资兑现融资盈余分配盈余分配顺序是保单持有人、提取公积金、股东盈余分配顺序是借入资金、公积金和保险基金准备金、公司成员相互保险特征(与股份制保险的差异)•股份制公司属于“资合性”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按股份多少进行表决。•相互保险属于“人合性”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一般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会员可以平等参与公司管理。组织治理不同(会员管理)2014年相互保险发展情况•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2014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1.3万亿美元,占整个全球保险市场的27.1%,覆盖人群9.2亿人。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8.1万亿美元,雇员超过110万人。内部人控制问题管理层激励手段有限融资渠道相对狭窄无法发行股票;只能通过发行次级债、积累盈余。缺乏股权激励等激励手段。缺乏股权监督;没有外部并购压力。相互保险的发展劣势相互保险基本知识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管理•1、设立•2、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会员•4、组织机构•5、业务规则•6、监督管理•7、开业条件•8、开业需申报材料报告目录7设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立(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二)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三)有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2015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核心规定:相互保险组织的主要发起会员应当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其资质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主要股东条件,主要发起会员为个人的除外。主要股东条件如下:设立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初始运营资金设立初始运营资金由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可以来自他人捐赠或借款,必须以实缴货币资金形式注入。在弥补开办费之前,相互保险组织不得偿还初始运营资金。初始运营资金为债权的,在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达到初始运营资金数额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分期偿还初始运营资金本金和利息。当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停止偿还初始运营资金本息。其他形式的初始运营资金偿付和回报方式由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另行规定。设立程序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程序,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定。一般相互保险组织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相互保险组织会员是指承认并遵守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并向其投保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第十五条相互保险组织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该组织民主管理的权利;(二)按照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三)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该组织提供的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权利;(四)对该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及监督权;(五)查阅组织章程、会员(代表)大会记录、董(理)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相互保险组织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组织章程;(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董(理)事会的决议;(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费,并以所缴纳保费为限对该组织承担责任,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不得滥用会员权利损害相互保险组织或者其他会员的利益;(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主要发起会员的权利、义务可由相互保险组织章程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一)保险合同终止;(二)章程规定事由发生。股东大会组织机构相互保险组织应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该组织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是相互保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和组织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以及制定支付初始运营资金本息、分配盈余、保额调整等方案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董(理)事会、监事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设立董(理)事会、监事会。一般相互保险组织董(理)事会应建立独立董(理)事制度。除章程另有规定外,相互保险组织的董(理)事会、监事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公司章程组织机构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三)发起会员与一般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五)初始运营资金的筹集方式、使用条件以及偿付办法;(六)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办法;(七)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导致偿付困难时的风险控制机制;(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业务规则第二十五条相互保险组织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第二十六条相互保险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七条相互保险组织应根据保障会员利益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评估保险责任准备金。第二十八条相互保险组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适用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相互保险组织的资金应实行全托管制度。相互保险组织应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资金运用。第三十条相互保险组织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再保险分保业务,并建立重大风险事故的应对预案。第三十一条相互保险组织参照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具体缴纳方式和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相互保险组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符合相互制经营特色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建立适合相互保险组织经营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会员作为保险消费者和相互保险组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定期向会员披露产品信息、财务信息、治理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及重大事项信息。第三十四条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审计制度。监督审计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高管人员离任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组织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经批准或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二)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依法经核准;(三)初始运营资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四)内控制度和内部治理是否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五)偿付能力是否充足;(六)资金运用是否合法;(七)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八)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合法,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九)保险条款和费率是否按规定报经审批或者备案;(十)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十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相互保险组织偿付能力管理参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执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相互保险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做好保险统计工作。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开业条件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一)股东(主要发起会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一般相互组织不低于1亿元初始运营资金),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本文标题:相互保险经营介绍(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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