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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湖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但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奖励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完成镇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成绩突出的,由镇政府给予通报表彰。第七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2-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三)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第八条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年度评先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评选奖励工作。第九条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二)其它合法经费来源。第十条给予嘉奖、记功的,由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报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年度评选工作小组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通报表彰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处罚第十一条镇政府有关部门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镇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数的、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扣减该单位的镇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分数,并取消评先资格。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相关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3人伤亡的,或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分:(一)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奖评先资格。第十三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死亡3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第十四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3-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被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经济处罚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青湖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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