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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创业政策文件汇编时间:2010-11-1111:16来源:未知作者:admina点击:170次襄樊市创业政策文件汇编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2008年12月10日)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襄樊市创业政策文件汇编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2008年12月10日)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抓好全民创业工作,对于增强我市经济活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挥就业倍增效应,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培育壮大创业主体(一)扶持初始创业。凡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创业扶持对象,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领取低保金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保障标准的人员,实行低保渐退制(即在保障期结束后,可继续享受6个月的低保待遇)。(二)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允许其5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三)抓好回归创业和农民就业创业工作。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的要求,积极为回归创业者提供用地、税收、金融、财政、用工、维权等方面的帮扶,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从事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免收两年档案托管费。(五)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凡符合条件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前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把离岗创业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形式,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薪级,发基本工资,5年内回单位工作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安排岗位。辞去公职创业的,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含津贴)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并按有关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二、拓宽全民创业空间(六)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企业申请登记涉及前置审批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除涉及公共安全外,可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对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弱势群体申报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实行6个月试营业;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核发正式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实地调查,经核实后确定申办者经营场所。申办企业时,可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进行场所登记。允许经过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可为注册资本总额的10%,首期实收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本,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林权证及其它法律未禁止的非货币财产作价为注册资本金。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冠市名,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七)打造创业平台。市、县(市、区)创业孵化园要全力支持创业者入园创业,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存量用地和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实施规划、改造、再利用,搭建创业平台,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鼓励、引导和扶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科技创业园、回归人才创业园、专业领域创业园以及下岗职工创业和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妇女创业中心等创业平台。各级政府要在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加快规划和建设各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商业街区,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引导服务。对有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和证照、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以设立集体户口户头,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投资所在地;民营企业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可凭聘用合同和单位购买的社会保险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创业人员,为其子女入学提供优质义务教育服务。三、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八)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市和县(市、区)以工业经济部门为主体,通过财政注资、个人融资、企业参与等投入方式,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市场运作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放大担保倍数,对A级以上信用担保机构应放大担保贷款5倍以上。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初始创业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免予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种管理费、服务费和证照费一律免收。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担保额要降至10万元。大力推广信用联社联保贷款模式,引导农户、商户加入行业协会获得贷款支持。创新信贷产品,重点推广林权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新产品。(九)加强金融支持。银行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督促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加强小企业贷款业务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和授信额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对负债率低、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市场潜力、管理规范的企业适当放宽对抵押或担保的要求。鼓励企业通过委托银行的方式把多余资金放贷给需要资金的其它企业。鼓励和支持银团联合贷款、银团协议存款,最大限度地将存款转化为我市的贷款,支持和协调银行间贷款规模互相调剂。鼓励向外地银行转让票据业务,并争取总行回收票据,腾出贷款规模。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金融信贷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设在县域的金融分支机构要将当年新增存款(剔除缴存资金外)的80%左右用于当地信贷投放,农业发展银行当年新发放贷款要全部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并逐年增加。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加快村镇银行的组建步伐。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筹办小额贷款公司,多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疏通结算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鼓励、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经有权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发行债券、实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鼓励发展信托、租赁、财务公司、抵押、典当等机构。加大对自主创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支持,额度一般为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以内,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发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节能环保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提高贷款额度。对创业业绩突出、个人信用记录优良的创业者实行授信制度,可发放100万元以上的信用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具有市直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以及经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认定的效益较好的企业员工,可以为创业人员反担保10万元、3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十)实施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初始创业过程中减免的行政事业性相关费用补贴、税收的返还、创业补贴、奖励等政策落实。从2009年起,市财政整合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成长、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十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本意见第(一)条中列举的七类创业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的,除可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并对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3年。由个体工商户新发展成为私营企业的,在2年过渡期内,经企业申请可实行核定税收管理方式征税。对从事销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从事劳务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缴纳增值税的出口企业,依法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专门从事农业排灌、植物保护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创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对创业者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节水及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农林牧渔生产、农机作业及维修、农技推广、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给予优惠。(十二)扶持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对专利人获得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在本市推广的,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专利人3年内按年缴纳的专利年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位以职务技术成果出资设立科技型企业的,可将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部分中20%至40%的股份奖给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和实施者。科技人员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2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当年市、县(市、区)所得的50%给予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予以重点支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企业研究开发的属高新技术范畴的新产品、新工艺,市政府予以奖励。(十三)加大用地协调力度。对创业者利用符合土地规划的临时加工场所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的,免收土地管理费、耕地恢复保证金。对创业者使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免收土地登记费。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宅基地换房等方式盘活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腾出来的土地优先用于创业。兴办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的,视同农业用地,使用完后依法恢复原状。从事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享受农用电价。建设廉租厂房的,经批准可优先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四、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十四)加强创业辅导体系建设。各级创业服务局要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动态、技能培训、融资辅导、用工信息等创业服务以及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
本文标题:离岗创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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