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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安监发〔2010〕79号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各县(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滨海新区安监局: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87号)转发给你们,请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意见》和《通知》尽快贯彻到辖区内各矿山企业,结合各自的实际,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认真汲取各地事故教训,且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管控,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2鲁安监发〔2010〕87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各市安监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93号)、《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关于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23号)转给你们。请将以上《意见》和《通知》尽快转发至县(市、区)安监局及3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并结合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抓好贯彻落实。附件:安监总管一〔2010〕75号安监总管一〔2010〕93号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安监总管一〔2010〕123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吸取近期一些矿山企业接连发生重特大透水事故的教训,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在矿山水害预测预报、防治水措施落实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矿山企业存在对矿区水文地质工作不重视,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防治水工作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尤其是防治水责任不落实,5部分地区盗采或私挖滥采老空区、废弃矿井周边的矿产资源现象严重,异常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防治水害措施不完善,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矿山水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是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遏制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加强矿山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责任制,切实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矿山企业安全发展。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防治水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层层建立责任制,保障防治水工作投入,组织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组织落实防、堵、疏、排、截的水害综合治理措施。(二)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露天矿山要设置防、排水机构,其中大中型露天矿山要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有水害隐患的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6业探放水队伍(其中:水害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水害不太严重的中小型矿山,也可采取签订技术协议聘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三)完善并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矿山企业要在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健全完善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探放水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四)加强矿山水害防治基础工作。矿山建设前要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系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以及水利工程的现状、规划等情况,了解当地日最大降水量、历年最高洪水位等气象情况。地下矿山还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与此同时,要查明矿井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矿山防治水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五)完善矿山排水设备设施。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有关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7露天矿山要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在矿山上方和山坡排土场周围要修筑可靠的截水沟;排土场内平台要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地下矿山主要泵房进口处要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还要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水门要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水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备2条相同的排水管路,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米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于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米(浅没式泵房除外)。井下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应能容纳2-4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容积,应能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确保井下水泵正常供电。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和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8(六)立即组织排查治理矿山水害隐患。所有矿山企业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用半年时间,对前期的水文地质资料及工作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该补工程的要补工程,该补资料的要补资料。在此基础上,露天矿山要对周边截排水沟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确保排水系统通畅;要加强矿山边坡稳定性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要采取疏干降水措施;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要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要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地下矿山矿井井口标高应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要筑人工岛;矿区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对废弃的矿井、钻孔,要及时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凡井下与周边矿井有连通处的,要严格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及时进行封堵和疏排水。(七)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工作措施。地下矿山企业(包括探矿企业)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留设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定防透水安全措施;相邻9的矿井或矿块,存在一个有透水危险的,则应在矿井或矿块间留设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必须在初步设计中明确规定。采掘作业过程中,凡遇到接近水淹或积水的井巷、老采空区或相邻矿山、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或尾矿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有出水可能的钻孔等其他可能出水的区域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经矿山相关职能部门、总工程师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审批后,由副矿长以上负责人带班组织有经验的班组实施。探水前,要检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并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钻凿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要停止凿岩,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放水钻孔要安装孔口管及闸阀,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放水量;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也应设孔口管及闸阀。对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业时,要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灯具。(八)落实矿山水害事故应急措施。要不断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四落实,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水害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要加强对矿山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确保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取得联系;采掘工作面出现“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报告有关责任人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要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九)加强矿山防治水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和应用。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技术优势,依托矿山企业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突(透)水机理、采矿诱发的导水通道形成机理、老空(硐)积水探测手段等技术的攻关和研究,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在露天矿山推广应用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监控等技术,在大水地下矿山推广应用物探技术、预注浆堵水和帷幕注浆隔水等技术,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发生。三、切实做好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水害事故隐患。要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对矿山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积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对施工安全进行全方位监督;施工单位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严禁层层转包、11分包;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要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完善矿山防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同时要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全面收集、整理、分析水文地质资料,发现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四、强化汛期水害防治工作(一)建立健全汛期防灾工作机制。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工作;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掌握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要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制度,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要立即撤人,在12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要建立健全汛期安全检查制度,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
本文标题: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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