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毕节地区煤炭管理局开展联合试运转的通知
1毕节地区煤炭管理局关于抓好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工作的通知各县(市、管理区)煤炭管理局: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的规定,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方可组织实施。为切实抓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区煤炭管理局煤矿联合试运转审批的范围辖区内设计能力30万吨/年及30万吨/年以下的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含新建和技改建设项目)。二、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申报及审批程序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煤矿企业组织人员对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编制自检报告和联合试运转方案上报县(市、管理区)煤炭管理局—县(市、管理区)煤炭管理局审查行文上报地区煤炭管理局(先送地区政务中心窗口)—地区政务中心窗口审查合格后送地区煤炭管理局建设项目监管科—建设项目监管科预审合格后,告知地区煤炭管理局技术服务中心—地区煤炭管理局技术服务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提2交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验收报告—地区煤炭管理局根据专家组验收结论行文批复—煤矿企业将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结束后,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报告,按规定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三、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时限政务中心窗口受理煤矿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从收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工作。审查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意见,告知煤矿企业补充完善,工作时限从完善之日起计。四、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必须具备的条件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3、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作人员持证上岗,其他人员培训合格。4、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五、煤矿企业申报联合试运转所需资料(亦为政务中心窗口预审资料)1、煤矿企业对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的自检报告。2、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3、《煤矿开采方案设计》及《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文件。4、县(市、管理区)煤炭管理局对煤矿联合试运转的上报文件。35、有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矿长及生产矿长安全资格证、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特作人员资格证书、其它入井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6、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置相关文件。7、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9、其它需提供的资料。六、《煤矿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自检报告》、《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及《煤矿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一)《煤矿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自检报告》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1、矿井建设基本情况。(1)矿井地理位置,矿区范围,矿界面积;(2)煤矿资源赋存及储量;(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4)设计(指《煤矿开采设计方案》及《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矿、土、安工程量、投资金额,实际完成矿、土、安工程量及投资金额;(5)设计工期,开工时间,实际完成工期。2、煤矿联合试运转的基本保障。(1)煤矿生产及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及人员配置情况;(2)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及落实情况;(3)各类特作人员配置情况。3、煤矿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及自检结论。对照《煤矿开采设计方案》和《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检查矿井开采系统(开拓4巷道、采掘工作面布置等)、矿井通风系统(设施、设备)、矿井排水系统(水仓、泵房等设施、水仓管道等设备)、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矿井供电系统、矿井压风系统、矿井供水防尘系统、矿井通讯系统、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及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等系统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地面设施如职工食堂、澡塘、办公楼等建设完成情况,并明确系统及设施是否达到联合试运转的要求。4、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二)《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1、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2、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3、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4、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5、应急预案与安全技术措施。6、其他规定事项。(三)《煤矿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1、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2、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3、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4、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5、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56、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七、煤矿联合试运转工作要求(一)煤矿联合试运转最长时间为6个月,最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二)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未通过联合试运转审批而擅自进行生产的,视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将严格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罚。(三)煤矿在联合试运转期间,要严格按照《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确定的内容实施,不得采完设计的首采工作面,严禁在联合试运转确定的区域以外进行采掘作业,严禁以联合试运转为名进行非法生产。(四)煤矿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建设工程,上报验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设计方案确定工期内完成建设工程的,要在设计工期到期前半个月按规定及时向地区煤炭管理局办理延期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地区煤炭管理局将不受理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审批。(五)煤矿企业联合试运转期满后,必须停止采掘活动,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六)地、县(市、管理区)煤炭管理局要加强对煤矿企业联合试运转期间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处6以罚款等处罚。(七)各县(市、管理区)煤炭管理局要及时将通知下发到各煤矿企业,并严格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八)本通知发下后,原来关于煤矿联合试运转相关要求如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文标题:毕节地区煤炭管理局开展联合试运转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687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