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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P/12369附录A附录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修订案关于对修订案的体例说明1.修订案文字的体例是,用横线划掉的部分为删除部分,用灰色阴影标示的部分为新增加的部分,如下所示:1.建议删除的文字用横线划掉:删除的文字2.新增加的文字用灰色阴影标出新增加的文字3.建议删除的文字用横线划掉后接用灰色阴影标出代替现有文字的新文字新增加文字代替原文2.修订案的根据是适航性专家组第一次会议(AIRP/1)关于航空器合格审定和适航性的建议。C-WP/12369A-2附录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第100次修订案文前言历史背景···2003年10月7日,空中航行委员会审议了适航性专家组的建议,并鉴于昀大审定起飞质量大于750公斤但不超过5700公斤的小型航空器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同意首次在本附件中纳入适用于小型定翼飞机的适航性标准,使该附件的案文与其国际用途保持一致。···————————A-3C-WP/12369附录A第I部分定义···A类就直升机而言,指设计具备有第IVB部分规定的发动机和系统隔离特点的多台发动机的直升机,并能够按照关键发动机失效概念使用预编的起飞和着陆数据飞行,该概念为继续安全飞行或安全中断起飞保障了充分的经划定的表面区域和充分的性能能力。B类就直升机而言,指不能满足A类标准的单台或多台发动机的直升机。B类直升机不具备在假设发动机失效和迫降时继续安全飞行的保障能力。···关键动力装置(一个或多个)相对于考虑中的情况,其失效对航空器的特性造成昀不利的影响的那个或那几个动力装置。注:在有些航空器上,可能有一台以上同样关键的动力装置。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动力装置”一词系指这些关键动力装置之一。···非关联原因的损坏可能因为鸟击、未能控制的风扇叶片失效、未能控制的发动机失效、未能控制的高能量旋转机械失效或类似原因对定翼飞机造成的结构性损坏。···发动机用于或准备用于航空器推进的发动机。它至少包括那些对工作和操纵所必要的部件和设备,但不包括螺旋桨(如适用)。···防火受火焰烧15分钟而不燃的能力。注:可承受火焰的特性见ISO2685。耐火受火焰烧5分钟而不燃的能力。注:可承受火焰的特性见ISO2685。···修理在某一航空产品被损坏或磨损之后,为按照有关适航要求的规定将其某一航空产品恢复到适航状态、并确保该航空器继续符合为颁发该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所使用的相应的适航性要求的设计方面而进行的设计改变。C-WP/12369A-4附录A···满意的证据缔约国接受作为能够充分表明符合适航性要求的一套文件或活动。···————————A-5C-WP/12369附录A第II部分合格审定程序和持续适航性···1.2相应的适航性要求的设计方面1.2.1缔约国为某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或其修改而使用的相应的适航性要求的设计方面,应如此制定,以便只要符合这些设计要求,就能确保符合本附件第II部分的各条标准,并且在适当时亦符合本附件第IIIA部分、IIIB部分和第IV部分、第V部分、第VI部分或第VII部分的各条标准。···1.2.3若某型航空器的设计特征使得相应的适航性要求的任何设计方面或第IIIA部分、第IIIB部分或第IV部分、第V部分、第VI部分或第VII部分的各条标准不适当,缔约国应适用将至少达到同等安全水平的适当要求。1.2.4若某型航空器的设计特征使得相应的适航性要求的任何设计方面或第IIIA部分、第IIIB部分或第IV部分、第V部分、第VI部分或第VII部分的各条标准不适当,应适用缔约国为至少达到同等安全水平所考虑的附加技术要求。···1.3符合相应的适航性要求的设计方面的证明···1.3.4缔约国在批准改装、修理或更换部件的设计时,应有令人满意的证据表明航空器继续符合该型航空器的国所规定的为颁发型号合格审定或修订的型号合格证、对其修订或随后要求所使用的相应的适航性要求的设计方面。注1:虽然可以按照为该航空器原型号合格审定所选择的一套要求来完成修理并予以证明,但是有些修理可能要求证明其符合最新适用的合格审定要求。在此情况下,各国可以根据适用于该航空器型号的一套最新要求颁发修理设计批准。注2:在一些国家,以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或修订的型号合格证的方式表示对航空器改装设计的批准。···1.4型号合格证1.4.1设计国一旦收到令人满意的证据,表明航空器型号符合相应的适航性要求的设计方面,应颁发型号合格证以规定航空器型号设计并表示对航空器型号设计的批准。注:有些缔约国还颁发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C-WP/12369A-6附录A第3章适航证···3.2适航证的颁发和更新持续有效···3.2.4当具有由一个缔约国颁发的有效适航证的航空器在另一个缔约国登记时,新的登记国在颁发给另一张其适航证或认可原来的适航证时,可以认为先前由那个缔约国所颁发的适航证为全部或部分的满意证据,证明了航空器为适航并通过符合相应的适航性要求这种认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适航证的有效期满足了本附件适用的标准。这种认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适航证的有效期。注:这对航空器第一次登记和航空器改变国籍均适用。有些缔约国利用颁发“出口适航证”或相同标题的文件为将航空器的登记从一国转至另一国提供便利。虽然对飞行目的无效,但上述文件能够确认出口国近期对航空器的适航状况满意的审议。关于颁发“出口适航证”的指定材料载于《适航性手册》(Doc9760号文件)。3.2.5当一个登记国认可另一缔约国所颁发的适航证作为其颁发自己适航证的替代办法时,必须用附在先前适航证上、说明接受其为等同于后者的合适的认可书来证实认可。认可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适航证的有效期。登记国必须保证根据3.2.3条确定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3.6航空器的损伤···3.6.3当登记国认为所遭受的损伤的性质使得航空器不再适航时,则必须禁止该航空器继续飞行直至恢复到适航状况;。但在特殊的情况下登记国可以规定特别的限制条件,允许航空器在不载运付费旅客的情况下按非商业航空运输飞至一个将把航空器恢复适航的机场,。在规定特殊的限制条件时,登记国必须考虑到缔约国原先按照3.6.2条为阻止航空器继续飞行所建议的所有限制。而原来按3.6.2条之规定阻止其继续飞行的该缔约国必须允许在规定限制之内作这样的飞行。···A-7C-WP/12369附录A*登记国发证当局*适航证1.国籍和登记标志................................................2.制造人和制造人给航空器的定名**................................................................3.航空器序号.........................................4.类别和/或运行***...................................................................5.本适航证系按照1944年12月7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对上述航空器颁发,当按照它们和相应的使用限制规定维修和运行时航空器是适航的。颁发日期.................签字....................................................†.填进相应的适航性规范名称。6.*****供登记国用。**制造人给航空器的定名应包含航空器类别和型号。***此格通常用于表示合格审定的依据,比如特定航空器须符合的合格审定规则和允许其飞行的类别,比如商业航空运输、航空作业或私人飞行。****此格用作定期认可(写明有效截止期)或声明此航空器系按照一个连续的检查制度进行维修。图1···————————C-WP/12369A-8附录A第4章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4.2缔约国对持续适航性的确定职责[编辑注:现行和/或经修订的4.2.1,4.2.1a),4.2.1b)和4.2.2段已被移动,并重新编号为:4.2.3c)、(i)、(ii)和4.2.3b)]。注:持续适航性要求指南载于《适航性手册》(Doc9760号文件)第II卷B部分。4.3与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相关的信息[编辑注:经修订的4.3.1段已被移动,并重新编号为:4.2.3a)]。4.2.1设计国4.3.24.2.1.1航空器设计国必须:a)将它认为是航空器,适用时包括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持续适航和安全运行所需的任何普遍适用的信息(以下称为强制的持续适航性信息),以及型号合格证暂停或吊销的通知传送给:每一个按照4.3.1条4.2.3a)通知了设计国该航空器已登记在册的缔约国;及b)任何其他索要这种信息的缔约国。注1:在4.3中,“强制的持续适航性信息”一词包括改装、换件或检验航空器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操作使用限制和程序的修改。此类信息包括由缔约国以适航指令形式颁发的信息。注2:在第95号通告《使用中的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中,为保持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规定了必要的信息,以帮助各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建立联系。[编辑注:现行的4.3.3,4.3.4,4.3.5段和注已被移动,并重新编号为4.2.3d),4.2.3e),4.2.3f)和注]。4.3.6b)设计国必须确保对于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700公斤的定翼飞机以及超过31803175公斤的直升机有一个制度:a)i)按照4.3.54.2.3f)条接收所提供的信息;b)ii)决定是否和何时采取适航性行动;c)iii)制定必要的适航性行动;及d)iv)颁布关于这些行动、包括4.3.24.2.1a)条所要求采取的行动的信息。A-9C-WP/12369附录A4.3.7c)设计国必须确保对于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700公斤的定翼飞机有一个持续的结构完整性计划以保证该定翼飞机的适航性。该计划必须包括与防腐蚀和抗腐蚀有关的具体信息。[编辑注:经修订的4.3.8段已被移动,并重新编号为4.2.4]。4.3.9d)确保当航空器的制造国是非设计国时,必须在两国间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以确保制造机构与负责型号设计的机构在评估所收到的关于该航空器的使用经验的信息方面进行合作。4.2.1.2发动机或螺旋桨的设计国,当其不是该航空器的设计国时,必须将任何持续适航性的资料发送给该航空器设计国,并在收到要求时,将其发送给任何其他的缔约国。4.2.2制造国航空器的制造国必须确保,当其不是设计国时,在两国间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以确保制造机构与负责型号设计的机构在评估所收到的关于该航空器的使用经验的信息方面进行合作。4.2.3登记国登记国必须:4.3.1a)确保当其一个缔约国第一次将非本国设计的某一型号航空器在本国登记并按照本部分3.2.23.2条颁发或认可适航证时,它必须通知设计国,它已经把该航空器在其国内登记。4.2.2b)必须由登记国对照该航空器所实行依然有效的相应适航性要求而确定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4.2.1c)登记国必须制定或采取要求措施以确保在服役期间的航空器之持续的适航性,包括各项要求以确保航空器:a)i)在改装、修理或安装更换部件后继续符合相应的适航性要求;和b)ii)保持适航状态并符合附件6以及适当时本附件第IIIA部分、第IIIB部分和第IV部分和第V部分的维修要求。4.3.3d)在自设计国收到设计国强制性的持续适航性信息时,登记国必须直接采取强制性信息或对其收到的信息进行评估以及采取适当的行动。4.3.4e)任何将非本国设计的航空器登记在册,并按照本部分3.2条为其颁发或认可了适航证的缔约国,必须确保将本国作为登记国产生的关于该航空器的所有强制的持续适航性信息传送给设计国。C-WP/12369A-10附录A4.3.5f)登记国必须确保对于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700公斤的定翼飞机以及超过31803175公斤的直升机有一个制度,籍以把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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