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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咨询通告编 号:AC-66-01-FS-2017-001-R3下发日期:2017年9月11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1.依据和目的为了优化落实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工作,依据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咨询通告。本咨询通告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与颁发、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执照续签申请及续签等进行规范。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以及申请和持有执照的人员。3.撤销本咨询通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2016年6月7日生效的AC-66-01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和2014年6月30日生效的AC-66-06《外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临时批准和短期认可指南》同时撤销。4.说明4.1背景说明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1—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提出的“简政放权”要求,在已经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纳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统一进行资格管理后,本咨询通告继续优化管理,对维修人员执照专业进行调整并实现执照格式的统一。4.2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专业划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8个专业:1.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2.航空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3.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4.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5.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6.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7.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8.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其中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别:(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4.3申请材料的提交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的申请,由运—2—营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其他申请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外,还应将申请材料信息在系统网站上提交。4.4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执照管理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根据《关于委托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及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函(民航函〔2014〕1272号》,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委托国家体育总局按照《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可以登录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网站http://hgzx.sport.gov.cn查询有关信息。5.定义5.1新增专业指已经持有执照的人员申请增加现有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5.2新增类别指已经持有ME专业执照的人员申请增加现有类别之外的其他类别。5.3考试地点指被评估合格,可以执行执照考试任务的场所。5.4系统网站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网站(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mp.caac.gov.cn)。6.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3—6.1申请条件6.1.1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a)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b)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注1:“航空器维修工作”包括:①民用航空器和非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器附件)的维修工作;②在已获得CCAR-145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内从事的维修相关(航线维修/定检、附件维修、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③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的维修相关(航线维修/定检、附件维修、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④申请人在已获得CCAR-147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的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⑥在民用航空器/航空器附件生产制造机构内从事的整机/附件维修相关(维修工程分析、持续适航文件编制、现场维修支援、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⑦其他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工作。—4—6.1.2新增专业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所申请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1年(含)以上,且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6.1.3新增类别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所申请新增类别维修工作累计在6个月(含)之上,且在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6.2申请材料在系统网站上填报符合6.1要求的维修经历。6.3执照考试执照考试由考管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6.3.1考试的类型与内容6.3.1.1航空机械、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考试内容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申请人自行确定先参加笔试或基本技能考试;口试在笔试科目全部通过后方可报考。6.3.1.2航空器结构、航空器动力装置、航空器起落架、航空器机械附件、航空器电子附件、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包括笔试、基本技能考试;考试内容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申请人自行决定先参加笔试或基本技能考试。—5—6.3.1.3新增专业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6.3.1.4新增类别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6.3.2考试报名考试通过系统网站报名。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完成个人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按照系统网站的要求上传照片。每个申请人只能注册一个用户,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不能重复注册,注册需要考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为注册成功。注册成功后即可以“考生”身份访问系统网站,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维修经历记录。已注册的申请人登陆后根据系统网站公布的各考点考试计划选择本人考试的考点和时间,并在考试计划规定的日期内报名。6.3.3考试受理考管中心在申请人报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给予通过;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考管中心将在系统网站显示审核未通过,申请人可以通过访问系统网站查看未通过原因。如申请人的“维修经历”不满足要求,申请人应积累维修经历待满足后重新报名;如“维修经历”填写或照片等不符合要求,在报名截止期内,申请人可依据系统网站显示的原因进行修改,修改—6—后审核状态自动变成“尚未审核”,由考管中心重新进行审核。考生可查询报名状态,当显示为“报名成功”时,方可交费。报名成功的申请人,应该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考试费用(考试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应按照系统网站告知的地点、日期等信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6.3.4考试成绩单考试完成后,由考点向通过的考生当场颁发考试成绩单。笔试成绩单由考点工作人员发放,口试、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口试、基本技能考试委任代表签发。6.3.5补考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90天(两次考试之间的时间间隔)后参加补考。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视为考试不合格。7.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与颁发7.1申请条件7.1.1航空机械、航空电子专业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通过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c)最近3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d)最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7—(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毕业后至少累计从事1年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f)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注2:本咨询通告中的“严重维修差错”及“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如下。“严重维修差错”包括:(1)根据《中国民航维修人员不安全事件及工作诚信记录管理规定》,“事件等级”认定为E级及以上事件责任人的。(2)其他被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认定为严重维修差错的情况。“严重失信行为”包括:(1)根据《中国民航维修人员不安全事件及工作诚信记录管理规定》,应当被一次性扣分4分及以上或截至申请之日累计扣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8—(2)其他被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认定为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的情况。7.1.2航空器结构、航空器动力装置、航空器起落架、航空器机械附件、航空器电子附件、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通过相应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c)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d)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附件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f)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7.1.3新增专业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1年以上,且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持续从事拟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所申请新增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9—7.1.4新增类别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所申请增加类别维修工作累计在6个月之上,且在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所申请新增类别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7.2申请材料7.2.1航空机械、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材料(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见附件1);(b)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口试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c)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或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d)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7.2.2航空器结构、航空器动力装置、航空器起落架、航空器机械附件、航空器电子附件、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材料(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b)执照基础部分笔试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01—(c)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或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d)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7.2.3新增专业、新增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b)新增专业/类别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c)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d)原执照。7.3执照颁发执照颁发(包括新增专业、新增专业类别)由考管中心负责。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提交执照申请材料的同时向考管中心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考管中心接受邮寄提交或当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在成绩到期30个工作日前提交到考管中心。执照样式见附件2。8.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8.1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条件8.1.1航空机械、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部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11—(a)申请机型I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或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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