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L地块分成方案(1)
1L地块出让后汤伟中分成方案(2010年12月16日)根据县政府与汤伟中达成的“永兴县体育馆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书”,汤伟中投资回报为土地出让后的溢价分成,测算分成的的几个主要指标如下:1、出资总额为1500万元,抵押地块底价40.08万元/亩;2、汤伟中溢价分成比例为:溢价50%以内(含50%)的回报60%,溢价50%至100%(含100%)的回报45%,100%以上的部分回报30%,累进计算;3、抵押地块出让成交价为84.582万元/亩(1270元/㎡);4、出资额按底价折算抵押地块面积为37.425亩(1500万元/40.08万元),抵押地块成交总额为3165.48万元;一、根据上述数据,结合协议条款,考虑政策性上缴,我们拟定以下两个分成方案:方案一:政策性上缴30%后再分成,即:抵押地块出让后政策性(30%)上缴财政949.64万元;(37.425*84.582*30%)分成基数为715.84万元(3165.48-1500-949.64);汤伟中按60%分成所得为429.5万元。2方案二:按规定指标政策性上缴后再分成,即上缴:国有土地收益基金158.27万元(3165.48*5%)农土开发资金11.23万元(4.5*37.425*667);土地出让业务费205.76万元(3165.48*6.5%);被征地农民社保费14.98万元(6*37.425*667);廉租住房支出3.74万元(1.5*37.425*667);上缴纯收入18.72万元(7.5*37.425*667)分成计算基数为1252.78万元;(1665.48-158.27-11.23-205.76-14.98-3.74-18.72)汤伟中分成所得为676.25万元;其中:60%部分450万元(750*60%);45%部分226.25万元(502.78*45%);二、方案说明:1、方案一是基于我县土地出让金管理有关政策性上缴规定,和财政现行的土地出让金拨付办法而确定的;2、方案二是按规定的指标上缴后再分成,上缴指标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交易额5%,农土开发资金按4.5/㎡,土地出让业务费按交易额6.5%,被征地农民社保费按6/㎡,廉租住房支出按1.5/㎡,上缴纯收入按7.5/㎡;三、资金占用费问题:1、签定协议后12个月即2010年6月19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0日,时间为193天,资金占用费为173.7万元3(1500*0.6‰*193);2、协议情况:合作协议中明确,汤伟中出资2000万元,签定协议后一个月内到位1000万元,三个月内剩余资金到位;其投资本金以12个月为限,延期按每日0.6‰计付资金占用费;合作协议是2009年6月18日签定的。3、出资时间和金额:汤伟中出资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2009年7月20日到位1000万元,11月3日到位500万元;以上两点说明,汤伟中出资时间与出资金额均与协议要求不符,加上第一次挂牌是因汤伟中原因使挂牌价格过高而流拍,所以应予免除资金占用费。四、其他说明:1、此溢价分成个人所得税由汤伟中负责,实行代扣;2、汤伟中所得分成资金拨付,不经过城投公司,由财政直接拨付。
本文标题:L地块分成方案(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706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