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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陈寒宸|第八章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如何尊重别人的权利,当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依照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以及滥用法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种类是不同的,其中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社会主体称为权利人,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主体称为义务人(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马克思主义权利观认为,权利就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义务人所保证实现的法律手段。因此,可以将法律权利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法律权利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二)法律权利的分类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事法中的股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三)法律权利与人权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肯定了人权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全党工作目标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权保障受到党和国家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人权与法律权利关系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法律权利只有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人权的评价标准也是多元的二、法律义务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是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作为社会义务的一种,只有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履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人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另一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法律义务可能因一些情形的出现而转化、派生或消灭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享受各种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各种法律义务的主体。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不存在纯粹的权利主体,也不存在纯粹的义务主体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利、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大体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一、政治权利与义务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等(一)选举权利与义务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公民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二者不可分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选民行使罢免权,可以制约当选者(二)表达权利与义务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法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重要方式(三)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一系列国家单位和组织来实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四)监督权利与义务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一般认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批评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缺点提出谴责性的意见;建议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者裁判不服而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请求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事实真相,请求依法处理;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包括在执行职务以外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和指控有关国家机关应积极作为一是接受监督请求的机关有义务对公民的监督请求及时予以登记二是及时对监督事项和监督请求进行调查研究并予以答复三是对拒绝采纳公民的监督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四是对公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的,应当对合理化建议提出人给予奖励五是国家有义务制定相关法律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检举人或控告人不会遭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二、人身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等具体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义务(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最后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三)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享有的资格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尊重的总和,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权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五)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通信自由包括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与何人通信不受非法干涉,其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和表达行为的自由三、财产权利与义务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一)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第一,公民自由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第二,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二)继承权利与义务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四、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它以生存权为核心,具体包括生存权以及与这项权利密切相关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一)劳动权利与义务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国家禁止使用童工,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二)休息权利与义务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通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三)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特征是:它既包括对全体公民的普遍保障,也包括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特殊保障它在公民权利中具有物质基础性,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又是一种经济权利(四)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在我国,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也是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宗教信仰活动和文化生活相关联的自由和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权利等(一)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和干
本文标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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