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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第20章 土地行政复议(06-6-1)
第二十章土地行政复议土地行政复议概述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土地行政复议的管辖土地行政复议概述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如县级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在其全县境内普遍有效的某些规定或办法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如土地行政执法行为(土地行政许可和确认行为、土地行政处罚行为、土地行政强制行为、土地行政监督行为、土地行政裁决行为)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土地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土地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的特征–(一)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不告不理”–(二)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三)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四)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五)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机关的决定表现出来。–(六)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土地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的特点:–(一)行政性。–(二)职权性。–(三)监督性。–(四)程序性。–(五)救济性。土地行政复议概述土地行政复议的概念土地行政复议,为行政复议的一种,专指土地管理这一特定部门内,针对土地具体行政行为(或土地执法行为)而产生的一种行政复议。具体地说,是指土地管理相对人,不服土地管理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适当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土地行政复议概述土地行政复议的特征为:–1.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土地管理的相对人。–2.土地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3.土地行政复议的对象,即土地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土地行政执法行为。–4、申请土地行政复议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60日内)–5.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对下级地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明确的裁定。土地行政复议概述土地行政复议的原则–(一)合法原则。主要包括,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要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要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要合法。–(二)及时原则。主要包括:受理复议申请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法定期限是5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作出复议决定要及时,法定复议期限为60日,情况复杂,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及时处理复议决定执行中的问题。–(三)准确原则。主要包括: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与复议申请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对查清的事实准确定性;在查清事实,准确认定事实性质后,应当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土地行政复议概述土地行政复议的原则–(四)便民原则。包括,受理复议申请便民,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管辖便民,申请人既可以向被申请人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交费用。–(五)独立行使复议权的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六)一级复议的原则。复议书下达后,行政相对方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这样,可以促进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适度、公正。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规,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或不当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财产权和人身权),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将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来说,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可归纳如下。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只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有特定的条件和范围。《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行政区划、调整或者征用土地,据此,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理应具有权威性,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该服从,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二)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除了上面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的法律,土地确权是行政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其行政争议宜于在行政部门内部解决,因此,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可以”的含义是,既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又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这种情形主要包括:对土地行政处罚不服的;对不涉及(一)、(二)两种情形的土地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土地行政裁决等不服的;对其他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或者组织对地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都可以申请复议。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四)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即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所谓规定,指一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五)依照《行政复议法》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1.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认为不合法的。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就土地问题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不合法,不能申请复议。因为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属于立法的范畴,必须由专门的立法程序对其进行审查。–2.对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如地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本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3.对土地民事纠纷的调解不服的。个人或者组织之间因土地权益争议,对地政部门居间作出的调解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而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土地行政复议的管辖土地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不同层次、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确定了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之后,依法应由哪一个机关受理和解决土地行政复议的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土地行政复议由人民政府和地政部门管辖,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土地行政复议的管辖(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了地区级的派出机关的地方,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复议的管辖(三)对国务院地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地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于老百姓难以弄清楚向哪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杂情况,《行政复议法》规定,他们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人民政府负责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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