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0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冀煤安监字〔2004〕66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类煤矿企业:为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河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征得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OO四年七月八日河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矿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及其所属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以下同)分别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四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申请和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2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要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财建[2004]119号文件要求,即:(一)大中型煤矿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3.露天矿吨煤2-3元。(二)小型煤矿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数量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但不少于5人。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煤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第九条煤矿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3存在下列重大危险源之一的矿井应进行评估: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煤矿企业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存在的主要灾害类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年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第十三条煤矿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露天矿)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洒水防尘、湿式打眼、转载点喷雾、4煤体注水和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依法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五)制定符合实际的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要符合下列要求: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2.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备案,新投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依据矿井地质报告;各煤层均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部门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结果;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有年度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包括反风道(轴流式风机能反转反风的可不设)和反向风门;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立瓦斯抽放系统:5(1)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①大于或等于40m3/min;②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④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不得少于4人)和瓦斯检测仪器,但光干涉瓦斯检定器不少于5台,瓦斯检测仪器按规定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6.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系统包括地面水池(或井下水源)和防尘洒水管路系统;根据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制定疏水、防水和防止地表水体溃入井下的防治措施,建立地面排水系统;根据井下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建有井下完善的排水系统;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配备探放水设备,台数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消防管路系统和自燃发火监测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绞车房、风机房、矿灯房、机电硐室、井底车场、火药库等地点6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见下表),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井下电气设备选型规定使用场所类别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瓦斯矿井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翻车机硐室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风巷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2.照明灯具3.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要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经安全检测鉴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灯具。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齐全。规定设7置的保险装置为: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速度超过3m/s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限速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有出厂合格证、在用绳定期检验报告);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1)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要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防撕裂保护装置;倾斜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2)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要装设过速保护、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3)井巷中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设断带保护装置;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主要包括主副井绞车房、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通风机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井下中央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和采掘工作面等;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8爆破工担任;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有安全标志;12.矿井按日下井总人数的1.1倍配备自救器(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按最大班下井人数的2.2倍配备);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必须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四条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按隶属关系由煤矿企业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报。矿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直接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报;其所属的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要通过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报;煤矿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等按隶属关系逐级报至最上一级煤矿企业,经同意后由最上一级煤矿企业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报。9第十五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煤矿企业(两个二级单位以上的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煤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复制件);6.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年度培训计划
本文标题: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72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