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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与管理》要点课件第八章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第一节新闻传播活动与维护国家安全第二节新闻传播活动与宣扬邪教第三节新闻传播活动与维护民族平等、团结第四节新闻传播活动与保密制度第五节新闻传播活动与维护社会秩序第一节新闻传播活动与维护国家安全一、维护国家安全的含义二、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三、什么是煽动罪四、煽动罪的五项罪名五、煽动罪与非罪的界限一、维护国家安全的含义指通过积极防范、及时制止、严厉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而保证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不受侵犯。在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就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就是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二、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是出于故意客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必须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三、什么是煽动罪1、定义:指通过演讲、文字乃至广播电视、书画等等言论方式公然散布虚假的信息,以蛊惑人们的反常情绪,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罪名。2、特点:(1)表述方式的非理性;(2)内容的非事实性;(3)直接面对公众,即公然散布;(4)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四、煽动罪的五项罪名1、煽动分裂国家罪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1、煽动分裂国家罪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的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要点:该罪属于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构成犯罪既遂。“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以下一种或多种行为:(1)以造谣方式(2)以诽谤方式(3)以其他例如散发标语和传单煽动他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要点:行为犯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零五条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客体: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友好关系客观方面: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为目的,公然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挑拨我国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要点:行为犯罪,是否构成本罪要视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指煽动手段卑鄙、动机恶劣、后果严重等,具体界限有待司法解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往往出于不同动机,并不一定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但在客观上会造成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不能顺利贯彻进行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以语言、文字等方式煽动群众采取暴力来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要点:行为犯罪。如果部分群众真被煽动起来了,“造成严重后果”,那就要处以更重的处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客体:国家的国防利益客观方面:煽动军人逃离部队,且情节严重,煽动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过某种媒体传播的。要点:行为犯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五、煽动罪与非罪的界限1、主观上都必须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认定构成犯罪。2、客观方面,煽动犯罪所实施的行为也都有一定的规格。在言词中必须有明确表示。“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1998《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节新闻传播活动与宣扬邪教一、邪教的特征二、宣扬邪教的法律责任一、邪教的特征“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司法解释中对邪教的定义1、不是宗教、气功而又冒用宗教、气功的名义。2、猖狂进行造神活动,制造信徒对邪教头目的疯狂崇拜。3、制造、散布歪理邪说,蛊惑人心,欺骗群众。4、发展、控制信徒,秘密结社。二、宣扬邪教的法律责任“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客体: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数量上达到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或具有严重情节。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VCD、DVD母盘,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部品,情节严重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或者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节新闻传播活动与维护民族平等、团结“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五十条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客体:少数民族群体的人格尊严客观方面:在出版物中刊载了贬低、嘲弄、蔑视、羞辱少数民族人格、风俗习惯或民族传统的内容,同时必须是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本文标题:《新闻法规与管理》教案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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