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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与探析姓名:学号:班级:1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2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1.确定被保险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3.实行再保险。应在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中进行相互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再保险,以增加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降低单个保险机构因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无力赔付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再保险人分担,原保险人不必因为付出巨额赔款而影响其经营。同时,原保险人在转嫁保险责任风险时仍然可以取得再保险佣金收益,有助于巩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适用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3食品企业未投保又无法追究其责任的(应投未投,企业由于有限责任无力赔偿,或无法找到对应的赔偿责任人)。从社会基金中给予受害人赔偿后,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二、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追本溯源,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体系难以支持食品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发达与否与一国法律对责任风险的认定程度密切相关,尤其是民事侵权法的建设程度,只有先健全民事侵权法律系统才能提高社会各界对责任风险的重视程度,从而带动责任保险的发展。在责任保险发展水平领先的国家皆有专门的民事侵权法律,如德国、意大利、丹麦等欧洲国家就制定了专门的产品责任法;而美国除了公布专门责任法规外,还独具创新地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形成配套责任法体系。反观我国,尚无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只有通过《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构筑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虽然两年前颁布的新《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其覆盖面、专门性都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这不但影响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而且也制约了责任保险的发展。(二)商业保险的供给不足一方面现有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缺乏差异化、针对性。这种无差别化经营虽然可以降低经营成本,但是却不能满足不同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需求。换句话说,我国保险公司责任险经营管理水平有限,承保时不能做到结合食品的种类、配料、采购、生产、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综合评估承保风险,确定承保方式、厘定费率、确定责任范围;而在理赔遭遇诉讼等法律风险介入时,处理能力也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很多已经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存在过多约束投保人、被保险人,而对保险人自身义务履行要求过于宽松的现象。这与保险人掌握保险条款设计的主动权有关。如条款规定“对于食品退换、回收、召回造成的损失,以及食品本身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而此类赔偿费用恰恰是事故发生后的必要组成部分;以及“对于投保企业或其雇员的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保4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规定中对于“重大过失”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因而容易导致理赔纠纷。(三)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众多消费者面对食品安全事故时普遍存在两种态度:一种是只要没有危害自身或家庭利益,就少管闲事;一种是即使作为受害者,也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惩罚责任企业,不是选择沉默就是选择私了,或求助于媒体。此种现状往往使责任企业有恃无恐。(四)企业投保意识不足大量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承受投保责任保险而增加的各项成本。这与我国目前的企业数量有关,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0年统计数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约45万家,食品经营主体约323万家,有证餐饮单位约210万家,无证照的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更是难以计数”,所以监管部门不可能全面把关、随时检查,企业自然有机可乘。另外,也有很多企业主观上并不排斥责任险,只是没有意识到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可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所导致的巨额赔偿和连锁反应。三、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从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食品企业不同领域开展试点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都未能将所有食品生产、销售或现场售卖的各类型经营者涵盖在内。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成为现有责任保险产品和与食品安全责任领域相关责任保险产品的补充,将更多的食品企业纳入到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规制、约束范围内,避免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出现消费者索赔无门、索赔未果的现象。这一制度是对食品企业的约束,也是对消费者保护,更可在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分散企业的赔付负担,也减少了政府财政的负担。从制度建设的可行性角度分析,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已经5基本建立,前后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都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同时,在实践领域,2006年开始实施的“交强险”为也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设立与实施提供了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和依据。四、大力推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完善(一)保险行业构建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1.构建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体系保险公司要开发和升级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就要重视保险合同的“去标准化”,实施差异化战略。第一,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性质、抗风险能力等细分投保人市场;第二,设置最低标准结合浮动费率计算保费;第三,确立免赔额和赔款限额督促企业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作用;第四,设计兼顾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利益的保险责任条款,针对于限制、影响投保人赔偿权利的条款,要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2.提高保险业务各环节的运作效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财产保险公司要重点从展业、承保、防损防灾和理赔这四大流程改进,构建合理责任险体系的每一步都要扎实。展业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先从消费者入手,以广告、宣传单、讲座等形式引起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的后果产生强烈的共鸣,从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以此有力地刺激食品企业对于责任险的投保需求,使企业切身体会到责任险给其带来的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和无形宣传的双重功效。最终使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获得企业的长期认可,提高产品生命周期。承保时,要对不同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经营。防损防灾工作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政府有关机构,做好监管工作。比如不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抽查和指导,给予适当的改进建议,对于拒不改进的企业应建立惩罚机制,如提高保险费率、下调赔款限额等。最终的理赔最能体现保险工作应对风险的工作效率。鉴于责任险涉及面很广,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速度、优化服务水平,使参保企业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3.建立高素质的专门人才队伍首先,该险种应选择已经积累一定财产保险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其次,保险公司要针对食品安全责任险进行专业知识、服务技能等一系列规范化的再培训。6最后,优胜劣汰,以实际工作表现进行二次挑选,建立真正的专门人才队伍。(二)政府充分发挥指导职能1.完善配套的法律政策面对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隐患,可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尽快设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明确投保企业范围:“凡在国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作为被保险人,都必须参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为保证执行力,可以考虑运用行政手段,将此要求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条件。同时,继续修订《食品安全法》,单独设立《产品责任法》,不仅要从民事上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罚款数额,还要追加刑事责任。当然,为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承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减少其承保风险,政府也需要在推行强制险时,给参保食品相关企业以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这样既可以避免企业把保险支出转嫁给消费者,导致物价上浮,也可以提高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主动参与性。2.积极推动全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责任险不仅是保险产品,更是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将食品安全防控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认真对待,其中监管工作尤为重要;因此,建立“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十分必要。港澳食品监管不同于国内多个部门分段管理,而是由一个监管部门全程独立监督食物链条,这为内地改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很好的范例。独立监管部门也要为管理中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和不同信用级别的监管模式。除政府独立监管部门外,还要与各地保监会、相关保险公司联动合作,以形成立体的监管网络体系。保险公司通过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建立起来的相关食品企业信用档案与政府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应该资源共享、交叉对比,实现对企业的综合评级;并将信息定期公开在保监会的官方网站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此外,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还应针对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的服务,对相关保险公司实施全面监督,以规范经营;并根据市场动态参与事故预防,及时化解风险,进而减轻政府监管压力,最终为消费者谋福利。7【参考文献】[1]高敏《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2011[2]卢燕《构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商业时代2012[3]张洪涛《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郭峰《强制保险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5]刘宁,张庆《透视中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法律出版社2005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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