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农村常见法律知识讲座
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基层宣讲———农村常见法律知识讲座梅州普法宣讲团彭展湖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新区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环节和主要任务,其中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胡春华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最新成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胡春华强调,要深刻领会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核心要义,把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强大思想武器,有力推动广东改革发展各项事业。今天宣讲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依法治国与全民守法的关系及实现全民守法的路径第二部分农村常见纠纷涉及的法律规定第一部分全民守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基本要求及实现全民守法的路径。全民守法的视频一、全民守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全民守法提升到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同等重要地位,从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筑起一条完整的法治链环,设计出一条全闭合的逻辑回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体国民必须积极参与、共同推进的现代化事业。二、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三)公民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三、实现全民守法的路径(一)科学立法是全民守法的基础(二)学法知法是全民守法的前提(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全民守法的有力保障(四)信法尊法是全民守法的关键要素(五)用法是全民守法的落脚点第二部分农村常见纠纷涉及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问题浅析123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浅析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一、农村集体土地常见承包权和租赁权纠纷(一)出嫁、离婚、丧偶的妇女承包土地村委会能否收回?王女是王村人,2013年26岁时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该女承包地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村里规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案例】请问:村委会的做法合法吗?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二)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张家在2006年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5亩土地承包合同。但近几年来张家一直在县城居住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2014年年春张家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张家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张家转包协议无效,并说张家不耕种土地,村委会已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案例】请问: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村委会收回承包土地合法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张家与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村委会以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案例分析】可以明确地说,张家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三)举家迁走,村委会能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吗?李家在2002年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3亩耕地承包合同。2013年李家全家迁入小城镇并落户,2014年该村村委会因此单方取消李家对该3亩耕地的承包权收回承包地。【案例】请问:村委会的做法合法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规定因此,在李家即使举家迁到当地小城镇时村委会是不能收回承包地的。只有迁到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才能收回承包地。村委会的做法不合法。【案例分析】(四)弃耕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可以吗?村民王某,前几年因为家庭负担过重而弃耕土地到深圳打工。2010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减免了全部农业税还有补助。王某听说后于2014年就返回农村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土地,但村委会以土地已经发包给其他人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某就想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案例】请问:王某要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㈠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㈡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㈡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本案中,王某虽然以前曾经弃耕承包地,但其要求返还的请求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而他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则不在法律规定之内。【案例分析】部分人认为发包方收回弃耕地于法有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应当看到,我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新法优于旧法,《土地管理法》中该款规定因于《土地承包法》相冲突,已无法适用。特别注意:“e租宝”非法集资500多亿元案件“e租宝”非法集资500多亿元案件视频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的规定》二、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浅析(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理解:1、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的规定》理解(一)无效区: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其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是可以要回来。(二)自然债务区:而24%-36%这一部分,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三)司法保护区:人民法院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支付利息。关于逾期利息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息的:(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等的处理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条件:(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3)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认定及法律效果事实婚姻具有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二)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1、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2、有配偶者与人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3、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三)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问题“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报道(四)婚前买房离婚分割财产有关问题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解将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一为孳息;二为自然增值;三为投资收益。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权,其他两项(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例题: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后甲与乙结婚。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2年,租金共9万元。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1年,获得30万元分红。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不久(2015年5月),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请问:甲、乙分别能分到多少元?理解甲可分得:房屋400万+孳息9万+投资收益30万的一半(15万)=424万元。乙可分得:投资收益30万的一半=15万元。2、婚前买房婚后还贷问题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购房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题2012年甲婚前首付3万元贷款7万元购买了一套总价10万元的房子,之后甲与乙结婚。婚后共同还贷2万元,2014年甲和乙离婚,现房子价值20万元。请问:该房子怎样处理?理解一、约定优先。二、若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1、房屋所有权归首付方。2、由首付方承担未还的贷款。3、首付方应向对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总和的一半)1、房屋所有权归甲方。2、由甲方承担未还的贷款5万元。3、甲方应向乙方补偿(2+10×20%)的一半,即2万元法院可以判决如下:“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新世纪新阶段新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谱写着“当惊世界殊”的华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犹如东方地平线上光芒四射的朝阳喷薄而出,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伟大目标。前进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我们仍然要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
本文标题:农村常见法律知识讲座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745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