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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股东与股东权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自益权的保护第三节股东共益权的保护第四节股权转让第一节股东股东概念的内涵股东是公司的成员,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员。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资格的认定公司章程记载股份持有出资登记机关的注册记载股东权股东权股东权主要是指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中获得利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按照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的不同,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为了获得自己经济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参与公司管理而享有的权利。第三节股东自益权的保护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利包括股息和红利。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就公司的剩余财产所享有的请求分配的权利。公司在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是该权利行使的实质要件。第三节股东自益权的保护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优先于一般人按照自己原有的持股比例而认购新股的权利。股票交付请求权是指股东请求公司正式向其交付股票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如公司在设立登记前或在新股发行变更登记前发行股票,此类股票无效。第四节股东共益权的保护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知晓公司经营活动和经营效果等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第四节股东共益权的保护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选举人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和监事。累积投票权在保护小股东权利方面具有杠杆功能。公司法106条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第四节股东共益权的保护新股的不公正发行是指新股发行的内容或程序存有瑕疵,并危及股东现有的比例性利益乃至公司利益的情形。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的诉权股东的批评权中国派生诉讼第一案小股东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等诉恒通公司利用控股优势地位以低值高估的房产向公司抵债属关联交易要求确认其侵权并赔偿公司损失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恒通公司与新江南公司于1998年8月20日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其中约定恒通公司以房产作价抵偿给新江南公司.恒通公司虽将部分房产用于抵债并过户给新江南公司,但抵偿房产价值仅为1119.74万元,已给新江南公司造成损失,损失额应为2851.26万元。恒通公司明知自己居于控股地位,但为牟取本公司利益而对被控股公司实施以低值高估的房产进行抵债,其行为已构成对新江南公司及其他非控股股东权利的侵害,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认定无效外,其余条款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恒通公司应赔偿由其侵权行为给新江南公司造成的损失2851.26万元,并应给付房地产公司及国投公司垫付的评估费用19800元。第五节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于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只能在公司成立后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前不得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的效力对股东的效力对公司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股权转让-股份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转让股票来实现的。股份转让自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一般不得以章程禁止和限制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限制股权转让-出资转让出资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出资转让规则内部转让——自由主义外部转让——限制主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案例分析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拥有40%、30%、20%和10%的股权,现在股东乙欲对外转让股权与戊。问题1,公司股东会在对乙对外转让股权一事进行表决时,股东甲、乙同意,而丙、丁不同意,乙可否将股权转让给戊?问题2,在丙、丁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乙就不能将股权转让给戊,那么,此时法律如何保证乙收回投资的意图的实现?第八章公司的终止第一节公司的解散第二节公司的破产第三节公司的清算第一节公司的解散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由于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事项,失去法律人格的程序任意解散的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出现解散股东会决议强制解散的事由法定解散;行政解散;判决解散;第一节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效力经营中公司变为清算中公司除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解散后均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权利能力缩小到以清算为目的的业务范围内。公司业务机关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丧失权利,由清算人代表公司为相关法律行为清算人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第二节公司的清算清算,俗称清盘,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自行清算、指定清算、破产清算公司清算财产的分配支配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股东按比例分配第三节公司的破产破产,即指当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定程序。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破产制度主要作用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的清偿破产程序的启动,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第三节公司的破产公司破产的程序破产程序的开始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案例分析某A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之后立即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宜通知债权人及在报纸上公告,并规定自公告3个月内未申报将不予清偿。此时A公司尚欠F公司40万元货款,约定付款期限为7个月之后,同时两公司还有一份供销合同尚未履行。F公司按通知的期限申报了债权,并提出既然A公司已解散,已丧失履约资格,则双方间这一供销合同不再履行。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坚持F公司履行合同。并认为所欠F公司货款7个月后方到偿还期限,因此无义务提前清偿。F公司诉至法院。清算组对F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的是否正确?七八章重点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
本文标题:公司法第七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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