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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的前世今生钓鱼岛简介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争端的历史由来钓鱼岛问题的延伸阅读钓鱼岛简介钓鱼岛简介通常说的钓鱼岛其实是个群岛,故又称钓鱼岛列岛(钓鱼台群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端,北纬25度至北纬26度,东经121度30分至东经126度四线之间。主岛钓鱼岛,面积4.38平方公里。在它周围,有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以及3个小岛礁(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组成,合计总面积6.3平方公里。西距中国大陆200海里,西南距中国台湾的基隆市92海里,东距琉球群岛73海里。钓鱼诸岛位于台湾省东北,距台湾基隆港东北约92海里的东海海域,在地质上和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一起,都是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以海沟与琉球群岛相隔。钓鱼岛的地理位置钓鱼岛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国际法》——国家领土领土的五种取得方式:1.先占(亦称“占领”,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先占”有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2.时效。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时效与先占的根据区别在于:时效是指对他国领土的占领,而先占是对无主地的占领。3.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4.征服。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5.添附。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有两种情况(1)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废河床等;(2)人工添附,如堤堰、防波堤、围堤、人工岛屿等。历史证明,中国自古以来“先占”钓鱼岛!钓鱼岛是中国最先发现、命名、使用和统辖1、资料显示,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统辖钓鱼岛。比日本所谓“发现”早480年。2、从大陆构架看,钓鱼岛属于中国。3、日本历史文献承认了钓鱼岛属于中国。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统辖·自古以来,中国台湾、福建等省的渔民一直到岛上从事捕鱼、采药等生产活动。·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隋朝,当时钓鱼岛被命名为“高华屿”。·宋代以后,闽浙沿海居民根据“高华屿”周围盛产的鲣鱼,用垂钓之法最易得手,故习用俗名“钓鱼屿”。·至明朝,中国人杨载在1372年首先驻足钓鱼岛。①钓鱼台②橄榄山(北小岛)③南小岛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这是成书于明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郑和下西洋年代的中国重要航海图书《顺风相送》,明确提到了福建往琉球的过程中“取钓鱼屿”,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发现钓鱼屿的明确记载,也即是说,中国拥有了钓鱼岛的发现权,这比日本人古贺辰四郎(1884)“发现”这个岛屿早了480多年的时间,这一点,日本人也是无法否认的。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统辖·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划归我国海防管辖范围,进行有效的统治。·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这就取得了国际法中所说的“有效控制”的铁证之一。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统辖1562(明嘉靖四十一)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中的“沿海山沙图”,明确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纳入中国的军事防区,隶属于福建省行政管制范围。从明朝起有卫所设防管辖,钓鱼列岛完全置于中国沿海卫所管辖范围之内。由此可见,中国对钓鱼岛有最早的发现权、命名权和管辖权,具有无可置疑的法律效力,日方所谓“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先占”完全没有根据。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统辖海防管辖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940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我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享有领土主权。钓鱼岛从地理上属于中国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曾于1972年撰写了一部专著,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他在书中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明治维新开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独立言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际上一个也找不到。·第三章的标题是“众所周知,钓鱼群岛自明朝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第三章的标题是“清代的记录也明确记载了钓鱼群岛是中国的领土”,第五章的标题是“日本的先知者也明确记载了钓鱼群岛是中国领土”,第五章的标题是“日本领有‘尖阁’列岛在国际法上亦为无效”等等。《钓鱼岛:历史与主权》[日]井上清著,贾俊琪、于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日本对钓鱼岛权利主张理由之一:钓鱼岛属于琉球琉球属于日本事实上依文献记载,钓鱼岛不属于琉球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1701(清康熙四十)年,琉球国使臣蔡铎向康熙皇帝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详细记录了琉球国所统辖的36个岛屿的正名、俗称,其中没有钓鱼岛。·1725年琉球国紫金大夫蔡温编修的《中山世谱》,明确琉球的范围是冲绳海槽东侧的36岛,也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日本最早有关钓鱼岛记载的书是1785年林小平所著的《三国通览图说》,其中在“琉球国地图”上,不仅用颜色标明了琉球、日本、中国的分界之地,还标明了中国册封使船往返琉球的航线上经过的包括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在内的十个岛屿。这十个岛屿的颜色与中国部分一样同为粉红色,而“古米山”则与琉球国部分一样为橙黄色。并照引徐葆光的话称,久米岛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甚至直到1879年,中国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基于确凿的历史事实,1971年12月,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钓鱼岛争端的历史由来钓鱼岛争端的历史由来日本人对钓鱼岛的窃取日本人对钓鱼岛的真正发现是在日本1879年吞并琉球,并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1884年,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为了获取钓鱼岛上的信天翁海鸟羽毛,向日本政府申请开发该列屿。这是日本人发现钓鱼岛的最早记录。日本政府据此称钓鱼岛为“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而非甲午战争从中国夺取。然而,日本官方档案《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记载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据该档案记载,日本在吞并琉球后,为在钓鱼岛建立国家领有标志,曾于1885年进行过3次秘密调查,但结论是这些岛屿“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此事“涉及与清国之间岛屿归属谈判”。这说明,日本政府当时业已认定钓鱼岛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钓鱼岛争端的历史由来主权被侵占的开始1895年1月,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通过“内阁决议”正式将钓鱼岛编入其版图,并秘密在岛上建立桩标。同年4月,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攫取了台湾及钓鱼岛等附属岛屿。1900年,日本给钓鱼岛起了日本名字“尖阁列岛”,但这一名称是从英文意译而来的。可以看出,日本一开始就试图混淆历史,企图以“先占”或由“实效”的方式侵占我国钓鱼岛。钓鱼岛主权的回归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根据先前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规定,钓鱼岛本应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归还给中国,但在归还中因美国的插足出现了波折。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钓鱼岛争端的历史由来《开罗宣言》指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领土”。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开罗宣言》《开罗宣言》·1945年7月,日本投降前夕,中、英、美三国发表波斯坦公告,《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规定日本之主权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本土以内。·日本天皇裕仁1945年8月15日向全国广播,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军投降声明无条件地废除中日之间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即行废止。·因此,日本签署投降书后就应归还钓鱼岛的主权。《波茨坦公告》1951年,美、日背着战胜国中国,非法签订了《旧金山和约》。该条约将原本应该作为台湾附属岛屿归还中国的钓鱼岛,连同冲绳一并交与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不能承认的。美国介入钓鱼岛问题首先,1942年1月1日,中、苏、美、英等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共同抗议德、意、日法西斯的《联合国家宣言》,公告了缔约国将全力以赴对轴心国作战,决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或和约。很显然,对敌签署和约必须由集体缔约国参加、同意为前提,《旧金山对日和约》不仅排除新中国政府参加,同时也没有邀请旧中国的政府代表(国民政府)参加。以美国为首的对日和约联盟明显地违反了《联合国家宣言》的规定,因此《旧金山对日和约》是非法的。再者,按照国际习惯法,条约只适用于缔约各国之间,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对该国产生义务或权利。《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认可了这一习惯法,该条约法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美国为中国创设义务,是彻彻底底地违反国际法原则的。中国政府1958年在发表的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宣布,日本归还所窃取的中国领土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土,包括台湾及其周围岛屿”。《旧金山和约》无效原因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在中国政府强烈抗议后,美国政府表示,归还冲绳“施政权”对钓鱼岛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我们不难看到,美国出于自身战略利益的需要,不惜在中日之间埋下钓鱼岛问题的祸根。钓鱼岛争端中美国的角色钓鱼岛问题的延伸阅读60年代末,联合国一委员会宣布该岛附近可能蕴含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后,日本立刻单方面采取行动,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着又将巡防船开去,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换上日本界碑,并给钓鱼岛列岛的8个岛屿规定了日本名字。钓鱼岛问题的延伸阅读1972年中日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鉴于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有不同主张,我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我
本文标题:钓鱼岛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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