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钓鱼式执法张蕊孙颖20091117执法大队与“钓钩”双赢2-1每次执法活动开始前,执法大队都会先确定抓黑车的“地带”,然后带着“钓钩”前去踩点,一般一个区至少设置五六个点,一个点要抓至少5辆车。“钓钩”用钱准备录音笔等工具。一个成熟的“钓钩”,月收入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钓头”每个月能净赚1万至2万元,一年可达十几万元。甚至有的“钓头”开的是尼桑,“在上海早就买了房”。执法大队与“钓钩”双赢2-2《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钓头”和执法大队的关系非常密切。仅在闵行区,就至少有3个“钓头”,手下有100多个“钓钩”。“钓头”和“钓钩”往往是一个村子出来的老乡,一呼百应。除了“钓鱼”,还有“养鱼”黑车问题一直是上海市容的“毒瘤”,尤其在闵行、宝山等郊区,或张江高科等交通不便的区域。闵行区的黑车司机老于“我啊,被抓进去3次了,一次罚1万元。”几乎百分之百的黑车都遭遇过“钓鱼”。。“钓头”在招募“钓钩”时不分男女,一般有三个要求:一是长得干净,不猥琐,但也不容易被记住;二是衣服得穿得干净,至少得像个普通市民;三是容易被信任,“最好胖一点,和蔼一点,憨厚一点”。“也就是说,黑车是执法大队养的鱼,我们是被钓的鱼。”张军愤怒地说。“钓鱼执法”到底是执法还是违法?程序正义专家称顺路搭载依法不得处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从法律上来说,江涛、张军此类行为为偶发性民事交易行为,并非商业行为,依法不得处罚。对非法营运的黑车进行处罚,是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其处罚的对象是“非法营运行为”。“非法营运”的基本构成要件是:一、非法进行;二、属于“营运行为”。构成“营运”,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即必须是经常性行为,偶发性的民事交易行为,并非经营行为。对于这种偶发性的民事交易行为,即使存在支付对价现象,也不得处罚。(比如,票贩子)律师披露“钓鱼式执法”内幕2-1执法大队如果认定张军的行为是“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便必须证明张军主观上有“经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经营”的行为。如果执法大队不引诱设套,张军根本不可能有载人的行为。所以,完全可以认定执法大队是在实施“钓鱼式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律师披露“钓鱼式执法”内幕2-2针对执法大队违反执法程序的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事后只有一人出示证件,从法律上讲,他们调查得来的证据违反程序公正的原则。钓鱼执法钓走了什么?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而执法者以“钓鱼”这样的非法行为执法,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其部门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让人觉得法律不过是一些人获取利益的工具而已。更恶劣的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往往是利用了人们的善良之心,以“道德”作为赌注进行的,如果说违法执法打击的是人们的法治之心的话,这种行为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上海被钓者都获退赔的意义它让公正不再孤零零地存在于特殊的个案之中,而追求更普遍的意义。从官员的角度看,只有普遍化才能让他们有所警醒。事实上,官员们并不害怕那些偶发的个案,尤其是以赔偿为目的的事件,反正钱又不从他们自己的腰包里掏出来。他们甚至愿意花更多的钱来赎买自己的安稳。官员所受的惩罚如何,要看他对官方造成的损失多大。国家赔偿虽然花的是公民交纳的税金,但毕竟是官员手中掌握的资源,而且用钱之前没有预算民主,用钱之后没有财务公开,那还不跟自己家里的钱一样?
本文标题:钓鱼式执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7539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