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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设区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遵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如无修改意见也请以书面形式回复),请将修改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4月30日前书面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逾期未反馈,视作无意见。联系人:陈博电话:0791--5257022,5257130(传真)邮箱:cb@jxsafety.gov.cn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结案批复或处理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负责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4、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5、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7、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和特种设备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9、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培训、发证工作。10、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11、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12、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13、参与组织实施全省安全工程师执业考试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组织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14、负责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1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1、负责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冶金、有色、机械、建材、纺织、电子、烟草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2、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协调。3、负责指导相关行业领域排查治理隐患。4、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2、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3、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五)公安部门职责:1、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2、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3、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6、组织、协调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7、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8、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六)交通运输部门职责: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城市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及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5、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6、负责公路、桥梁、码头等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7、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1、承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核发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3、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核准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资质。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
本文标题:关于征求《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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