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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范畴咸阳师范学院曾永安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教师道德的主要特征,体现一定社会对教师道德的根本要求,并成为教师的普遍内心信念对教师的行为发生影响的基本道德概念(教师义务、教师良心、教师公正、教师义务、教育威信)仁慈良心威信义务幸福公正师德范畴LOGO第一节教师良心一、良心概念《孟子》中将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称之为良心,主张人应当注意找回被流放的良心。朱熹则将良心视为宰制人心的“道心”。王阳明将良心看作澄澄朗朗的“本心”。英文中的“conscience”来源于拉丁文的“conscire”,意即“知道”。以后知行合一,就有了按良心办事的意思。在弗洛伊德的心理学中,良心就是“超我”制约“自我”的人格命令的一部分。良心是与公正、仁慈和义务等概念有密切关系的范畴首先,良心与公正、仁慈有密切的联系。其次,良心与义务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对于道德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西塞罗,《论辨集》本我就是最原始的我,充满了各种欲望;无意识行为、饥饿、口渴。行成意象、冲动性行为、“快乐原则”,自我是现实中的我;推迟行动、考虑后果、“现实原则”、超我是道德上的我,是高于现实的,以道德要求严格要求自己的我。“自我理想”和“良心”、道德原则内疚、自卑、羞耻如果本我单独表现出来,往往是不被社会所接受,所容纳的;如果超我单独表现出来,就是超越社会的,使人就像道德机器。这两者经常存在冲突,所以自我就是调节这两者间的冲突的,使我们能够在现实生活中满足自己的需要的同时又很好的生存。道德上的良心概念道德意义上的良心是一种道德心理现象,是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是各种道德心理因素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道德责任感自我评价能力(一)良心的结构从心理结构上说,良心有三种主要的构成成份,即认知、情感、意向。1.良心的认知成份良心首先是一种对于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认知。一个“有良心”的人,实际上就是一个对自己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有理性和明确的自我觉悟的人。良心也只有凭借对道德责任和义务的内化的认知,才能对人的行为作出评价和调控。2.良心的情感成份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良心主要是一种情感体验。我们知道,良心的自我评价和调控之所以有效,在作用方式上讲,就是它凭借的主要是情感武器。当主体选择一种合乎良心的行为时,主体获得一种欣慰、自豪和愉快的积极的心理愉悦感受。当主体遇到一种合乎人性和道德的事情时,会发自内心地予以赞许、敬佩和羡慕等。3.良心的意志成份意向是良心的认知和情感的自然延伸。良心结构中的“意”,首先是“意向”的“意”,其次才是“意志”的“意”。这是因为许多情况下良心只表现意向而不表现为意志,或者只有意向而没有意志的参与。良心所具有的意志成分具有较大的自由特性,与那些由纯粹外力产生的强制性的意志力有明显的感受上的差异。(二)良心的特质良心具有内隐、神圣和消极底线的性质1.良心的内隐性内隐性或先验性可以理解为良心的一种特性。内隐性是说良心是深藏于人心之中的,虽然平常并不外显,但涉及道德行为,尤其是涉及利益与义务冲突的行为时,良心就会内在地发生作用。良心的内隐性也使道德个体往往有被遮蔽的可能。2.良心的神圣性神圣性的含义在此是指良心可以带来主体的神圣体验的意思。神圣体验的真实源泉是主体在道德关系和道德生活中所获得的自由感和意义感。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人性“伟大”的感受。一旦道德主体违背良心,也就会产生有背天地良心的感觉,就会有心虚、自卑和自责等与神圣感相反的体会。良心的神圣性来自于道德主体所拥有的人生信念和人格理想。3.良心的消极底线良心是主体对于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意识和情感。良心往往是那些最基本和最起码的义务或责任的反映,是消极底线的最低限定。所以当人违背基本义务、准则时主体会受到严重的自责。良心是有层次或境界上的不同的。良心的基本性质并不妨碍较高的道德追求。二、良心的形成良心的形成大体上可以从社会和个体两个方面去观照。这至少涉及习俗和信仰两个问题。(一)良心与习俗——良心是一种“世袭智慧”动物的获得性的习惯是人的义务感、忏悔等等产生的源头。人的良心也是一种获得性的心理现象。心理遗传和积淀由父母、教师、社会生活圈、法律、宗教等的权威使个人在习俗中长大,并根据社会的普遍意志调整、形成自己的个人意志,这就是所谓的良心。作为一种获得性遗传,人类个体在心理上具有某些向善的性质。这种向善的性质是个体之所以能够在后天接受习俗影响的心理前提。(二)良心与信仰——道德的内在机制良心作为一种非常个体化的心理现象,个体自身的主体状况也起非常重要的作用。良心一方面反映完善生活的理想,另一方面依靠这一理想核准自身。生活理想是道德义务和良心之所以能够给主体带来神圣性的内在源泉。在良心的形成或修养过程中,信仰因素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对终极价值的信仰既使良心能够形成,又使良心具有道德上的神圣性。儒学、乌托邦、内圣外王三、良心的作用(一)良心作用的特点(二)良心作用的方式(一)良心作用的特点该特点主要表现于彻底性彻底性的第一个表现在作用的深度上“对于道德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用中国传统的伦理语言来说,良心最易使人“慎独”。良心作用的特色之一是使人无处遁形。良心的这种内在和深入的制约与许多外在的制约手段(比如法制)和勉强的义务要求相比,良心的作用是最有效的。彻底性还表现在其作用的时间维度上良心对人的调节表现在行动之前、行动之中和之后。良心是道德人格的重要构件,也是道德人格的忠实卫士。“没有良心”的人,肯定是道德人格上有严重疾病的人。(二)良心作用的方式良心有直觉和理智两种作用方式。或者,我们也可以说,有两种良心:直觉和理智的良心。直觉和理智的良心良心的直觉作用良心可以以直觉、顿悟、预感等瞬间完成的方式起作用。良心的理智作用经过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的冲突,作出深思熟虑的理性的判断和抉择。教师良心:教师良心是老师个人在教育实践中,对社会向老师提出的一系列道德要求的自觉意识。是教师个人对学生、教师集体和社会自觉履行其职责的道德责任感,以及对自己教育行为道德控制和道德评价的能力。是多种教师职业道德心理因素在教师个人意识中的有机统一。对学生、对教师群体、对教育事业的高度自觉的道德责任感(认识)对自己教育、教学行为的自我控制和自我评价(行为)二、教师良心的社会基础1、社会活动发展形成。社会基础。历史性2、教师道德关系的自觉反映。客观性3、道德修养的产物。养成性教师职业良心的形成A.社会状况影响教育良心的形成B.同侪群体影响个体教育良心的形成C.教育对象以舆论的形式参与教师良心的修养D.教师从知、情、意方面进行自我修养教师良心的作用对教师行为选择起着指导作用(起点)教师良心对教师的行为过程起监控作用(过程)对教师行为结果起评价作用(结果)教师职业良心的内容内容恪尽职守自觉工作爱护学生团结执教教师与社会的关系教师与自我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同事的关系第二节教师公正一、公正的特性公正是处理人际关系时的公平与正义的伦理原则。公正或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的道德法则,是我们孜孜以求的价值生活目标,也是伦理学思想史一直不断探究的一个核心概念。公正一方面是一个社会性、历史性的范畴,在阶级社会中还有阶级性。但是公正本身又有它统一的规定性。对等性可互换性最终价值判断的依赖性特性“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对等性对等就是指主体对人对事要一视同仁,适用同一个规则或标准。以一个标准对别人而以另外一个标准对待自己,就叫偏私,就是不公正了。由于公正具有的对等性,所以人们往往容易将公正错误地理解为平均主义。可互换性可互换性是对等性的要求和保证。要真正作到对人对己用一个标准,就必须能够让自己处在对方的位置时,仍然接受自己原先承认的法则。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也。否则,就只是自以为的公正的伪“公正”。普世主义中性的可互换性双方都认可的对等、可以互换或客观性的标准并不能保证这一标准本身是正确或公正的。在认为在少数民族和妇女本来就应低人一等的价值标准之下,所谓公正只要做到对所有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一视同仁即可,而无须考虑他们与白人雇员报酬上的悬殊。最终价值判定上有依赖性一方面公正是一个普遍的道德法则,另一方面公正原则在最终价值判定上又有依赖性,它依赖于公正以外的东西。公正的这一属性既使我们认识公正与偏私的对立,也使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平均主义不是公正的正确理解。也正是因为这一最终价值判定的依赖性,公正才是一个社会和历史的范畴。二、公正的内涵公正原则说到底是一种处理利益关系的原则。“一切正义理论共同承认下述最低原则:同样的情况应当同等地对待——或者使用平等的语言来说: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地对待。这一基本原则通常称为‘形式上的正义原则’”。两条基本原则公正原则如做进一步的分解,可以理解为两条基本原则:1.报偿原则2.承诺原则1、报偿原则,即权利原则意思是主体的贡献等于或者不小于(≥)应得的权益,类似于“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对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公正的。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贡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权益。2、承诺原则,也可以称为义务原则它的内涵是权益应当小于或等于(≤)主体所承诺的义务。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当承诺并且践行的义务大于或等于自己收获的权益时,社会发展才能正常,人际关系才能理顺。否则就只能承认和导致不公正。三、公正的类型公正的内涵丰富,可以有不同的划分。首先,从公正的性质上看公正可以分为报偿性公正与惩罚性公正。报偿性公正是公正的基本形式。对惩罚性公正的忽视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宣称所有的人都有某种永不消失的天赋人权。实际上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恰恰忘记的一个自然的结果是对善良者的不公正。忘记了“平等仅仅是对平等者的平等,而不是对所有人的平等”这样一个公正的基本原则中国教育界也存在对惩罚性公正的忽视惩罚不等于体罚惩罚与奖励都是教育手段其次,从公正涉及的主体关系上看,有三类公正“我—我”公正:自重——自己对自己的公正;“我—你”公正:人格对等的公正;“我—他”公正:对规范的同等遵守的公正。“我—我”公正主要反映的是“我—我”关系,它的基本要求是自重,这是一种自己对自己的公正。实际上如果一个对自己都不能作到公正的人,我们就很难指望他能对别人作到公正。对自己的公正的起码要求是努力和幸福。善待自己莫过于努力理解自己的价值所在并恰当地努力实现这一价值。自我价值实现的结果就是幸福的获得。“我—你”公正第二种公正是一种人格对等的公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它要求主体能够充分尊重对方的人格自由和尊严。我们不可以视自己为追求幸福有血有肉的主体,而视他人为自己一个纯粹的外物。实际上幸福生活只有在人际和谐的环境中才可能找到。“我—他”公正第三种公正是一种狭义的公正。他人是一个与自己完全对等的客体。在涉及利益关系时,双方都有对等的权力。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双方都需要作出对等的让步;同时双方都应遵守相同的准则和义务。为了保证合作成功,也为了各自在合作中顺利实现共同利益,对规范的同等遵守的公正十分必要。第三,依据公正存在或表现的领域公正的类型可概括为个人与社会两个方面艾德勒的公正类型实际上也可以分别称之为个人性公正(投射性公正)和制度化的公正(返身性公正)。“正义有两大领域。一个是关于个人与他人,以及个人与有组织的社区(即国家)之间的正义。另一个领域则是关于国家与构成国家人口的人之间的正义。”教育领域中的表现社会应该给教师应有的待遇,不能忽视社会对个人的公正。教师公正是指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公平合理地对待和评价全体合作者。其中公平合理地评价和对待每个学生,是教师公正的最基本的内容。(师生关系)教育性实施
本文标题: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教师良心、教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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