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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提出(一)在1868年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比洛夫(oskarBiilow)在一本名叫《诉讼抗辩与诉讼要件论》的书中,首先提出了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提出背景民事实体法理论研究逐渐深入、从理论上研究民事诉讼法不仅是理论的需要,也是制定民事诉讼法的需要1896年制定民法典,其后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1.一面关系说代表德国的科累尔2.二面关系说普兰克3.三面关系说瓦赫4.法律状态说德国高尔德斯密德5.多面系列关系说6.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说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历史发展1.一面关系说原告被告2.二面关系说法院原告被告3.三面关系说法院原告被告•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为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与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各种以民事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总称.•教材上的观点是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纵向上关系和横向关系.续上(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院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权力性质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是统一的,又是分离的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主体地位;内容;复杂程度;可处分程度不同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在诉讼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当事人既是民事诉讼的发动者,也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参加者,而诉讼参与人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监督关系.根据建议稿还可以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主体: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终止或者变更的人。现在的观点。诉讼主体是与审判相对应并行使诉权以制约审判权的人,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与当事人地位相当的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除国家机关以外的所有参与诉讼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诉讼主体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关系示意图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指向”理解为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的目的。•1.几种观点诉讼权利义务的基本目的是弄清民事案件争议的真实真相,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民事实体法律关系。那么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案件事实,而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与义务指向是案件事实。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诉讼权利与义务的指向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江伟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法院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续上•2.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客体是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当然为解决请求能否成立,必须同时审查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民事诉讼,也在是协助人民法院最终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第一,当事人的请求决定了裁判的形式和内容范围;第二,对于欠缺请求的诉状,法院无须审查,可以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第三,是针对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在不同的诉讼形态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给付之诉、确认、形成之诉。续上•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指向不应当是多元化的,他们之间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区别。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追求的是纠纷的解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围绕的中心是案件的处理,尽管他们的着眼点不同,但基本方向一致,都是为了民事案件的解决。因此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4.教材上的观点: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是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案件事实;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也是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于具备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诉讼法上的法律事实。•一、诉讼事件•二、诉讼行为•所谓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这里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的事实,这些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诉讼行为又分为作为和不作为。•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他们实施的诉讼行为也就有所区别:•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审理行为,二是裁判行为,由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着重大的影响,起着决定作用。•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是法律监督职能,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是通过抗诉行为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从而使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和变更。•当事人—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们的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实质性的作用。•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地位居于辅助性的地位。他们的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起决定作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从其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取效性诉讼行为,必须借助法院的行为才能获得诉讼法效果;•二是与效性诉讼行为,无须借助法院的介入,就可以单独产生诉讼法效果.当事人放弃上诉,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等.•1.在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有:()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买卖合同纠纷B.任蓝与其工作单位之间发生的分房纠纷C.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与村民林一山之间的计划生育纠纷D.吴言与伍用之间的侵害人格权纠纷2.各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A.各自分立的B.彼此独立的C.绝对统一的D.既分立又统一的3.强大与强二继承了其父的遗产,但一直未予分割,现强大手头拮据,向强二要求分割遗产,强二不同意,强大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解决?()A.仲裁B.提起诉讼C.强行分割D.双方和解•4.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范围是:()A.我国公民、法人和组织B.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C.在我国居住或营业,但是申请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D.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有关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有()。A.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B.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标的6.以下属于民事诉讼法律事实的有:()A.当事人死亡B.当事人撤诉C.诉讼过程中周围城市发生地震D.原告经过两次传唤拒绝到庭7.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A.程序法B.部门法C.私法D.公法本章案例:A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B占用了自己的宅基地,并将自己打伤。提供的证据有证人C、D和某些照片。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问该案的诉讼客体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诉讼主体有哪些?C、D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诉讼中B经过人民法院的2次传票传唤不到庭,法院对其拘传。后双方和解而撤诉。则该案中的诉讼法律事实有哪些?下列案件在审理前必须经过调解:(一)配偶、直系亲属、四亲等内旁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姻亲、家长或家属相互间因财产权发生争执的;(二)合伙人间因合伙发生争执的;(三)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发生争议的;(四)不动产所有人或地上权人或其他不动产使用人相互间因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五)不动产共有人间因不动产的管理、处分或分割发生争议的;(六)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间因建筑物或其共同部分的管理发生争议的;(七)因不动产界线或设置界标发生争议的;(八)因增加或减免不动产租金或使用权出让金发生争议的;(九)其他特别需要维持当事人之间和睦关系的争议。
本文标题: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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