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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总则1机构与职责2特种设备管理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4特种设备事故管理5考核与奖惩6附则7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2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注:本条明确了编制目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最高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由于本《办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较多,故未一一列举,原《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中引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废止,故予以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不适用本办法。注:本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在原《规定》第三条的基础上,引用《条例》第三条中的内容“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和规范,符合集团公司现行企事业单位分类。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定义,引用《条例》第二条中的定义。鉴于所属企业没有客运索道,因此在定义中予以删除。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专业分公司监督、所属企业负责的体制。注:本条明确了管理体制。第一章总则第五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三)直线责任、属地管理。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管理原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集团公司《HSE管理原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7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2条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二)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三)检查、指导、考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注:本条明确了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职责,在原《规定》第七条的基础上,依据集团公司《HSE管理手册》总部机关职能管理部门HSE职责和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规划计划部门负责投资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二)人事部门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能力评价与教育培训工作;(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驻厂监造,组织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企业标准;(四)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工作,选用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供应方,采购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标准要求。总部机关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职责。依据集团公司《HSE管理手册》总部机关职能管理部门HSE职责和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将相关部门的职责具体化,既体现了各部门团结协作又避免了职责交叉。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二)制定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和指导业务分管企业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各专业分公司职责。依据集团公司《HSE管理手册》各专业分公司HSE职责和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注:本条在原《规定》第四、五条的基础上,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和《条例》第五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第八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使用特种设备的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未设置安全监督机构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职责。按照直线责任和“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中的内容“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二)长输管道运营单位;(三)使用2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石化、电力、冶金企业;(四)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其它企业。前款之外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修订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的采购、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变更、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查;(三)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四)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五)参与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组织或者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锅炉清洗的审批与竣工验收;(六)配合人事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七)组织下属单位制修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八)参与本企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注:本条明确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在原《规定》第七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下属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本企业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注:本条明确了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的内容“安全监督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第十三条中的内容“对被监督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未设置安全监督机构的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职责。按照直线责任和“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依据:同第十条。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四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采购、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实施管理,整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在原《规定》第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维护保养和制定检验计划的描述。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注:本条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职责。在原《规定》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将“国家安全规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修改为“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更切合实际,操作性更强”。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17条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0条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42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3条第四节特种设备检验第28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2条第26条第27条第47条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十六条所属企业采购特种设备时,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采购中的基本要求。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中的内容“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十七条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注:本条依据机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要求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单位资料进行审查。特种设备采购部门控制资质关,从“源头”把关;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作为专业部门审查相关资质,防止资质不全等问题,同时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控制。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十八条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与制造单位应当签订采购合同,要求制造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随机文件,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殊技术要求文件。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采购合同签订相关要求。依据:《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目的是防止采购的产品因出厂资料不全,不能注册办理使用证的问题。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十九条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制造进行驻厂监造。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驻厂监造的要求。依据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目的为加强关键性特种设备制造过程控制。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第二十条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采购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及随机文件进行检查验收。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检查验收的要求。依据为企业物资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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