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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求职简历 > 09各种类型说理式处罚决定书模式
-1-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处〔××××〕××号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发现×××××××××××××,涉嫌×××××××,于××××年××月××日立案调查。(一般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写,到立案止)(违法事实)经查明××××××××××××××××。(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2-(证据列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的列举可按时间顺序,并适当予以归类)(采纳当事人意见情况及理由)××××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告(××××)×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表述为“当事人××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年××月××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一、×××××××××××××××××××。二、×××××××××××××××××××。”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表述为“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本局认为,×××××××××××(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故当事人的上述××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法律适用和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禁则条文),已构成××行为。(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3-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处罚决定)根据×××××××××××××××××××××(具体罚则条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二、×××××××××××××××××××××(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帐户:××××××××××××,帐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不同期限)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公章)××××年××月××日-4-《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本(目录)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验资报告行为的处罚决定2.关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决定3.关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决定4.关于××公墓管理所无照从事经营性公墓及其他丧葬服务活动的处罚决定5.关于郭××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6.关于××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年检的处罚决定二、公平交易管理7.关于××供电营业所限制竞争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8.关于××风味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包装装潢行为的处罚决定9.关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收受商业贿赂的处罚决定10.关于张××介绐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决定11.关于××百货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决定三、消费者权益保护12.关于××粮油经销处以不合格面粉冒充合格面粉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13.关于×××公司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决定四、商标注册管理14.关于对××洗涤用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衣皂行为的处罚决定五、广告监督管理15.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处〔××××〕××号当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注册号是××××××;当事人即××拍卖有限公司股东。××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企业年度检验中发现,×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抽逃注册资本,于××年×月×日立案调查。经查,××拍卖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经核准登记依法成立,法定代表人关×,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货币出资),当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拍卖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其余由股东林×出资405万元,关×出资5万元,×生物肥有限公司出资40万。××拍卖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申请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由当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并于2007年3月15日转入××拍卖有限公司帐户,却于当日即3月15日将该款分别提出,转给×典当行有限公司260万元,转给×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40万元,并挂入其他应收款中。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拍卖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公司主体资格;2、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证明股东认缴出资额;3、关×身份证、林×身份证,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情况;4、关×询问笔录(5月14日)、林×(5月17日)询问笔录,承认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各股东出资额,以及于2007年3月15日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当天转给×典当行有限公-6-司260万元,转给×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40万元,并挂入其他应收款等事实;5、专项审计报告(×会专审字(2007)第041号):指出存在3月15日上述转款问题;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其审计资格;7、通用记帐凭证(若干)、银行存款日记帐、收条(收到瑞丰现金)、现金支票存根、对帐单、进帐单(若干)、明细帐等,证明资金流向;8、××拍卖有限公司提供新增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以及××市中级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还款方案等诉讼材料,以此说明由于××拍卖有限公司与××市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经济纠纷被起诉到市中级法院,并被判定立即偿还债务,因对判决有异议,为保证资产不受损失,而将此款转走;9、××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检讨书,证明本案调查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主观上的重新认识。2007年6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2007)××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其转款是因对法院判决有异议,是保证资产不受损失,不是抽逃出资。我局认为,注册资本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登记注册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其出资。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以委托人资产进行的投资属于信托投资的范畴,必须经人民银行或证监会批准,成为非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并登记注册为非金融机构,-7-与公司之间以借贷为名,将新增出资全额划入自已账户,属于变相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人民币140万元的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辩称对市中级法院偿债判决有异议,为保证资产不受损失而转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不予支持。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已有正确认识,并补足了注册资本,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币82,000.0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帐号:××××××××××××)。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公章)二〇〇×年×月×日-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处〔××××〕××号当事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年×月×日,我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涉嫌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于××年×月×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年至××年,在对外承揽××××××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项目中的××××××、××××××等工程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无营业执照及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并与个人签订对外委托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由分包工程的个人组织现场施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施工场所、原材料、资金、技术等,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的个人提供工程发票,当事人结算后,以外委施工费的名义入账。××年至××年,该院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共计××万元,分包给个人××万元.其中××年工程分包总额××万元,分包给个人××万元;××年分包总额××万元,分包给个人××万元;××年分包总额××万元,分包给个人××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将项目中的××××××、××××××等工程分包给个人进行施工;2、×××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分包情况的说明,证明当事人将分包工程交由的个人组织现场施工,×××勘察设计有限-9-公司负责提供施工场所、原材料、资金、技术等,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的个人提供工程发票,当事人结算后,以外委施工费的名义入账。3、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证明当事人的分包费用;4、×××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积极整改的情况说明,承认将项目中的××××××、××××××等工程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无营业执照及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的事实。××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从事工程分包施工的个人,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承接分包工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将工程以劳务形式分包给个人施工的行为,客观上为无资质无营业执照的个人提供了生产经营场所、原材料、资金、技术等便利条件。当事人的行为使施工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给无资质、无营业执照经营者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是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禁止性规定,已构成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积极整改,现已制定具体措施,在工程分包前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当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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