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特制定本规定。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条件(铁路、公路、储售煤场)1、省属同煤、焦煤、阳煤、潞安、晋煤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含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经省领导批准的拟从事煤炭经销的贸易类企业,可申请铁路、公路、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可申请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2、企业注册资本:煤炭生产企业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煤炭铁路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煤炭公路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储售煤场企业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3、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有煤源采购协议,具备稳定的煤炭货源采购渠道;4、有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手续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保合格文件,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且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的工商注册地必须在同一行政区域;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检设施,计量和质检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上岗证书;6、申请铁路经营资格,须具备储煤筒仓等相应条件或者30个以上货位(不允许几个经营企业共用)的煤炭发运站点(包括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发运等设施;7、申请公路经营资格,须具备30辆以上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全资或控股的运输车队,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装卸等设施;8、申请储售煤场经营资格,须符合当地市政府为解决当地工业和民用生活用煤,并报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储售煤场布局规划。储售煤场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并具备必要的加工设施,不得在国道、省道、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水源点和河道两旁1公里内选址;9、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煤炭经营资格需提交的资料(一)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需要提交的资料1、企业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2、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3、企业批准成立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章程、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注册资本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5、企业固定办公地点和经营场所证明;6、设储煤场的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土地使用批准文件;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8、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煤源采购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及煤源合法证明;9、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申报)部门的申请报告;10、申请铁路经营资格的还须提供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铁路货位数量证明;11、铁路基层站、段同意立户的意见(煤焦立户鉴章表);12、铁路装车站台示意图;13、对铁路装车点,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相关证明;属租赁的,需提交与产权拥有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14、申请公路经营资格的还须提供企业独资或控股运输车辆等材料;15、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16、以上第4、6、7、11项上报资料时需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二)补办煤炭经营资格证需提交的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年年检的相关资料;3、市级及以上报刊登载的遗失声明原件;4、遗失地公安派出机构报案证明。(三)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需提交的资料煤炭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及增加经营方式的,按程序向省煤炭厅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名称,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出资(全资及控股)单位以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3、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出资(全资或控股)单位以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正式任命文件;4、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交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出资(全资或控股)单位以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5、变更办公场所,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县级(含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属租赁的,需提交与产权拥有单位签订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6、变更经营场所,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批准文件和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属租赁的,需提交与产权拥有单位签订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7、煤炭经营企业申请增加经营方式,需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具备条件,向省煤炭厅提出申请,并根据申请增加的经营方式,按申请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储售煤场经营资格需提交的资料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三、审批程序1、煤炭经营资格申领文件和资料由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以及具有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归口管理资格的单位按规定权限上报,省煤炭厅政务大厅负责受理;受理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上报文件和资料的齐全完整有效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经济运行处办理;2、经济运行处审查人员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受理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实;3、对符合规定的由审查人员提出意见并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厅领导审定后召开厅务会研究审批。按照厅务会研究意见,行文报厅领导签批后以正式文件批复。4、批复文件交由政务大厅负责通知相关单位领取。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企业原因并将申请报告和材料退还企业。四、审批时限申领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中审批的办法,在每年的3月和8月各受理一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现场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于煤炭经营资格证补办及变更事项,省煤炭厅自收到齐全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现场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省煤炭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五、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事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厅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文标题:煤炭经营许可证初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834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