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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主讲:林少东[案例]:•开发程序的委托人要求从受托人(即开发人)那里取得源程序,以便为用户修改软件中的差错及改进软件,是否合法(英国,1987年)•L数据公司打算为市场提供一种监控程序,以便对各种公共娱乐场所的投币游戏机进行监控。该公司委托贝尔为其设计出这种监控程序。按照英国当时实施的《版权法》第4条的规定,除委托他人为自己画像、摄像或塑像等创作成果之外,一般委托创作的成果,版权属于受托人(亦即创作人、作者),计算机程序也不例外。•L数据公司把贝尔设计的程序投放市场后,有些用户发现程序的运行与说明书不符,或根本不能运行。于是L数据公司又按照原委托合同的规定,要求贝尔为用户修改该监控程序及相关文档(即软件)中的差错。在委托合同中有个条款约定:L数据公司只能在经销监控程序后一段时间内要求贝尔为用户改错;超过这段时间,贝尔可不再负责;要由L数据公司自己去修改。而该公司获得的、以及复制后作为产品销售的,只是该监控程序的目标程序。L数据公司要求贝尔将源程序提供给公司,贝尔拒绝。一、作者及其认定•原则性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我们可以规范描述,作者是指基于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依法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创作是指设计并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构思主要是一种内心活动,通常是作者从感受到思索,直至完成关于未来作品的全面设计过程。作者在构思成熟的基础上,再运用文学艺术语言,将头脑中的构思对象形式化的传达出来,形成作品。这一过程体现了著作权的“原创性”。著作权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也就是作者,采取推定的原则来认定作者,即实践中通过署名来推定作者(可证伪的推定),无相反证明的,署名人就是作者。但是署名人是否是真实的作者呢?如下列情形中,署名人与作者会不一致:•①违法的抄袭、剽窃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②合作作品中以个人名义署名;③演绎作者(如改编、翻译)以原创作者署名;④自己创作的作品却署他人的名字。此外,姓名权不是专用权,还存在同名同姓的情形。•当署名与创作事实不符时,应当以创作事实加以认定。继受主体•继受主体,是指作者以外的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主体取得著作权的途径主要有三:•一是公民基于合法继承遗赠而取得的著作权。其中继承,仅指著作权中财产转让继承,但是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有密切关系,因此有例外情形。如对作者生前尚未发表的作品,作者的继承可以通过行使发表权而继承著作财产权。•二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著作权,•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合同规定而取得著作权的。《著作权法》-继承与遗赠•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第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法人是否成为作者,在我国法学界是一个长期争论问题,尽管法律已经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一般说来,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承认法人的作者地位•多数普通法系国家则承认法人的作者地位•至于“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作者,则是一个更有争论的问题•如果其他组织因其财产不足以对外承担版权责任时,或本身不能承担版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能否将此责任上推至其主管法人,或下推至其他组织的自然人,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确定二、著作权的归属•(一)一般原则: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属于作者。•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完成创作文学艺术作品这一法律事实一经出现,相应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也应运而生,作者依法成为著作权人。•但对假名、佚名、匿名的作品,除署名权以外其他著作权可暂时由作品原件的持有人享有。一旦作者明确了,这些权利就应当归还给作者行使;若作者已经死亡的,就由其继承人享有。(二)其他标准•委托作品•在上述案例中,就是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还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保护问题。解决途径:•英国上诉法院在上诉判例中,提供了一个解决这一矛盾的较为可取的途径:第一,在中间人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下,由程序专有权人向他提供源程序;第二,中间人取得源程序后,只有权不经专有权人许可为用户改错,但无权不经许可自行改进程序。•源程序作为“作品”,以及作为该作品的“载体”,转移到了中间人手上,但专有权(版权)仍旧归开发人所有商榷•实质上将计算机程序作为作品享有版权,值得商榷。•美国基于其国家利益的准则,大法官非理性地、科学地创制了计算机版权保护制度,基于美国的影响,各国效仿也确定了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制度。•但是,网络商通过控制版权而控制技术,却冲出了传统的版权制度(颠覆性的)。颠覆性•计算机程序分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人可识别的语言系统,目标程序是计算机可识别的机器语言。源程序翻译成目标程序且将其内存时,才具有实用性。•从技术层面来看,二者属同一作品的范畴;•若从法律层面来探析,二者属两个不同的作品。•美国的判例却不幸地将其错误地视为同一作品,因此举证时只需提交目标程序就可,不需提交源程序,而目标程序人无法阅读,且一旦内存就变成微指令,已不存在了。计算机大制造商因而获得。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本条第二款又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该定义是根据创作主体的人数而届定,包括了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类型。条件•合作作品必须具备四个条件:•①创作人为两人以上;•②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即“约定”,包括两人以上有共同创作意图,对作品的主题及表现形式的一致设想,对创作活动的一致安排;•③有合作创作的事实,即两人已按照约定都对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④合作创作的作品,应当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的标准。归属•合作作品由合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意味着无论是否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整部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者共同享有。•但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其作权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能阻止他方行使。•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著作权,但不能侵犯整体作品的著作权。例外•在合作作品的认定中,还要区别一种情况,即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其讲话的作品著作权应当归个人所有。•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作品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的批复》中有明确指示:《汉语大词典》主编罗竹风,享有版权,其他人可请求报酬。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本条规定,判断职务作品与否的标准主要有:•①作者与其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非临时专为创作某作品而缔结非劳动关系的人员;•②作品是作者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完成的;•③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区别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的作品;•④对作品的使用属于作者所在单位正常的使用范围。职务作品分为两类:两类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职务作品主要利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与说明、计算机程序、地图等职务作品。“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而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与资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特殊职务作品。归属•这两种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作者所在单位享有,单位应给予作者适当奖励。•另一类即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所在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三人在作者同意情况下使用该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作品。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是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作品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著作权。演绎者对未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演绎创作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原作者的许可,且无论是否过保护期,演绎作品必须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汇编作品、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了,是指将已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曾又称为编辑作品,不妥当。汇编亦是演绎的一种创作行为,著作权归属适用演绎作品的作者。•《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视听作品•《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了视听作品,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本条第二款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此类作品的版权属制片人的原因•综观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把影视作品和录象作品的版权确定归属为制片人所有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1、这类作品都是综合性艺术作品,其产生需有总体的组织者和投资者,投资人的地位是任何单个的作者所不能代替的•2、这类作品一般需要大量的投资,作品创作的组织者和投资者对作品的成功与否实际承担着重大分险。如果这类作品的投资者不能成为版权主体,一般就没有人敢去承担这样的投资风险的•3、这些作品的产生需要利用许多单个的作品,如果每个单个作品的版权人都有权行使整个作品的版权,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制片人在这类作品中必须占据一个核心的地位。因此,除了相关的署名权,由制片者来行使这类作品整体的其他版权较作品的单个创作者享有这些权利
本文标题:第三章 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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