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992年7月14日林函策字〔1992〕165号陕西省林业厅:你省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来函就山林权纠纷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提出咨询(陕经律〔1992〕4号)。经研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一、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以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为准。有前后数次确定权属情况的,应以最近一次确定的权属为准。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一般应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对于“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或虽已确定权属但因材料散失而无据可查的,可以参考合作化或土地改革时依法确定的权属,但不能搞“山林还家”,划回“土改山”或者“祖宗山”。二、根据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依法发给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简称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户的土地(含林地)证明,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现在确定集体所有林地的依据。只有在没有其他合法凭证(如四固定清册)且土地证的规定符合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作为确定权属的参考依据。但若土地证的内容违反土地改革法或者有关规定的,如将面积超过法定标准应划为国有的森林而分配给了农民的,这样的土地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参考的依据。三、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在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经营管理、有利于生产和照顾当事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根据有关规定,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证的土地(含林地)属于国家所有;在集体和国有的权属确认过程中,有可能造成小块插花、不便经营管理的林地,可作适当调整,以尽可能保持各自经营范围的集中连片,零星分散、国家不便经营的林地,亦可由集体经营。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45号《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先发山林权证,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挑动、制造新的山林纠纷,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因此,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集体经营单位在争议地区建立林场等经营活动的,其批准文件无效。以上答复,请告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请问土地权属上的四固定时期是什么时期?:50年代农村集体化的产物。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的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再加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制度,统称为“三包一奖四固定”制度。山林四固定是什么所谓“四固定”是指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对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规定”。所谓“四至”是指林地着落位置即东、南、西、北四方的界线。四固定,这是中国60年代初国家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以土地改革确权和农业合作化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牲畜、农具、劳动力进行统一调整和固定,本着属地原则,兼顾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划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0条)。四固定的基本精神是总结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左”倾教训,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发展农业生产。但由于产生了一些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变动,因而成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所有权权属确定的基本依据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凡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未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参照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期的权属以及现管范围确定。土地政策相关问答来源:信息中心|发布时间:2011-6-309:52:18|点击次数:1920|【打印本页】1、全国“土地日”的由来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标志我国土地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了增强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定每年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每逢全国“土地日”,我国政府都会围绕基本国策制定一个宣传主题,在全国广泛宣传。今年6月25日是第21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促节约、守红线、惠民生”。2、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是什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3、什么叫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五不准”是什么?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五不准”: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5、我国耕地资源的特点和形势我国耕地资源最突出的特点是“三少”:一是人均耕地少。我国现有耕地18.26亿亩,人均耕地面积1.39亩,仅及世界人均土地面积的1/3;二是优质耕地少,我国中低产田与高产田的比例约为7:3;三是后备耕地资源少,我国耕地后备资源2亿亩,但水、土、光、热条件比较好的只占40%,能开垦成耕地的只有约8000万亩。联合国划定的人均耕地警戒线为0.8亩。但我国2000多个县级城市中,有666个县人均耕地低于警戒线,其中463个县人均耕地甚至不足0.5亩。目前,土地粗放、浪费现象严重。随着人口的增加,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继续占用地的情况不可避免。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6、什么叫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7、土地调查包括哪些内容?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1、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2、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3、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8、土改时发的土地证还有法律效力吗?20世纪50年代土改时期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所有征收来的土地分给农民,证明其土地所有权的凭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1956年,我国对农村初步完成了将土改时分给农民私有的耕地、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归合作社集体所有的改革;1962年将包括农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对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土改时的土地证虽然没有收回,但实际上已失去法律效力。9、农村村民建住宅如何办理用地手续?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行员会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讨论。(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10、节约集约用地是什么意思?节约集约用地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一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二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三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四要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11、为什么要节约集约用地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12、如何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建立健全用地定额标准,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开展农村土地整理,调整居民点布局,控制农村居民点占地,推进废弃土地复垦。控制城市大广场建设,发展节能省地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13、“18亿亩耕地红线”是怎么来的?耕地红线是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的最低值,是一个具有底线含义的数字,现行我国耕地红线是18亿亩。18亿亩耕地红线是国家根据人均用粮标准、粮食自给率、粮食单产、复种指数、粮食需求预测以及耕地需求量预测等多方面因素,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提出来的,是针对当前土地流失严重的特殊情况提出来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十五年的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提出六项约束性指标和九大预期性指标,其核心是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中国耕地保有量到2020年保持在18.05亿亩,确保15.60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14、《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全国耕地保有量必须坚守18亿亩红线。浏阳的“红线”是怎样的?《浏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浏阳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于2010年已分别经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复,新一轮规划明确我市的耕地保有面积为7378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66246公顷,这就是我市的“红线”。15、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要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耕地保护的责任(1)科学合理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确定本乡(镇)、街道的耕地保护目标。(2)定期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出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3)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向广大农民提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供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各种条件。(4)建立健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17、如何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以下四
本文标题:土地政策相关问答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8601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