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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基础知识讲座法规科张哲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生效日期:2009-06-01•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分《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意义和必要性第二部分《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第三部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第四部分食品安全主要监管制度第五部分食品企业主要责任制度第六部分食品安全主要监管措施第七部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原则第八部分国家有关要求第一部分《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意义和必要性一、立法背景二、立法宗旨三、必要性及意义第二部分《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一)食品安全的范畴(二)食品的范畴(三)本法的空间、时间和内容范畴(四)本法的对象范畴(适用范围)第三部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国际上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类别(模式)二、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三、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第四部分食品安全主要监管制度(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四)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五)食品生产经营分级许可管理制度(六)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停止经营制度(七)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八)免费许可及服务制度(九)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十)不安全食品禁止生产经营制度第五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及相关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与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四)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责任•(六)食品召回制度•(七)GMP、HACCP制度•(八)食品贮存与定期检查清理的责任•(九)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或销售的制度•(十)举办者的审查、检查、制止与报告责任•(十一)索票索证制度•(十二)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第六部分食品安全主要监管措施—事前事中事后(一)食品生产、流通与餐饮服务许可(二)食品安全标准(三)对通过GMP、HACCP认证企业实施跟踪调查(四)食品检验合格方可进口(五)进口尚无标准食品的许可(六)对境外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与控制(七)评估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八)较高程度安全风险食品的警示与公布(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召回或停售而未召回或停售食品的责令召回或停售(十)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抽验(十一)监督检查与行政强制措施(十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十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七部分法律责任(一)行政违法责任的特点(二)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第八部分国家有关要求一、国家的总体要求二、国家的基本要求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基础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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