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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药学 >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1商法COMMERCIALLAW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2破产管理人是总管破产预防和清算事务的个人或者机构。建立一套健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于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和破产制度的有效运作,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公正有效保护,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和任职条件、选任方式及职权职责、报酬支取及责任承担、必要的监督及职位替代机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都显得至关重要。本章重点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本章导语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3章节目录第一节破产管理人概说第二节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4商法COMMERCIALLAW第一节破产管理人概说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5本节内容概要本节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概念、立法规定,从学理层面对破产管理人的性质进行了比较研究。本节知识点0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02.破产管理人的性质本节关键词破产管理人;“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6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顺利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关系至为重大。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7二、破产管理人的性质(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二)破产财团代表说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8商法COMMERCIALLAW第二节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9本节内容概要本节讨论了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的法律概念、立法规定以及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本节知识点01.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02.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本节关键词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选任方式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10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11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12商法COMMERCIALLAW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13本节内容概要本节对破产管理人职责的法律概念、立法规定进行了阐述,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报酬的法定内容,并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本节知识点0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02.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报酬03.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本节关键词破产管理人;职责;义务;报酬;监督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14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二)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15二、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报酬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16三、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一)破产管理人的一般监督(二)债权人委员会
本文标题: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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