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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制度存在的十个问题及应对律师行业数量快速发展的目标已经实现。面对新时期转型创新的浪潮,现行律师协会的体制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还存在哪些老问题?面临哪些新挑战?如何解决和应对?笔者试图从十个方面解答这一疑问,并以此求教于法学界的各位同仁。文|张耀东来源|张耀东律师的法律博客国内律师制度自1979年重新恢复以来,已有三十六年的历史。作为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的制度建设是中国律师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2001年前后的各级律师协会财务、人事、业务独立运行重大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律师行业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前实现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律师数量三十万的目标。国内涌现了一批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大型律所和专业精品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今年11月10日合并成为全球人数最多的律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品牌和专业水准已经比肩有上百年历史的欧美国际大所。这无疑是世界律师行业前无古人的发展奇迹!因此可以自豪的说:司法部及其各地司法厅、局律师体制改革的政策是正确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各省、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和卫生部主导的医疗体制改革、教育部主导的教育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相比,司法部主导的律师制度改革堪称“好榜样”。当然,同时依靠的是一批优秀的律师协会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的辛劳;同时付出的是一批呕心沥血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合伙人及其律师的健康乃至生命!律师行业数量快速发展的目标已经实现。面对新时期转型创新的浪潮,现行律师协会的体制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还存在哪些老问题?面临哪些新挑战?如何解决和应对?笔者试图从十个方面解答这一疑问,并以此求教于法学界的各位同仁。一、工作指导思想仍然停留于追求“高、大、上”在改革开放初期,“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发展政策在律师行业的体现是:鼓励、扶持少数的大型律所和专业精品律所,提倡各个省会和经济发达的城市开办至少一家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并奉为行业标杆。无论是司法部评选的第一届和第二届“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还是之后几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都是这一指导思想下的工作成果。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除了少部分中等规模律所之外,绝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均是三十人之内的中小律所和几个人的个人律所,这已为二十多年以来,律师数量和律所数量比例持续在10:1的情况所证实。一定比例的中小律所和个人律所存在收入比较拮据、管理相对松散、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偏低等问题。他们是律师行业的大多数,也是各级律师协会会费的主要来源(北京市年度创收数十亿元的大型律所和数十万元的个人律所缴纳的律协团体会费是相同的一万元)。从现在开始,中小律师事务所应该成为司法部、厅、局和各级律师协会关注的重点。这首先需要在指导思想上开始由“高、大、上”向“高、大、上”与“低、小、下”同行并举转变。按照我们党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执政理念,至少把阶段性的工作重心放到大多数的中小律所及其基层律师身上。二、律师协会领导班子人员结构“名、深、多”国内各级律师协会领导班子(主要是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人员结构,最初多为曾经有当地司法部门工作经历的律师担任(很多会长都是律师行政管理干部出身)。他们一般都担任由国办所转制的综合律所和专业律所的主任,部分律师协会近几届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是由大型律所和专业精品律所的主任担任。都是名律师、资深律师和创收多的律师。从担任律协领导职务需要一定的品德、能力等条件的角度来看,大型律所和专业精品律所的主任占有较大比例是正常的,但占有绝大多数甚至全部就有调整的必要了。不能妄论大型律所主任不能超越自身局限代表中小律所,也难以断言知名律师不能代表无名律师、资深律师不能代表青年律师、收入高的律师不能代表收入低的律师的利益和愿望。但基本的法则是“位置决定立场”。各级律师协会举办的关于律所管理及业务方面的培训和讲座,主题和专家大部分是介绍及推介国外、国内规模化大所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创新,或者涉外、非诉讼等“高、精、尖”类业务。对于一些中小律所的律师指导性不足,更难以实施借鉴。我国律师制度虽然需要借鉴西方同行的成功经验,但不能奉为圭臬、全盘照搬。中国特色就在于不是经济实力决定一切,不是选票决定一切。在确定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的时候,司法部、厅、局要发挥指导作用,要防止律师行业内部自然竞争的丛林法则并予以客观公正的引导。在推荐各级律协各层级领导候选人时,可以借鉴美国大学录取阶段对有色民族“优待歧视”政策的做法,确定一定比例的优秀的中小律所主任、青年律师和普通律师。当然这是以其自身境界、素养和能力等条件的具备为前提的。北京律师协会今年换届推荐一名知名大型律所、资深的男律师和一名中小律所、知名度正常的女律师作为会长候选人的平等理念和做法,以及理事和监事候选人差额较大和律师代表直选会长副会长(实行多届,合理适度,既遏制“贵族化”倾向又防止“民主化”泛滥)的成功经验,都应该向各个律师协会大力推荐实施。三、一些律师协会财务支出“贵、浓、暗”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于律所及律师缴纳的会费。律师费是由律师心血换取的,来之不易,必须锱铢必较、精打细算。会费的公益性质决定“节俭、节约、节省”是律师协会财务支出的首要原则。随着律所和律师数量的增长,各级律师协会尤其是直辖市、省级、省会及计划单列市律师协会的会费都有比较大的增长。在律师会费的实际支出中,大部分律师协会及其领导班子成员都是很自觉的,律协工作繁重也没有任何报酬,甚至律协的一些公务出访活动还要自己承担部分费用。但个别律师协会及其领导也沾染了与行政机关公款消费一样的观念和作法,一般表现为:1.“贵”。大型会议的举办追求高档次,住宿基本为“五星级”,会场必设主席台,会议邀请大领导。近几年会长们公差飞机做“头等舱”的情况没有了,但高铁做“一等座”甚至“头等座”的情况却并不少见。协会的领导多为知名律师,收入较高,消费习惯和档次也较高,但在从事律协公务活动时,就要按照公职身份与公务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律师协会代表大会要制定规章限定会议、住宿、旅差标准。即使是涉外会议也不一定在五星级酒店举行。会议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内容。住宿标准选择连锁酒店干净简约就很好。当然自费就各得其所了。2.“浓”。现在各地律师协会相互组团交流的比较多。行业惯例都是公款招待一餐,标准一般都比较豪华。而且很多人把招待宴会的花费档次和关系密切程度挂钩。即使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个别协会之间招待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凸显体制外任性而为的优势。餐费在每个律协经费支出中都占有一定比例。对于习俗惯例只有“法治”能矫枉过正。全国律协应该倡导各级各地律师协会之间互访时主要采取走访、座谈、讨论等思想交流方式,可以提供工作简餐,但不能喝酒。如果个人好喝好唱,可以在交流后的自由时间自行安排或律师同行以朋友身份自费招待。3.“暗”。很多律师协会的财务不透明。一些实质没有独立的律师协会只在开律师代表大会时才公布支出项目、费用数额宽泛笼统的预算和决算。长此以往,律师由不能知晓律协财务花费,发展到不参与律协活动,直至不关心律师事业就顺理成章了。各级律师协会应该制定会费收支公示的范围、时间、方式,以增强律协的公信力和律师的凝聚力。鉴于很多律师协会虽然律师担任会长,但律师协会的财务并不独立。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部出台改革政策及措施去推动,更需要有关司法厅、局主管领导的理念改变和境界提升。四、个别律协工作做风“假、虚、空”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治组织,工作必须务实高效。但“假、虚、空”的情况时有发生。以开会为例,较大型的会议基本设有主席台,各位领导及嘉宾发言、照相、迎送大致占用半天会议时间的三分之一。发言内容套话、重复话连篇,甚至有的就是文字稿的复读。大家集思广益、百家争鸣的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比较少,一个人或几个人的“独角戏”或“嘉宾谈”比较多。再以领导考察调研为例,都是事先安排,基本是大所名所,标牌、资料、座谈大多为表面文章,基本是时间短暂的蜻蜓点水。其结果,对领导来说只是有个印象,对律所律师而言只剩下题字合影。少有随机到中小律所的真实调研,更罕见在一个律所半天甚至一天的查看卷宗、研究问题和寻求办法。全国各行各业千千万,开会不能都去照搬人大政协的会议形式。请领导坐主席台读发言稿是个双方都很为难的事情。不妨试试邀请领导基于个人兴趣,以嘉宾身份在前排就坐,既学习又休息;邀请领导以专家身份发表专业意见表达理性思考,听众欢迎领导满足!会议是推动工作的主要方式。我们律师作为法律人不应只是仿效政府机关战争年代创立并延续至今的会议模式,而应创设适合时代与职业特点的会议方式与规则:领导讲话或专家讲座可以独角戏;座谈会则每个参会人就应该具有相同的发言机会和时段;研讨会主题发言者必须充分准备、简明扼要,讨论应当就事论事、交替进行;表决会必须事先提交表决预案,甚至可以不止一个以供大家相互比较,择优选择。可以安排各级领导到大所简单参观,但更要安排各个方面领导尤其是司法系统领导到中小基层律所甚至法庭仲裁庭、信访社区调解室等律师工作第一线了解执业程序、困惑困难、经验教训。关键是活动后要形成调研报告,直至经过专家论证形成行业规章甚至法律草案,以此对律师工作的改进起到实际的推动作用。五、律师协会专职人员少,待遇低只有专心地工作才能有专业的质量水准,而专职是专心的前提。现在各级律师协会的会长及理事都是执业律师兼任,很多律协的秘书长是由律师管理部门副职兼任,只有副秘书长以下人员才是专职的。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专职律师专职做协会工作不现实,但在关键岗位上必须是专职的,这是律师协会工作基本品质的基本配置。在副秘书长之上的岗位中,有二个关键岗位应该是专职的:一个是会长,一个是秘书长。这二个关键岗位的兼职化是律师协会未来发展的瓶颈,必须突破。另外,协会岗位设置不足,专职人员少,待遇低。现在很多律师协会专职人员的人工成本均在年度会费收入的15%以内。律师协会工作的执行落实应该是专职人员的职责,现在律师协会的工作不得力主要是专职人员人手和精力不足,专职律师兼职工作投入不够。因此,专职人员岗位、人数和素质的增加是当务之急。重庆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等都曾进行过职业律师做专职会长、专职秘书长的探索,孙发荣律师、陈舒律师等老会长、老秘书长以牺牲甚至放弃律师执业生涯的代价为律师事业的跨越发展奉献了个人力量。但随着律师协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完善,连续3-4年脱离律师业务专职做会长或秘书长的模式已经不可复制。但现行的兼职做会长和秘书长的模式已经落后于律师事业发展的较快节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部分地区及国家律协会长专职化并缩短每届任期年限的做法可供借鉴。(我国香港、日本、韩国律协会长为专职,只任一届,任期1-2年。)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律协领导班子加强对兼职担当律协工作的律师的身心健康和律协专职人员工作和生活质量的人文关怀。至于对于一些人事权没有独立的律师协会,这又是一个需要司法部有关部门和当地律师上下努力,共同解决的问题。六、部分地区律师协会培训内容及形式陈旧培训工作对于律师协会而言,具有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因为我国既没有日韩等国家的司法研修制度,也没有美国的法学院案例实务教学体系。律师行业新生力量的培养主要依靠律所律师的传帮带和律师协会整体的培养训练。但遗憾的是,一些基层律师协会这二方面都有不足。有的地方律师协会的培训内容及形式陈旧,难以满足律师执业的基本需要。主要表现在二方面:一是实习律师培训质量不高。主要问题是次数少,单次时间短。很多省的所有城市实习律师培训任务仍然由省律师协会统一承担。一年实习期间只有一次培训机会,一般是集中培训三天到五天,只有个别直辖市和省级律协的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十五天以上。二是日常业务培训针对性不强,仍以请专家讲大课的方式为多,而且请教授法官逐句解析新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占有相当比例。这实际上是把律师混同于社会的普法对象,是对律师基本理解能力甚至解读能力的低估。我们律师队伍中就有众多的理论实务俱佳的培训讲师人才,律师职业的培训要以律师自己传授为主,为所有具有讲课能力的律师、尤其是年轻有为的律师创造机会、搭建讲坛;再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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