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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所谓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的利益,而是指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浴血奋战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以及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稳定存在与发展的保障。其中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以及作为我国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和基础。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102条——112条规定的种种行为。这类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上述条文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甚至在一般犯罪中属于犯罪预备的行为,在这里也称为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如:分裂国家罪。对于犯罪方法、手段,大部分条文无限制,但是有的则限制为特定的方法,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无论是有特定身份者还是无特定身份者,均可构成。但是少数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必须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刑法条文罪名刑法条文罪名102背叛国家罪10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103第一款分裂国家罪108投敌叛变罪103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09叛逃罪104武装叛乱、暴乱罪110间谍罪105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1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05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12资敌罪第二节分述重点罪名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背叛国家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1、客体要件: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主权,是指国家自主处理本国的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外交权等等。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的主要标志。领土完整,是指属于本国的领土不容分割、侵占,而应始终纳入本国主权范围之内。一、背叛国家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这里所说的“安全”,是指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外的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体稳定存在与发展的保障。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保持我国的独立、尊严以及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条件。因此,背叛国家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决定了它是一种最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2、客观要件: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背叛国家罪第一,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反动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一、背叛国家罪境外与外国并不相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港澳台地区。所谓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外国的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所谓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反之,则视为境内。一、背叛国家罪这里的勾结,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是指境内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A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B接受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C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第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如谋划签订卖国条约,与敌国通谋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在我国组织傀儡政府,进行颠覆活动等。一、背叛国家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但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中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4、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一、背叛国家罪(二)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犯)(三)处罚依照刑法102、113、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分裂国家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1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中的组织。二、分裂国家罪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筹划。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所谓分裂国家,是指推翻地方政府,拒绝中央领导,割据一方,分裂我们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的行为。所谓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将统一的国家予以瓦解、分裂,或者阻碍国家统一进程。其中阻碍国家统一进程的行为,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二、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1)行为人利用自己窃取的重要权力或者利用自己的社会地位或影响,公然组织力量,策动政变,对抗中央,进行地方割据,或是组织民族反叛力量,策动民族分裂,企图建立“独立王国”,破坏国家统一;(2)行为人虽然本身没有力量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但是明知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予以参加。二、分裂国家罪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03、105、113条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二、分裂国家罪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二、分裂国家罪(二)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是否具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2)是否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是否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是否要求以“勾结外国”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二、分裂国家罪1.依照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分裂国家罪3.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4.依照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还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以怂恿、鼓动、号召等方式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口头的发表演讲、呼号口号,也可以是书面张贴、散发标语、传单等。三、煽动分裂国家罪根据《刑法》103条第二款、106、113第二款、56条的规定: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3.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还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4.不可以判处死刑四、武装叛乱、暴乱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12、客观要件: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四、武装叛乱、暴乱罪这里所谓的武装,是指枪、炮以及其他具有较大杀伤和破坏力的武器。武装叛乱,是指以投靠外国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为背景,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乱破坏活动。武装暴乱,是指在境内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乱破坏活动。以上叛乱和暴乱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杀人、放火、砸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破坏道路、桥梁,等等,可能造成社四、武装叛乱、暴乱罪3、本罪要件: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四、武装叛乱、暴乱罪(二)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此问题上,特别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群众闹事的界限。本罪的行为人具有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一般的群众闹事的起因往往是由于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不了解,或者提出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未能得到满足,或者有关部门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致使矛盾激化等,但都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对于群众闹事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对于个别借机进行犯罪活动并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惩处。四、武装叛乱、暴乱罪(二)本罪的认定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武装叛乱、暴乱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具有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等破坏活动,这些行为已被涵盖于本罪武装叛乱、暴乱的实行行为之中,尽管形式上触犯了其他罪名,并不构成数罪,而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罚。但是,如果叛乱、暴乱分子在叛乱、暴乱之外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如投敌叛变等,则构成数罪并应予以并罚。四、武装叛乱、暴乱罪1.根据刑法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根据刑法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上述法定刑从重处罚。四、武装叛乱、暴乱罪3.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4.依照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五、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
本文标题:3.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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