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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保险的内涵与种类•二、保险的基本原则•三、保险合同•四、货运险投保及理赔实务江赢物流公司13560222982//18620280086≡≡020-87433656≡≡运价合理≡≡≡放心托付案例导入:我国A公司与荷兰B商签订一份出口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的湿度降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卖方按合同规定凭出口地检验合格证装船并结汇完毕。货物到达鹿特丹后,荷兰B商将货物送当地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要求后,委托代理荷兰保险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是异常地热,进口地鹿特丹也不是异常地冷,运输途中均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案例评析:•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玷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被保险货物的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的内涵与种类(一)内涵——从不同角度对保险的解释1、字面上:保险是对危险的保障2、经济学角度:一种补偿损失的经济制度3、社会保障角度:一种互助的社会保障制度4、法律角度: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5、风险管理角度:用财务手段转移风险的方法保险是一种以合同为依据而建立起来的补偿损失的经济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障范围风险损失费用(二)分类1、按保险保障标的划分(1)人身保险:personalrisks(2)财产保险:propertyrisks(3)责任保险:liabilityrisks(4)信用保险:liabilityrisks2、按业务关系分原保险再保险•A国对(发射)一颗卫星进行投保,涉及资金的庞大,全部责任由A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下来。这叫原保险;•再保险指的是,如上所述,再由B保险公司与A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让A保险公司分出一部分业务,即所谓的再保险合同。然后B与A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区别就在于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直接责任,而是通过原保险公司间接发生关系。3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个人保险团体保险4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二、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1、含义•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仅仅指所有权。2、构成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如:走私物品,武器弹药,淫秽物品等保险无效•(2)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估价如:票证、账册没法估价,保险无效•(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预期增值、预期费用可以列入保险合同3、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1)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2)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3)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4)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终止,始终都存在保险利益。投保时存在的保险利益如果因标的的转让而消失,则保险合同无效。(1)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2)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我国《保险法》第53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利益和同意相结合原则”不仅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而且需要被保险人同意。案例分析:甘肃某地一对夫妇于当地派出所领养了一弃婴,并为其办理了蓝印户口。之后不久,夫妇俩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该婴儿购买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数份人身保险契约,保险金额达35万元。两个月以后某天,养母带养女到公园游玩,小孩溺水,于次日死亡。该养父母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遭保险公司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三)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保险标的:船舶运费货物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FOB•1、买卖双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划分标准•2、可保利益原则同仓至仓条款的关系•3、可保利益原则在海上货运保险中的特点(即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四)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案例分析:2005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拒绝?为什么?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⑴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⑵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⑶索赔人具有可保利益。•本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拒绝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赔偿。(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投保人告知不实在或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违背保证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告知•2、陈述•3、保证•4、弃权与禁止发言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约束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1、告知1996年上海一个农村妇女患有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了保险金额20万元,20年期限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发作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履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要把所知道的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2、陈述•指保险合同磋商过程中,由投保人将其所知悉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实,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包括:1)对重要事实的陈诉2)对一般事实的陈诉3)对希望或想法的陈诉•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3、保证又称担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保证要做或者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者不存在,保证履行某一项条款等。4、弃权与禁止发言弃权:合同一方表示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解约权、抗辩权)。失权:弃权以后,日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权利,也叫禁止发言。(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补偿,通过保险补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之前的经济状况,但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赔偿≦损失1、损失补偿的限制(1)以实际损失为限赔款的金额最高不能超过保险标的在出险时(即受损前)的实际价值,在实际价值内损失多少赔多少。实际价值确定方式:(1)实际价值=市价(2)实际价值=重置价值-折旧(3)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赔款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2)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以可保利益为限,即赔款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可保利益。区分两个概念:•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经济价值,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货币表现形式。•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投保金额,是保单上确定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责任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SUMUP:•保险金额实际损失可保利益•三者中最小额是限,即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三个限额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2、损失补偿的方式•1、不论损失程度•2、计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7%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率的部分损失。(2)相对免赔率10%当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率时,全部损失都赔;没超过,一点都不赔。if损失10%,免赔率为3%。案例分析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合同。卖方将货物备妥后,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按时出运。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保险单。后因市场发生了对买方不利的变化,买方就以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齐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提示:CIF术语下办理保险,提交保险单是卖方的义务之一。卖方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保险单系违约行为,可以拒收。(四)代位追偿原则1、含义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责任范围内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损失时,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保险人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该项损失中,依法享有的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责任方进行追偿。案例分析甲公司以FOB贸易条件进口一批玉米,与承运人A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甲为保障该批货物的安全,又与保险公司B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投保一切险,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102万美元。后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货物遭到海水湿损,货损比例为40%。经各方的联合勘察,货物遭遇海水湿损的近因是由于船舱盖严重腐烂,稍遇一般大浪就导致海水的大量涌入,属于船舶不适航,承运人不能享受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必须承担违反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2、构成条件•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必须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3、对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代位追偿必须产生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即“先赔后追”。•追偿金额的限制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案例分析李某有房屋一栋,价值2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张某在承租期内因电线短路失火,损失4万元。法院判决房东与承租人对事故发生负共同过错责任,各承担损失的50%。李某获得张某2万元赔偿后,就不足部分向保险公司请求补偿,保险人可否拒赔?(五)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1、含义•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单有效期相同,且其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在重复保险条件下适用的原则。维护补偿、防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维护社会公平2、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最大责任分摊法(比例责任制)•单独责任分摊法(限额责任制)•主要责任分摊法(顺序责任制)案例分析假定甲分别与A、B、C三个保险人签订火灾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元、6万元、15万元。现保险标的遭遇火灾受损,损失金额为13万元。则A、B、C三位保险人按照上述几种分摊方法各自承担的赔款为多少?一、A分摊的赔偿责任=A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X损失金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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