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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道友13330968212Qq:1057996739《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宣贯交流宣贯要求修订后的新《煤矿安全规程》于2015年12月经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各煤矿企业:制定宣传贯彻落实方案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标管理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认真开展“学规程、抓整改、促落实、保安全”活动;煤矿企业(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带头学、带头懂、带头讲、带头用《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利用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班前会等形式,加大对井下一线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宣贯交流主要内容修订背景及原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企业主体责任的要点涉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的要点涉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矿总工的要点涉及安全技术管理的要点一、《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原则遵循国家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的政策法规,总结汲取煤矿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科学技术进步水平,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1.突出依法依规和预防为主一、《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原则既充分体现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不突破“红线”又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煤矿生产力发展水平,具可操作性。所有条款基于在煤矿企业能实现、可执行、用得上。2.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一、《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原则划分指标符合市场经济和煤炭科技进步的客观规律所有规定条款包括安全系数、气体浓度指标、设备检修频率等,既体现科学性、求实性,又考虑到区域地质状况和开采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性。3.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一、《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原则修订并非推倒重来重点在完善、提升、查缺补漏,科技术语、法定计量单位、技术标准、体例格式等与国家相关要求保持一致辞令严谨,经得起推敲和实践检验。4.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一、《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原则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不迁就保护落后如井下推广无人值守、减人提效技术等。5.体现科技进步和鼓励“四新”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突出《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与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相衔接。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主要是总则篇。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矿井开采强度。新建大中型矿井采深(第一水平)不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采深不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采深不超过600米;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矿井通风要求。新建、扩建矿井应当布置专用回风井;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严格新建灾害较重矿井的生产规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0万吨/年,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一致。严格矿井通风要求。新建、扩建矿井应当布置专用回风井;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严禁使用专用排瓦斯巷。删除专用排瓦斯巷规定,倒逼企业落实瓦斯先抽后采要求,实现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严格小型煤矿供电线路的要求。删去了“年产6万吨以下(不含6万吨)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的要求,实现了大小矿一个标准,有利于推动小煤矿淘汰退出。吸取2009年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煤矿专用排瓦斯巷“2•22”爆炸事故教训,专用排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浓度不可控,会形成“瓦斯库”。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增加粉尘、热害、噪声、有毒气体防治要求;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增强可操作性增加地质保障编,强化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探测及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的地质保障;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并独立成编,强化安全避险;四是突出了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检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害防治、作业场所噪音和有害气体监测防护及职业健康监护内容。五是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做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放顶煤开采审批(备案)等要求。增加了新装备的安全要求,如反井钻机、伞钻、抓岩机、挖掘机、模板台车,井下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无轨胶轮车、单轨吊、无极绳牵引车、卡轨车等,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架空乘人装置;六是体现煤炭科技进步,禁止和淘汰落后,规范引导“四新”删除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装备。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对自动化运行设备的无人值守做出规定,如自动化运行的主要通风机、水泵房及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视频监视的变电硐室(说明:监管中不局限于通风机、水泵房和变电硐室,只要满足自动化运行、地面集中监控并有视频监视的场所都可实现无人值守);增加新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产品安全标志由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调整为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调整“四新”试验要求,“新技术、新工艺”取消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要求,要求论证和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取消论证、安全性能鉴定要求,要求安全性能检验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三、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第65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重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所有煤炭企业在从事煤炭生产活动之前,都要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2.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门机构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两个“三同时”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4.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5.煤矿使用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6.煤矿安全投入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停工管理及复工复产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8.煤矿企业应急管理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9.煤矿事故上报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及时、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上述机构报告。10.煤矿闭坑报告管理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11.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第一百七十条: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12.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第一百八十五条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3.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14.突出资料上报第一百九十九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资料、掌握突出规律、制定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次突出发生后,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资料,做好详细记录,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记录卡片的数据应准确无误,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强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分析发生突出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15.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第二百六十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16.应急预案编制与评审第六百七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1.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任职要求【原文】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
本文标题:煤矿安全规程宣贯(广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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