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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分公司煤矿安全隐患界定标准及处罚办法(试行)•根据《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管理及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龙股发〔2011〕54号)要求,结合公司各矿井生产实际,对煤矿安全隐患共划分不安全行为隐患和不安全环境隐患两大类,现将严重、一般“三违”的不安全行为和一、二、三级安全隐患及采掘工作面停产整顿的界定标准及处罚标准规定如下:一、煤矿不安全行为•(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行为。•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行为。•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行为。•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行为。•5.对抵制或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行为。•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行为。•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配置的行为。•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行为。•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行为。•12.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的行为。•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不积极整改落实的行为。•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伤亡事故的其他行为。•15.喝酒后上岗作业的行为。•16.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行为。•17.违章进入采空区的行为。•18.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行为。•19.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行为。•20.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打设的行为。•21.初放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擅自放顶的行为。•22.工作面过断层、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措施不按规定打设的行为。•23.擅自进入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防冲禁区的行为。•24.工作面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行为。•25.倾角大于25°和采高大于1.6米的炮、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拉钩及未扶倾斜架棚的行为。•26.掘进、巷修时空顶作业的行为。•27.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行为。•28.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的行为。•29.打眼套打残炮眼的行为。•30.爆破时不使用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的行为。•31.明火放炮、放糊炮的行为。•32.违章处理拒爆的行为。•33.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火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的行为•3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行为。•35.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的行为。•36.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斯员未巡视爆破地点的行为。•37.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行为。•38.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行为。•39.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的行为。•40.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行为。•4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行为。•42.开关脱保运行、整定不合理的行为。•43.强行送电或未约时停送电的行为。•4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的行为。•45.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行为。•46.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行为。•47.乘非乘人皮带、蹬车、跳车、骑刮板输送机的行为。•48.绞车道行车时行人的行为。•49.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挂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的行为。•50.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的行为。•51.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52.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拿弯道的行为。•53.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行为。•54.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拌、卸料未停电;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的行为•55.斜巷绞车不带电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行为。•56.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行为。•57.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单(双)翼开采该采区超过1或2个回采工作面和2或4个掘进工作面的行为。•58.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行为。•59.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行为。•60.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行为。•61.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行为。•62.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行为。•63.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行为。•64.发现火情和其它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行为。•65.采掘工作面未实施湿式打眼的行为。•66.无措施进入盲巷的行为。•67.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行为。•68.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行为。•69.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的行为。•70.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行为。•71.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强行生产的(经公司批准除外)行为。•72.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行为。•73.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行为。•74.“通防”安措费用投入不到拉、不足或“瓦检、抽放、监测”人员配备不足的行为。•75.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行为。•76.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回采的行为。•77.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的行为。•78.救护队员携带装备不齐全的行为。•79.救护队员在佩带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的(除正压呼吸器外)行为。•80.临时停风区域送风前不检查瓦斯的行为。•81.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撤人或警戒距离达不到规定,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二)一般“三违”行为•1.班中睡觉行为。•2.班中打架的行为。•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行为。•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行为。•5.上下井不排队乘坐皮带、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行为。•6.未持证上岗进入要害场所的行为。•7.岗位工作人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行为。•8.瓦检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配备的行为。•9.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行为。•10.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行为。•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行为。•12.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行为。•1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行为。•14.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行为。•1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它火源的行为。•16.一般工种未经培训、未持证上岗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17.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行为。•18.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行为。•19.升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行为。•20.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行为。•2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行为不立即制止的行为。•22.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质量标准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23.生产场所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24.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行为。•25.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行为。•26.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个人防护的行为。•27.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行为。•28.区、队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升井的行为。•2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的行为。•30.私自携带烟火、手机(非防爆)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行为。•3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配置的行为。•32.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行为。•33.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行为。•34.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35.造成各类重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的行为。•36.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输送机的行为。•37.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行为。•38.在煤壁区作业,作业前不敲帮问顶的行为。•39.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行为。•40.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的行为。•41.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的行为。•42.工作面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程序的行为。•43.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的行为。•44.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的行为。•45.回撤的支柱未按规定打设的行为。•46.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行为。•47.工作面用刮板输送机运料、运设备的行为。•48.推溜时脱节或急弯的行为。•49.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行为。•50.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行为。•51.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的行为。•52.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的行为。•53.到采空区作业的行为。•54.两巷超前支护距离不够的行为。•55.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行为。•56.护帮网搭接长度不够,接头不连接或连接不好的行为。•57.工作面用手镐或其它工具代替卸载把的行为。•58.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行为。•59.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的行为。•60.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61.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行为。•62.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的行为。•63.工作面空棚、空柱的行为。•64.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的行为。•65.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的行为。•66.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的行为。•67.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行为。•68.无柱悬臂梁上再挂臂梁的行为。•69.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的行为。•70.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采空区向煤帮的程序。•71.无措施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行为。•72.综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的行为。•73.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行为。•74.采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行为。•75.采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米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的行为。•76.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扣,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的行为。•77.机械回撤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钩头的行为。•78.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行为。•79.维修独头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维护点以里的行为。•80.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行为。•81.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跌落措施的行为。•82.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行为。•83.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它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的行为。•84.耙斗机运行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的行为。•85.耙装机倒绳轮挂在棚梁腿、锚杆(索)或钢带上的行为。•86.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梁起吊或牵引物料的行为。•87.耙装机钢丝绳搭接使用,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行为。•88.架棚支护巷道吊腿、接顶、刹帮不实的行为。•89.维修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不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行为。•90.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行为。•91.巷道倾角大于25°上山施工运输巷与人行道未分开的行为。•92.帮锚、喷浆距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继续掘进的行为。•9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锚索的行为。•94.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的行为。•95.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行为。•96.喷浆厚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
本文标题:煤矿安全隐患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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