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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电视广告合同甲方:射阳保视洁眼镜店()乙方滨州时间广告有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射阳保视洁眼镜店,与滨州时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就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20日期间的宣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标的物:乙方在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20日期间通过射阳城区52辆公交车为甲方播放甲方指定的广告,具体广告时段细则如下:二、合同价款:车贴广告:12000元/年(不含税)。三、付款方式:1、乙方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数据,合同生效后,合同期内的2011年10月20日前甲方分别通过抵消5000元房租(租房时间2011-10-15到2012-10-14),烟草证一年使用权1000元,一年宽带使用权500元,定金1000元,眼镜购物券2000元,(以上抵消所有广告费用).时间与本合同同时。四、双方权利和义务:1、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所涉及的广告价格不向第三方透露。2、双方应共同防范诋毁射阳保视洁眼镜店形象的言行。3、乙方要保质、保量地按合同要求做好广告播放。4、广告采用甲方样稿(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样带)。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做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五、违约责任:1、乙方每漏播甲方广告壹次,乙方按100元/次赔偿甲方,如果每月漏播次数在5次以上,甲方有权不支付此项广告的当月费用,乙方还应按该合同履行发布义务。2、乙方每错播甲方广告壹次,乙方应全力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甲方伍仟元整,情节严重的,乙方要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六、争议和仲裁: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七、附则: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且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所涉及的条款效力自然终止,本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其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甲方:射阳保视洁眼镜店乙方:滨州时间广告有限公司签字代表:签字代表:日期:日期:
本文标题:公交车电视广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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