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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经济法基础第七章(3)
1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2010年新增)(★★★)(P308)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1)按期提示①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老师手写:(2)依法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4、票据权利的补救(2010年新增)(★★★)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1)挂失止付(P308)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老师手写: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老师手写:③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2)公示催告(P309)12日3日甲4.1或①公示\诉讼②挂失+公示\诉讼出A甲付支B收出/付√甲本100A×B×Z×保C2m×C-甲2y4.1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①申请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②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③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老师手写:④判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3)普通诉讼(P310)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老师手写:甲付ABCDE3日止付60日4.1立案公告4.3发布3【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2008年)A、挂失止付B、公示催告C、普通诉讼D、仲裁【答案】ABC【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例题3·判断题】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答案】√【例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B、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C、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例题5·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B、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C、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D、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案】ACD【解析】选项B: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5、票据权利时效(2010年新增)(★★★)(P310)(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汇ACB原甲承4(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解释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解释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解释3】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老师手写:老师手写:老师手写:10080上20B4.1甲7.1承/付付款日期主承兑6m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人银行承兑人100甲AAB出3m10日北100出票人ABBA出3mB7.14.1A见即定日出定4.17.185.195老师手写:表7-2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老师手写:老师手写:见3mAB4.13m4.17.10见定100支CBA付甲10日4.1×4.186m10.16【解释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P311)【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答案】ABC【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老师手写: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老师手写:出务DC×A说明权收100出3m7.18×10日2y80甲承\付7.36.107.1主无条件甲AD权100务×BA07.5.20本08.5.272y09.5.207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老师手写: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0日,于2008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老师手写:【答案】CD【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7年5月20日-2009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006年6月20日-2008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6年5月20日-2008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7年5月20日-2007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07.5.20支08.4.276m07.11.2006.5.20见即08.5.272y08.5.2006.6.2030日08.5.272y08.6.2006.5.20
本文标题:经济法基础第七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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