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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法2“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corporation。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日本称公司为“会社”。3归纳定义——公司【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见赵旭东《公司法学》P2)4公司的特征1.合法性2.营利性3.股权性4.法人性5公司的分类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6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7母公司与子公司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进行的分类〖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8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9本公司与分公司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进行的分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相对公司来讲,称作公司的分公司。相对应,公司则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10总(本)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①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办事处、分行、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②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总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③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④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由此可见,分公司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11判断题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不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12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如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都是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公司。13案例:房地产开发商中国人李某,利用其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赚的钱50万美元在太平洋岛国汤加开设一家房地产公司亨达责任有限公司;又以46万美元在美国设立一家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后李某经批准以汤加亨达公司的名义在哈尔滨设立一家公司,宏达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分公司,宏达公司出资60%,亨达公司出资40%又在上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请问亨达和宏达公司是外国公司;哈尔滨公司和上海公司是中国公司,上海公司是子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14公司设立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1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16公司创立人公司创立人是指通过自身的积极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创办公司的人。创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作为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创立人就是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是指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17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18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只有上限没有下限,一人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总期限:其余部分的出资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19【例题·单选题】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12万元。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至少为()。A.2万元B.2.4万元C.3万元D.3.6万元20有限责任公司3.公司章程(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2)公司章程记载内容分为三类: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21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的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22公司章程的概念分解①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②公司章程须依法制定。③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募集设立须创设大会通过)。④制定章程是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⑤反映股东的共同意思。⑥章程的性质是体现法人组织自治规则的法律文件。23公司章程的意义①全面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经营活动;②对内(股东)对外(第三人)表彰公司信用;③也是公司对政府和社会的书面保证。24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1.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并须经登记机关登记。2.公开性-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3.自治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①章程可由公司自己制定。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其自治是以不违法为前提的。②章程只对公司内部有约束力。对于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25公司章程的制定1.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2.章程的制定人是发起人。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来讲,准确的表述应是认股股东通过公司创立大会制定。(即先由发起人“制订”,然后由创立大会通过方为“制定”。)3.章程制定是要式行为,即需书面制定,并经登记机关登记。26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内容的分类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所列举并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所列举的,但不强制记载的事项。③任意记载事项所谓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可以由发起人根据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27我国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8公司章程的修改1.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股东(大)会2.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即2/3以上(含本数,即“≥”)表决权通过。我国《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理解为全体股东)通过。(新第44条)《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可理解为到场的和委托的表决权)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新第104条)3.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对外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29公司章程的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30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1.公司章程生效时间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包括发起人)的效力,自全体发起人签章后生效。变更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对外效力,一般以公司成立时间为效力产生时间。2.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公司章程的效力终止时间应以公司最后终结为准。31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1.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2.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效力3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1)对股东出资或认购股份行为的约束;2)对股东权利的保护。需要注意,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因此,章程不能对抗法律。具体而言就是,不能以章程来剥夺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也不能赋予股东超越法律的权利。章程中违反法律原则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3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效力①章程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来源。②章程是对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制约。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34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5出资方式(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6案例:【举例】A、B、C三个人成立一个甲公司,其中A用自己的房产出资,评估定价为4000万元,而房产实际价值只为3000万元。一年以后,甲公司吸收D、E公司成为股东,后来发现此问题,A应当补足其差额1000万元,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B、C承担连带责任。37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38出资方式(2)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标题: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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