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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水利局泾阳县水利局赵建军一、水法概述二、现行水法的内容三、现行水法的特点内容提要•水法:•是国家调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水法:•包括各种涉水的有关法律法规,如《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等。•狭义水法:•专指《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有时又称新水法,用来区别与1988年的中国第一部水法。一、水法概述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依托资源,人水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人类文明的脚步进入现代化建设的今天,由于人类无节制的开发水资源,盲目追求发展速度,造成人口膨胀、生态恶化、资源枯竭,人水关系也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一、水法概述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及时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防止各种矛盾的加剧和突显。就新时期的治水思路而言,提出了人水和谐相处的治水新观念,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系统地研究和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经营和生态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依据水资源的条件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推广灌节水灌溉,深化水务领域体制改革,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水法规体系,建立能够体现水资源紧缺程度和取用水全部成本的水价形成机制。一、水法概述二、现行《水法》的内容现行水法是在1988年颁布实施的《水法》基础上,经多方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讨论修订后并与2002年10月1日颁布施行。《水法》是水利行业一部重要的部门法,承担着维护水事活动正常秩序,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水资源的功能。新《水法》是在1988年水法基础上,经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二、现行《水法》的内容新《水法》共8章8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三、现行《水法》的特点1、旧《水法》存在的问题旧《水法》对规范水资源的利用行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式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①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重开源、轻节流与保护,单纯强调经济效益,忽视对生态和环境的保护,以致许多地方水资源枯竭,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三、现行《水法》的特点1、旧《水法》存在的问题②水资源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在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只有笼统的概念,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水资源浪费较严重,水源遭到破坏和污染,水资源利用率普遍较低。③原《水法》规定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流域管理则未作规定,造成水资源管理的部门分割和地区分割现象,影响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效益的发挥。例如:前几年的黄河、塔里木河、供西安城区饮用水的黑河之所以先后出现断流,就是水资源的分割管理体制是一个重要原因三、现行《水法》的特点1、旧《水法》存在的问题④对水资源的有偿使用规定的不够明确,对于用水定额、用水限额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等问题均未涉及,影响了在市场机制下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造成在部分地区、行业极端缺水的同时部分行业与地区又存在严重的水资源浪费现象。⑤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罚款则连限额也没有规定,严重落后于现实的需要。三、现行《水法》的特点2、现行《水法》的内容特点这次《水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重视水资源宏观管理和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二是将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放在突出位置;提高用水效率。三是明确水资源规划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依据和法律地位,重视流域管理。四是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通过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与生态用水,特别是要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五是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关于水资源的权属鉴于水资源日益紧缺与跨省水污染日趋严重的形式,我们迫切需要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加强省际之间的水量分配,跨流域调水,跨省水污染防治和合理配置水资源。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强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新《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原水法在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时并没有明确规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代表。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水资源的所有权是这次《水法》修订新作出的规定关于水资源的管理体制(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改革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这次《水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新《水法》根据水资源的自身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水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按照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管理相分离的原则,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关于水资源的管理体制(二)新《水法》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关于水资源规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急剧增长,缺水和水环境恶化的压力不断增加,为了合理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减少用水矛盾,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的状况相适应,必须强化水资源的宏观管理。为此,新《水法》中专门设立了“水资源规划”一章,明确要求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止水害要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并就规划的种类、制定权限与程序、规划的效力与实施等问题以及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水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关于水资源的有偿使用《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水法》修订除在“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一章(第五章)中保留了取水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将取水许可制度作为国家基本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总则的本条中作了专门规定。为了依法保障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新《水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关于节约用水针对目前全社会节水意识和节水管理工作薄弱,水价偏低,用水浪费严重,水的重负利用率低等问题,新《水法》第8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新《水法》在各章中还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产品和设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加强城市污水之中处理,鼓励使用中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关于水资源保护(一)针对目前水污染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河流污染、地下水超采严重、生态环境恶化、水质管理和水量管理衔接不够等问题,现行《水法》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制度。关于水资源保护(二)针对水利不上岸、环保不下水,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衔接不够的问题,现行《水法》第32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水功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如果发现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或水质恶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关于水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为了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规范水资源分配行为,减少用水矛盾,使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水资源状况相适应,现行《水法》确立了种种长期供求规划制度,建立了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度,明确了具有强制力的水量统一配置、调度制度。此外,为了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和规范水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现行《水法》对原《水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泾阳县水利局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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