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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刘明举(教授、博导、国家安全生产专家)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特聘教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专家河南理工大学教授、博导煤矿安全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国家安全检测检验中心主任联系方式:mingju@hpu.edu.cn1356915367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共7章39条6个附录抽采暂行规定目录研讨提纲四、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14-17条)三、第二章一般规定(7-13条)二、第一章总则(1-6条)一、前言五、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18-20条)六、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21-30条)七、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31-38条)八、附录(A1-A6)1、制定的目的●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作用和局限●与《防突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衔接前言2、制定的原则●超前性原则●源头治理原则●体现可操作性的原则。通过努力可以实现目标;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要求和方法明确、具体。●体现从严管理的原则。“有要求、有途径、有考核、有监督、有处罚”。前言3、制定前瓦斯抽采方面规定2002年,辽宁铁法集团公司召开的全国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议上,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显政提出瓦斯防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评价方法(MT/T1037-2007)”。2008年,辽宁沈阳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提出,要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2009年,安监总局颁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11年10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网上发布《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2012年3月1日执行。前言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立足于强化煤矿瓦斯抽采达标,降低煤层瓦斯含量和减少井下瓦斯涌出量,从而有效预防瓦斯事故。前言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德江在2011年11月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上强调:以瓦斯抽采达标和落实综合防治措施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工作力度,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将《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瓦斯抽采的要求进行衔接并落实。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强制性行业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对煤矿瓦斯抽采的条件和抽采应达到的效果提出了基本的指标要求。几年来,《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对促进煤矿瓦斯抽采、预防瓦斯事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瓦斯预抽防突作了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在内容上需要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内容相衔接并落实。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二前言规定具体、有针对性为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重点围绕实现瓦斯抽采达标,从落实责任、规划、计划,加强抽采系统建设、强化抽采达标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强了权威性和可执行力。同时为了便于监管监察,增加了处罚的内容。前言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三是严格抽采达标的程序要求第一,进一步严格了应当开展瓦斯抽采的矿井条件,促使更多的矿井进行瓦斯抽采;第二,促进煤矿企业树立“抽采不达标不安排生产”的理念,要求必须实现抽采达标后才进行采掘作业;第三,促进矿井采取多种方法,充分抽采瓦斯,保证“抽、掘、采”平衡;第四,增加了处罚要求,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瓦斯抽采或者抽采不达标而组织生产的矿井,提出了采取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前言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四对抽采达标的评价和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煤矿企业如何实现抽采达标,提出了包括开拓开采部署、规划、设计、抽掘采平衡、抽采工艺和方法、抽采系统能力、抽采管理和责任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规范瓦斯抽采的各个环节,满足抽采达标的基本条件;对如何评价抽采达标,在正文和附则中分别给出了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评价方法和判断标准等,便于企业自行评价和监管监察部门的检查;对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抽采达标的方式和内容提出了要求,给监管监察部门的执法提供了依据。前言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五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相关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条款解读:说明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和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条款解读: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条款解读: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树立抽采不达标不生产的理念。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条款解读:瓦斯抽采原则。规定对抽采系统和抽采管理的要求。提出瓦斯利用和减排的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条款解读:明确了煤矿企业在抽采达标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条款解读:明确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年产量为1.0<P≤1.5Mt,Q>30m3/min的;(五)年产量为0.6<P≤1.0Mt,Q>25m3/min的;(六)年产量为0.4<P≤0.6Mt,Q>20m3/min的;(七)年产量为P≤0.4Mt,Q>15m3/min的。条款解读:依照瓦斯等级鉴定暂行规定本条均为突出或高瓦斯矿井,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严于其他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条款解读:规定了各类负责人的责任。关键词: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二章一般规定规章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章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规章依据(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等。河南省规定:增加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关键词: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条款解读:规定对煤矿企业抽采达标的管理要求。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条款解读:有机构,有人员,有培训,有考核。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第二章一般规定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条款解读: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以抽采达标煤量为约束条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与生产规划和计划同时编制;抽-掘-采接替关系应根据考察规律确定。提出煤矿和煤矿企业抽采规划、计划的具体要求。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二条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条款解读:矿井设计阶段就同时设计瓦斯抽采。存在问题:大量存在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现象;缺乏设计依据;初步设计阶段的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无法满足抽采达标要求。建议措施:实施瓦斯抽采工程专项设计。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三条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二)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低于0.5m/s。条款解读:瓦斯抽采达标对矿井开拓和开采布局的原则要求
本文标题: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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