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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一)国内事故1.三交河煤矿“4·2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991年4月21日16时05分,山西省洪洞县三交河煤矿,发生了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47人,重伤2人,轻伤4人。另外,在抢救事故中牺牲了1名救护队员,造成经济损失295万元。1.1事故经过洪洞县三交河煤矿是地方国营企业,位于城西32km左木乡境内,井田面积28.5km2,工业储量26800万t,煤种为肥气煤,煤尘爆炸指数为33.89%,有强爆性危险,属低沼气矿井。1980年该矿曾发生死亡30人的瓦斯爆炸事故。1991年4月21日早8时井下停电,约14时30分送电。下午16时,一采区采掘队有66人,二采区采掘队有41人,978大巷开拓队有6人,通风队有16人,其他7人(电机车司机、电工、水泵工、安检员)共138人,约15时相继入井。16时05分,203工作面工人打眼试电钻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冲击波扬起巷道积尘,引起了全矿井煤尘连续爆炸。地面工人听到轰的一声巨响,平峒冲出火焰并伴随着冒出浓烟。爆炸导致井下多处巷道支架被推倒,顶板冒落,平峒、大巷砌碹顶冒落103处,约530m,机电设备多数位移变形,并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井下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全部摧毁。冲击波把平峒口摧毁,并把井口附近的3间房屋摧垮,致使当班井下138人及早8时应下班未出井的5人和16时班正准备入井的4人,共计147名矿工全部遇难,另有地面2人重伤,4人轻伤。1.2事故原因分析(1)二采区202、203工作面局扇串联通风,21时早8时班的矿工下班前井下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下午16时班的矿工上班后启动局扇通过串联风机将202工作面的瓦斯抽入203工作面,使该矿工作面四顺槽的瓦斯达到了爆炸浓度,工人打眼前试钻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没有认真吸取该矿1980年6月8日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通风、瓦斯、煤尘、电器设备管理十分混乱。二采区集中运输巷回风,溜煤眼回风,采空区回风,局扇串联通风,通风系统极不合理;局扇无专人管理,停电、停风时有发生,工作面瓦斯有超限现象;矿井没有综合防尘措施,井下积尘严重;电器设备失爆严重,1990年12月一次抽查,失爆率高达33%;对多次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上述通风、瓦斯、煤尘、电器设备等重大隐患都没有认真整改。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3)该矿实行承包后,其内容及一切管理制度很不完善,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主承包人大撒手,以包代替,放松了对职工的安全、遵章守纪、政治思想的教育,挪用维简费,采煤方法倒退,用工制度混乱,对新工人和特殊工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培训,“三违”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4)有关部门和领导“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不牢,对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法规、措施不力,指导检查不够,对该矿管理混乱以及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整改,这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5)在改扩建时,初步设计中综合防尘漏项,修改设计时考虑了动压洒水,但没有综合防尘设施。分年度投资不足,建设工期长达8年,投产验收把关不严,造成先天不足。这是发生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1.3事故责任(1)矿长王某,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以包代管,作风漂浮,很少下井,管理上严重失职全矿的通风、瓦斯、煤尘、机电管理等方面严重违反了《矿山安全条例》、《山西省劳动保护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致使矿井事故隐患严重;对本矿安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不认真落实,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在用工制度上,放弃领导,临时工招用和管理十分混乱,新工人不经培训就下井作业,不懂得起码的安全知识;不执行上级维简费用于安全部分不得少于20%的规定,1990年维简费用于安全项目只有3%,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却为13%,影响了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这起事故的发生是该矿上述一系列问题长期积累的必然结果,王某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2)副矿长张A,分管全矿安全、技术工作,对矿井通风系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不采用正规方法乱采滥挖负有领导责任。对矿井严重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监督失职。特别严重的是张A违章指挥与副矿长张B共同研究批准将203掘进工作面的局扇风机安装在回风巷中,造成4月21日的瓦斯积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3)张B是副矿长、平峒口承包组长,分管全矿生产、机电、通风工作。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致使通风、机电方面隐患严重,并且没有认真整改,实属严重失职。(4)矿调度室主任尤某,是日常生产调度指挥者。事故发生当天,尤某是该坑口值班领导人之一,不坚守值班岗位,擅离职守,致使事故前出现的停电和井下局部停风的情况不能及时、正确地处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5)矿党总支书记樊某,未认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总支议事日程。自1989年9月担任党总支书记以来,没有召开过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对该矿事故隐患的消除未能起到监督保证作用,放弃对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致使该矿严重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实属失职。事故发生当天,樊某是坑口值班领导,有事外出,不能到岗值班,但未安排其他领导代替,造成4月21日无矿级领导在坑口值班,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6)矿党总支副书记石某,分管职工培训和劳动工资工作,未执行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及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致使新工人不经培训就下井作业;部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未认真履行分管劳资工作的职责,致使临时工招用管理十分混乱,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7)矿工会主席张某,未认真履行其监督安全生产的职责,对矿井长期存在的严重隐患,未能监督矿行政领导认真整改,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8)矿机电队长侯某,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机电设备的状况心中无数,对电器设备检查不严,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严重;供电系统故障频繁,顶闸停电现象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当天,因供电系统故障造成8次坑口变电所跳闸停电。导致202、203工作面瓦斯积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9)洪洞县煤管局局长任某,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1990年隐瞒少报事故8起8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决心不大,措施不力,对地区煤管局“关于防止煤矿重大事故的若干规定”未认真执行;对三交河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高,对该矿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帮助其整改,也没有及时督促该矿报批1990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对该矿领导干部上岗下井情况未能按县政府规定认真检查和通报,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10)洪洞县煤管局副局长高某,分管安全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对上级有关指示落实不够,对县管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抓的不力。1991年2月27日在对三交河煤矿春节后恢复生产的检查验收时,对发现的严重隐患,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解决,提出整改要求后也未再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11)洪洞县县长樊某,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认识淡薄,安全意识不强,县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对县管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调查了解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够,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12)洪洞县副县长郝某,分管工交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认识不高,对安全工作了解不够,措施不力;对县煤管局的安全工作要求不严,督促检查不够,对事故负领导责任。(13)临汾地区煤管局局长作为全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安全意识不强。对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紧,措施不力,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落实得不好;对洪洞县煤管局的工作检查、指导、帮助不够;对三交河煤矿的安全检查不认真;对该矿在通风、瓦斯、煤尘、机电方面的严重问题未引起重视;通风质量达标评级把关不严。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14)临汾地区煤管局总工程师朱某,主管技术和“一通三防”工作,安全意识不强,对上级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要求落实不够。1980年煤管局局领导深入基层的定点企业是三交河煤矿,但有关领导深入三交河次数较少,对该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调查了解不够,更没有深入研究和帮助解决问题。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15)临汾地区劳动局局长陈某,按照劳动部的分级监察规定,地区劳动局应对县管以上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监察。该局1990年以来,未对三交河煤矿进行安全监察。1989年7月14日给三交河煤矿下达的监察通知书有不慎之处,也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16)临汾地区行署专员杨某,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认识不够高,安全意识不够强。没有主持制定行署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990年以来,没有召开过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行署办公会议。在研究煤炭工作的行署办公会议上,研究煤炭生产和发展多,涉及安全工作少,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法规贯彻落实不力。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17)临汾地区煤管局设计室负责1980年的三河煤矿改扩建初步设计,未设计综合防尘项目。原山西省地方煤管局设计公司和临汾地区煤管局设计室1982年联合做的修改设计,综合防尘项目设计不全。山西省煤炭厅1989年进行竣工验收时,对综合防尘设施把关不严,同意简易投产,对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1.3防范措施(1)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令、规程、规定要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做到人人皆知,并结合本矿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2)全面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的责任制,加强通风瓦斯管理,采掘工作面都应采取独立通风。若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局扇要有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关停,严禁工作面微风、无风、循环风、扩散风作业。矿井应按高沼气矿井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防止瓦斯积聚,杜绝违章作业。特别要引起重视的是煤尘管理,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改善装备,完善防尘系统。工作面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喷雾洒水除尘,各采区工作面按规定设隔爆设施,要定期清扫冲刷巷道。(3)严格电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防爆设备下井前的检查验收制度,及井下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完善井下各种保护装置。(4)在承包过程中,应把安全工作与各项经济承包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安全目标责任制,克服重生产轻安全,以包代管的短期行为,改变领导作风,加强现场管理,狠抓班组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在现场解决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5)改革采煤方法,今后新布置回采工作面要采用长壁式采煤法,采区设计要经县煤管局审批。(6)今后煤矿用工,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用工。新工人到矿后,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按规定进行培训。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7)各有关部门都要按规定认真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认真整改。按规定提取维简费,做到专款专用。安全设施费用必须提足管好,确实用到解决不安全隐患上,提高矿井抗灾能力。(8)洪洞县委、县政府、临汾地委、行署应结合这起特大事故的教训,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各类矿山进行整顿,凡达不到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今后矿井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实行“三同时”。矿井竣工验收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坚决不予验收投产。2.保合煤矿“10·11”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993年10月11日19时05分,黑龙江省鸡东县保合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0人,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2.1事故经过1993年10月11日,井下工作人员16时准时入井,19时05分全矿停电,随即井口突然发生一声巨响。该矿矿长尹某在听到响声后,急忙赶到井口,发现井口冒出黄烟。2.2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掘进工作面风扇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放炮时母线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并有煤尘参与。(2)主要原因1)该井放炮工作管理不力。放炮人员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炮前检查,放炮线严重裸露,造成放炮线短路引起火花。乱采乱掘,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不完善。①矿级没有专管通风工作的技术人员。②井级通风技术与通风管理体制不合理。③主扇司机素质差,事故后主扇空转,造成灾害扩大。3)瓦斯煤尘管理混乱①瓦检员培训不足,当班遇难瓦检员
本文标题: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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