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
1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2日收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2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6日就收到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反倾销调查的申请。2005年6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PBT树脂反倾销立案。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2、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3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ChemicalCorporation),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GEPlasticsJapanLtd),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ChunPlasticsCo.,Ltd)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2005年7月4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答卷。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没有递交答卷。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4、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调查机关于2006年2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申请企业江苏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支持申请的企业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和支持申请的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中国大陆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4调查过程中,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ChemicalCorporation)、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GEPlasticsJapanLtd.)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要求调查机关明确增强或改性PBT树脂不包括在反倾销调查之内的评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意见和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本案申请企业和支持申请的企业针对上述评论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确认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申请调查的产品范围不包括增强或改性后的PBT树脂。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予以了充分考虑并进行了调查核实,决定接受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及主张,认定立案公告中所描述的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经过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1、应诉登记2005年6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PBT树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和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应诉登记。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05年7月20日,调查机关成立了PBT树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2005年7月6日,调查机关发放了PBT树脂反倾销案《中5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经调查机关同意,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4、听取和接收利害关系方意见2005年6月27日,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要求调查机关明确增强或改性PBT树脂不包括在反倾销调查之内的申请》。2005年8月9日,应本案申请人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支持者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的申请,调查机关召开PBT树脂反倾销案调查陈述会,听取了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关于对本案意见的陈述,并接受了上述两家企业递交的《PBT树脂反倾销案调查陈述会发言材料》。2005年12月6日,本案申请人通过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PBT树脂反倾销案调查机关初裁前实地核查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申诉材料》。2005年12月8日,本案申请人通过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PBT树脂反倾销案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初裁前实地核查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申诉材料》。2006年1月24日,本案申请人通过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PBT树脂反倾销案的补充材料》。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给予了考虑。65、实地核查2005年12月,本案调查组对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进行了实地核查。二、被调查产品(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PBT树脂产品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也称聚对苯二甲酸四亚甲基酯或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业界通常称之为PBT树脂;英文为PolybutyleneTerephthalateResin(简称PBT、PBTP或PTMP);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分子式:(C12H8O4)n化学结构式:PBT树脂是一种热塑性饱和聚酯,在常温下一般为乳白色、颗粒状固体;主要用于PBT改性、PBT抽丝、拉膜、光纤护套等领域,在增强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立案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ChemicalCorporation)、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GEPlastics7JapanLtd.)提出请求调查机关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项下增强或改性PBT树脂不包括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内的申请。经审查,增强或改性型PBT树脂,是以PBT树脂为原料,经共聚、接枝、嵌段、交联等化学手段,或采用无机填料填充增强,或与其它树脂共混或加入各种助剂等物理方法制得的产品,提高了PBT树脂在耐候性、电性能、阻燃性能、耐化学药品性、摩擦磨耗特性、吸水性、机械性能、耐疲劳性和尺寸稳定性等方面的表现,从而可以广泛应用于诸如电子电器、汽车和机械、精密仪表等领域。其在物理化学特性、用途、生产设备和工艺等等方面均与被调查产品有所不同。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请求及主张,认定立案公告中所描述的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经过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生产的PBT树脂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认为:1、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完全相同,在诸如特征粘度、密度、端羧基含量、熔点、L值、B值等主要技术质量指标上也是相同或类似的,基本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2、目前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和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均为精对苯二甲酸(PTA)直接酯化法。调查期前三年,中国大陆产业中的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主要采用对苯8二甲酸二甲酯(DMT)酯交换法工艺生产PBT树脂。与PTA直接酯化法相比,DMT酯交换法工艺流程和使用的部分主要原料不同,但是两种工艺生产的PBT树脂主要产品质量指标没有显著差异。3、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产品用途相似,都是一种热塑性饱和聚酯,均可用于PBT改性、PBT抽丝、拉膜、光纤护套、PBT母粒等领域,经增强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4、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直销、代理等形式,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的销售渠道主要是直销,在销售渠道上与被调查产品有较大的重叠,而且销售市场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山东等地。因此,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具有明显的竞争性。5、部分中国大陆PBT树脂下游产品生产企业认为,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和被调查产品质量相当。综上所述,中国大陆生产的PBT树脂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属于同类产品。(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申请人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9和支持者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申请人和支持者产量之和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比例分别为2001年83%、2002年91%、2003年92%、2004年90%。调查证据显示,申请人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南通合成材料厂、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南通中蓝工程塑胶有限公司在调查期间曾进口被调查产品。但是,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进口行为并未使申请人避免受到倾销的影响。申请人积极主动提起本案反倾销调查申请,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的关系使申请人的行为不同于中国大陆其他无关联PBT树脂生产者。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关联公司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确定申请人和支持者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四、倾销和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1、正常价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关于产品型号的划分。10调查期内,公司向台湾地区内关联和非关联客户销售十三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公司在台湾地区内的关联交易价格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状况,决定将这部分关联交易作为认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除有少部分型号没有在台湾地区内销售外,其余型号在台湾地区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相应型号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公司在答卷中分型号报告了所有成本数据,并根据各型号销售收入比例分摊相关费用并提供了分摊方法。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采纳该部分数据。根据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该产品在台湾地区内的销售,发现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各型号产品在台湾地区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公司全部台湾地区内销售数量的比例均超过2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9776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