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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李松博士副教授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HEBEISOFTWAREINSTITUTE第七章国际多式联运基本理论7.1国际多式联运含义与基本形式7.1.1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根据一个多式联运合同,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HEBEISOFTWAREINSTITUTE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特点:(1)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或组织完成全程运输工作;(2)签订一个运输合同,对全程负责;(3)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来完成运输工作;(4)采用一次托运、一次付费、一票到底、统一理赔、全程负责的运输业务办法;(5)可实现“门到门”运输。HEBEISOFTWAREINSTITUTE7.1.2多式联运的基本形式1)协作式联运协作式联运,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企业按照统一的公约、规章或商定的协议,共同将货物从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联运。HEBEISOFTWAREINSTITUTE2)衔接式多式联运衔接式联运是指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组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企业,将货物从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联运。HEBEISOFTWAREINSTITUTE7.2国际多式联运发展概况及其存在的问题7.2.1国外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1)国外主要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1)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线(2)北美大陆桥运输线(3)北美小陆桥运输线HEBEISOFTWAREINSTITUTE(4)北美、东北亚、东南亚、澳新各港口/中国沿海主要港口/中国内地(或反向运输)(5)远东各港口/欧洲各港口/欧洲内地(或反向运输)(6)远东、东南亚各港口/澳大利亚港港口/澳大利亚内地(或反向运输)2)国外开展国际多式联运存在的主要问题(1)国际集装箱规格尚未取得一致(2)许多发展中国家尚停留在集装箱化的初级阶段(3)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法律问题尚未取得一致HEBEISOFTWAREINSTITUTE7.2.2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1)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目前,我国已开办的国际多式联运路线主要有:(1)我国内地——我国港口——日本港口——日本内地(或反向运输);(2)我国内地——我国港口(包括香港)——美国港口——美国内地(或反向运输);(3)我国港口——肯尼亚的蒙巴萨港——乌干达内地(或反向运输);HEBEISOFTWAREINSTITUTE(4)我国内地——我国港口(包括香港)——德国汉堡港或比利时安特卫普港——北欧、西欧内地(或反向运输);(5)我国内地——我国港口(比如上海、新港)——科威特——伊拉克(或反向运输);(6)我国东北地区——图们——朝鲜清津港——日本港口(或反向运输);(7)我国港口——日本港口——澳洲港口——澳洲内地;(8)我国内地接转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或反向运输);(9)我国内地接转亚欧大陆桥运输(或反向运输)。HEBEISOFTWAREINSTITUTE2)我国开展国际多式联运存在的问题在硬件和软件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在换装地各种必要的设施不配套、运输环境较差、货主拥有大量自有车辆、缺乏一流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等等。HEBEISOFTWAREINSTITUTE7.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与特征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国际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HEBEISOFTWAREINSTITUTE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特征(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本人”而非代理人。(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兼营有关货运代理服务(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中间人”(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可以拥有部分运输工具也可以不拥有运输工具HEBEISOFTWAREINSTITUTE7.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及其应具备的条件7.4.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1)以船舶运输为主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2)无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1)承运人型(2)场站经营人型(3)代理人型HEBEISOFTWAREINSTITUTE7.4.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取得从事国际多式联运的资格2)具备国际多式联运线路以及相应的经营网络3)与自己经营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有关的实际承运人、场站经营人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协议4)具备必要的运输设备,尤其是场站设施和短途运输工具5)拥有雄厚的资金6)拥有符合该规则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7)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HEBEISOFTWAREINSTITUTE7.5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7.5.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业务范围(1)咨询业务;(2)货运代理业务;(2)运输经纪业务;(3)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业务;(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5)运输延伸服务——物流服务。HEBEISOFTWAREINSTITUTE7.5.2国际多式联运企业的经营方式(1)独立经营方式(2)联营方式(3)代理方式HEBEISOFTWAREINSTITUTE7.6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1)责任期间(1)国际海运:非集装箱货物为“船至船”,集装箱货物为“港至港”。(2)国际陆运、空运:站(场)/站(场)(3)国际多式联运:接货/交货HEBEISOFTWAREINSTITUTE2)责任基础过失责任制是指按承运人对货损货差是否有过失而决定其是否负责的原则,过失责任制又可分为完全过失责任和不完全过失责任两种,前者是指只要承运人对货损货差有过失的就应承担责任,而后者却附有一部分除外规定,即基本前提是应承担责任,但对某些过失,法律仍允许承运人免责。严格责任制是指除了不可抗力等有限的免责事由外,不论有无过失,承运人对于货损货差均应承担责任。HEBEISOFTWAREINSTITUTE3)责任形式(1)责任分担制(2)统一责任制(3)网状责任制(4)统一修正责任制HEBEISOFTWAREINSTITUTE4)责任限额(1)有关货损货差的责任限额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所规定货损货差的责任限额如表7-1所示。(2)有关延迟交付的责任限额延迟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此协议时,未能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奋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HEBEISOFTWAREINSTITUTE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对于明确议定交付期限下所造成的延迟损失予以赔偿,其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如果延迟损失与货物的灭失、损坏同时发生,则按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限额为准,即对于货物延迟损失和灭失、损坏的不能超过货物灭失、损坏所规定的责任限额。HEBEISOFTWAREINSTITUTE5)承运人责任的免除对于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所谓免责条款,除了《汉堡规则》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未采用列举法外,其他国际公约、惯例及国内法律法规大都采用列举方式列举了若干免责事项。HEBEISOFTWAREINSTITUTE7.7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索赔与诉讼1)索赔通知时限、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1)索赔通知时限(也称作货物灭失或损害通知时限),它是指有关运输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中所规定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收受货物后应用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表明货物的损坏、灭失、延迟交付情况,并提出保留索赔权利的书面声明的期限。HEBEISOFTWAREINSTITUTE(2)索赔时效是指有关运输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中所规定的索赔人向另一方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效期间。(3)诉讼时效是指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间。HEBEISOFTWAREINSTITUTE3)有关索赔通知时限的法律规定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所规定的货物损失通知时限见表7-2所示。4)诉讼时效(1)《海牙规则》:诉讼时效为一年,对延长时效未作规定。(2)《海牙—维期比规则》:诉讼时效为一年,且允许协议延长时效。(3)《汉堡规则》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诉讼时效均为二年,且允许声明延长时效。(4)《中国海商法》: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且有90天的追偿期。表7-1有关国际公约或法律责任限额及折算成SDR数值表公约或法律名称计算货币单位每件或每单位毛重每公斤备注海牙规则英镑1001、除《国际货约》和《国际公路货运合同公约》外,所称的金法郎均指含9000%的黄金65.5毫克的金法郎。2、以英镑计价无法解决通货膨胀和各国币值不统一等问题,而用金法郎则因黄金价格的浮动过大而难以对换结算,只有SDR的价格波动较平稳。79年维斯比规则金法郎100030SDR666.672汉堡规则SDR8352.5金法郎1250037.5我国海商法SDR666.672华沙公约金法郎250蒙特利尔议定书SDR17金法郎250我国民航法SDR17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包含水运SDR9202.75金法郎1375041.25不含水运SDR8.33金法郎12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公约金法郎50折算SDR16.66国际公路货运公约金法郎25折算SDR8.337-2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所规定的货物损失通知时限灭失或损坏显而易见灭失或损坏非显而易见延迟交付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交付前或交付当时3个连续日未规定汉堡规则1个工作日15个连续日60日中国海商法交付当时非集装箱货:7个连续日,集装箱货:15个连续日60日我国《货规》交付当时未规定华沙公约与民用航空法应当于发现时提出,最迟不超过14日,货物无法交付时自货运单填开之日起120天内提出21日公路货运公约交付之前或当时7日21日国际货约在接受货物7日内要求检验,如终止日为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该期限应顺延至下个工作日60日国际货协未作规定多式联运公约1个工作日6个连续日16日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交付之时或以前7个连续日未规定HEBEISOFTWAREINSTITUTE关键概念参考答案1.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根据一个多式联运合同,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2.衔接式联运衔接式联运是指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组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企业,将货物从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联运。HEBEISOFTWAREINSTITUTE3.协作式多式联运协作式联运,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企业按照统一的公约、规章或商定的协议,共同将货物从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联运。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国际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HEBEISOFTWAREINSTITUTE5.网状责任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运事故的赔偿的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俗称为“隐藏损害”)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予以赔偿。6.统一责任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HEBEISOFTWAREINSTITUTE7.责任期间责任期间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期间8.责任基础责任基础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运输所采取的赔偿责任原则9.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指国际公约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最高数额。HEBEISOFTWAREINSTITUTE10.索赔时效索赔时效是指有关运输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中所规定的索赔人向另一方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效期间。1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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