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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释义一、《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写概况为保证编写工作顺利进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了编写委员会,并于2008年3月在邢台召开了由15个单位30多位代表参加的专门会议。这次会议着重讨论了《规定》的名称,编写内容及编写分工等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调研和专题讨论,对重大技术问题先后召开了4次会议,经过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规定》初稿。国家煤监局通过下文和网络等形式将《规定》初稿发给全国煤炭系统各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再次征求意见,又经数次组织专家讨论,最后形成了《规定》送审稿。《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9月21日以国家局第28号令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二、《煤矿防治水规定》总体结构第一章总则……………………………………第1-10条10条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11-19条9条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20-40条21条第四章矿井防治水…………………………第41-87条47条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第88-101条14条第六章水体下采煤…………………………第102-108条7条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第109-114条6条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第115-129条15条第九章罚则………………………………第130-140条11条第十章附则…………………………………第141-142条2条附录……………………………………………………1-66个共10章142条,6个附录三、《煤矿防治水规定》与《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比较一是增加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指标。原类型划分有4项指标,即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涌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而《防治水规定》根据老空水事故多的教训和有关防治水的调研情况,在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中增加了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和矿井突水量两项指标。二是调整增加防水闸门和水闸墙的规定。根据我国潜水电泵的发展水平,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周围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时,可用潜水电泵排水系统代替。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组织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三是增加了有关物理勘探规定。物理勘探已成为重要勘探手段,具有效率高的特点,为此,《防治水规定》有关条款中增加了物理勘探方面的内容,要求采用物探、钻探等综合手段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四是增加了水体下采煤、矿井水害应急救援、废弃矿井关闭、露天煤矿防治水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总则内容有:《防治水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与各种防治水规程、规范、标准等的关系,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治理措施,防治水机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防治水规划,职工培训和教育,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等。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地防治矿井水害。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如2005年广东梅州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死亡121人;2007年山东华源矿业公司发生洪水淹井,死亡172人,还导致与其相邻的名公煤矿死亡9人等。事故原因分析均反映出《规程》和《条例》的一些条款不适应;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做出规定;三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水害探测仪器与技术、防治水工程与装备、矿井防治水理念与预测评价方法和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与工艺等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和进步,需要对防治水技术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四是近年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治水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防治水规定》在内容上做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据统计,老空透水事故占煤矿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为此,在《防治水规定》中对探放水设计、工程施工以及探放水设备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出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矿井搞好防治水工作的基础。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及本规定与现行有关防治水规程、规范、标准等关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企业(矿井),以及从事煤矿防治水的地质勘探单位、设计单位、科研院校、中介机构等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现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股份制煤矿、合资煤矿和个体煤矿等,按井型大小可分为:大型煤矿(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的煤矿)、中型煤矿(年生产能力在45-90万吨的煤矿)、小型煤矿(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按建设类别可分为:基建煤矿、生产煤矿、技改煤矿、资源整合煤矿等。无论何种类型的煤矿在防治水方面都要依照本规定做好水害防治工作。现行有关煤矿防治水规程、规范和标准等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的规定。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五项治理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流治理。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在防治水方面的责任规定。做好防治水工作,必须要有人力、物力和资金等的大力支持,因此,将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规定为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因此,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规定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专门防治水设计、措施等。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支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做好防治水工作,遏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本规定有关防治水设计、方案除个别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审批外,大部分设计和方案在《规定》中明确由企业总工程师、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审查实施。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指集团公司负责技术的总工程师,下同。煤矿企业(矿井)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队伍以及机构等方面的规定。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上岗。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为了使防治水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清楚,煤矿企业、矿井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防治水技术制度。特别要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组织宣传学习,并悬挂在醒目位置,做到人人皆知。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规划及实施要求的规定。防治水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较强的特点,煤矿企业、矿井要组织专家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并不断修改完善规划。每年年初要有年度计划,落实资金和工程项目等,并及时进行总结验收,研究水害形成和防治水规律,提升防治水整体工作水平。防治水规划编制、实施可采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专家合作的方式。第一章总则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有突水征兆时所采取措施的规定。近几年,一些煤矿在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的情况下,盲目建井,水害频发;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关闭了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煤矿周边水文地质条件日趋复杂,盲目开采导致水害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本规定明确要求,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要通过物探、化探和钻探等多种手段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方可进行采掘工程活动。特别要指出的是超层越界开采导致的水害事故频发,所以煤矿要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大部分透水事故发生前均会显现出不同的透水征
本文标题:煤矿防治水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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