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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与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有哪些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男女平等”等等所谓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而确定的带根本性的总政策,在国家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具体政策起导向和制约作用,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依据。(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立的背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就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公众知晓率低,实施显得有些软、有些虚,既有宣传不够普遍的情况,也存在落实不够的问题。同时,因为性别平等问题本身具有隐蔽性、累积性的危机特征,只要没有出现灾难性的后果,往往不受重视。我国提出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既基于探讨导致两性不平等的社会原因,又提出了两性发展的平等目标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二)如何理解男女平等?第一,要在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男女平等。第三,要将保障妇女实现发展的权利放到突出位置。第二,要给予妇女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男女平等的原则,体现的是相对的性别公平和公正,而不是绝对的“男女都一样”。第四,要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五,要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主要应靠三方面力量:①党委政府人大决策机构力量;▼②社会团体包括妇女组织的力量;③理论界、舆论界等社会各界的力量。▼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中提出:各国提高妇女地位机构的首要任务是推动社会性别平等在国家政策中的主流化。性别平等主流化是指: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性别意识纳入所有法律、政策、统计和社会发展项目的主流,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需求,使男女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并受益。▲(一)现实中的男女不平等1、法律总是倾向于反映现存的权力结构,而当今社会这种权力结构仍是以男性为中心的。2、男子可以享有无须法律赋予的特权。3、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了现实中实质上的不平等。4、有的法律看似保护妇女权益,却成为妇女受歧视的理由。二、妇女权益的保障与男女平等(二)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宪法》中“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婚姻法》中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时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等。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的新增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1992年通过并颁布,2005年8月28日通过修正,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从体例上看,条文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有以下几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一)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修正案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修正案还将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二)完善了妇女的政治权利在选举法的框架下,考虑到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了对妇女参政权的特别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条:进一步具体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女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三)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修正案将“劳动权益”一章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劳动保护补充了新的内容:第一,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这类行为今后将视为非法。第二,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男职工调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为由,解除与其同在本单位工作的配偶的劳动关系。”第三,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第五,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四)禁止性骚扰一般来说,“判断一种行为究竟是不是性骚扰,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考虑。”在主观方面,以受骚扰人的内心感受来衡量,在客观方面,以一般正常人通常理解作为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里增加了对性骚扰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性骚扰主要包括语言骚扰、性挑逗和性胁迫等三类骚扰行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性骚扰分为两类,一类是发生在权力关系中,也就是工作场合,多表现为上司以满足性要求为前提为下属加薪或提职;另一类是发生在公共场合。“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职场的性骚扰,国外的法律将预防性骚扰作为企业的责任。比较规范的企业都有员工手册,明确如何预防性骚扰,员工不允许实施性骚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五)反对一切对妇女的暴力,禁止家庭暴力联合国大会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界定对妇女的暴力为:“任何基于性别的,对妇女生理上,性,或心理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或使妇女遭受痛苦的行为,包括这些行为的威胁,强迫和武断性地剥夺自由不论发生在公开场合或发生在家庭中,都是对妇女的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继《婚姻法》之后,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同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依法予以劝阻、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要求提供受害情况证明的,公安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应当如实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夫妻应当忠实夫妻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六)贯彻一夫一妻制(七)强化法律责任1、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2、接到受害妇女的投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男女平等宣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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