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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逮捕后的保释1)嫌疑人从其被羁押起,直至被定罪判刑后决定提起上诉等阶段,都可申请保释;2)警察局、治安法院、刑事法院都可作出保释,高等法院也有权干预各级法院的保释;3)保释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两种;无条件保释,就是要求嫌疑人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妨碍侦查和不逃避审判;附条件保释,就是在决定准予保释前,由预审法官对嫌疑人明确宣告要求;4)法官可以修改保释条件,并应通知被告人和担保人;5)被保释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可予以逮捕,并以潜逃罪论;6)警察机关或治安法院拒绝保释申请的,嫌疑人可以向刑事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诉;对保释条件有异议只能向刑事法院申诉。七、起诉程序1.概述1)1985年前,警察、检察官、商号、中央和地方各机关及任何个人都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起诉人,但大部分刑事案件由警察担当起诉人;2)1986年1月1日起,警察在侦查终结后,认为证据充分、应该起诉的案件,要移交给新设立的皇家检控署,由它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2.英国检察机关起诉程序:2.1受理警察移送起诉的案件当警察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并决定移送起诉后,应将该案的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指派专人接受移送起诉的案件。2.2审查起诉1)检察官必须公正、独立和客观地审查案件;2)检察官可以作出继续原指控、改变原指控或者停止诉讼的决定;3)检察官考虑改变原指控或停止诉讼,一般应先与警察联系,以便警察能够提供可能影响他们作出决定的资料;4)检察官应与警察密切合作来作出准确的决定,但是否改变原指控或停止诉讼的最终决定权在检察官(英国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比率为12%)。3.关于是否起诉的权衡根据《刑事案件起诉规则》第4、5、6条的规定,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检验:一是证据检验;二是公共利益检验。3.1证据检验:现有证据是否存在“现实的定罪希望”。“现实的定罪希望”,即陪审团或法官在法律的正确指导下,很可能给被告人定罪,包括:①审查证据的合法性;②审查证据的可靠性;③要审查证人的背景;④要审查被告人的身份。检察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法庭不可能对被告人定罪,就可以决定不起诉。3.2公共利益检验“公共利益检验”,就是要从公共利益考虑,是否有必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3.2.1支持进行起诉的公共利益总的原则:罪行越严重,越有可能需要起诉1)定罪很可能会导致很重的判刑;2)实施犯罪时使用了武器或以暴力相威胁;3)犯罪是针对服务于公众的人员(警官、监狱官和护士);4)被告人处于有权威或者负责任的地位;5)证据显示被告人是犯罪头子或者是该罪行的组织者;6)有证据证明该罪行是预谋的等等。3.2.2不利于起诉的公共利益:对过失犯罪、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等从宽处理1)法庭很可能处以数额很小的或者象征性的罚金;2)因错误判断或者误解而犯下的罪行(同时还要考虑该罪行的严重程度);3)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较轻,而且是一个单独事故的结果,如果是由于错误判断造成的,则更要予以考虑;4)在罪行发生与审判日期之间曾有很长的拖延;5)被告人是老年人,或在犯罪的时候正患有严重的精神或身体疾病,除非该罪行是严重的或者有被重犯的真实可能性;6)被告人已弥补了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但不能仅因为被告已经赔偿就不起诉)等等。3.2.3检察官在进行公共利益检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被害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2)青少年罪犯的利益;3)以警察部门的警告作为免除法庭审判的替代方式是否合适。4.决定起诉1)轻罪由治安法院直接审判;2)重罪由治安法院预审后再决定是否提交刑事法院审理;3)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案件,要考虑适用简易还是正式起诉程序;4)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检察官只需制作无一定格式的简易起诉书(或称告发书);5)按正式起诉程序审理,检察官必须制作正式起诉书,必须以书面提出;6)检察官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刑事法院审理重罪案件必须另外雇请巴律师出庭;7)1988年成立的“严重诈骗案件调查局”负责对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绝大多数严重而复杂的诈骗案件提起公诉;8)严重诈骗案件调查局实际上是一个集侦查权与起诉权于一身的专门机构。5.证据展示制度1)负责调查案件的警察有义务记录并保存调查过程中收集和制作的材料;2)在控方第一次展示中,要展示其准备在法庭上作为指控证据使用的材料,还应展示其不打算使用的材料;3)辩方随后有义务将其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理由和证据展示给控方;4)在辩方开示后,控方有义务将新的证据材料向辩方作第二次开示。八、审判程序1.简易审判1)简易审判是由治安法院依照简易审判程序进行的审判;2)案件包括:只能由治安法院管辖的简易罪;介于轻罪和重罪之间、可选择审判法院的犯罪;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诉罪,决定权在法院,但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可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的简易罪;3)除法律上规定的青少年案件和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4)简易审判时,被告人一般也须出庭,经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签发逮捕证强制其到庭;5)法庭传唤被告人到庭,讯问姓名、身份等无误后,向被告人说明控告的内容,并问被告人作何种答辩;6)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法庭则不再听证,可迳行量刑;7)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庭应该听证审理,其程序是:①起诉人陈述;②起诉方证人作证,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③被告人或其律师如果愿意,可作陈述;④被告人如果愿意可作证;⑤被告方证人作证,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⑥起诉方如果愿意可提出反驳证据;⑦被告人如尚未陈述,这时可作陈述。双方还可要求作第二次陈述。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8)治安法官进行定罪、量刑评议;9)判决按治安法官的多数票通过,票数相等则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10)所判刑罚超过治安法院的判刑权限,治安法院可以只定罪而不判刑,然后移送刑事法院判刑;11)判决以口头方式宣布,但任何一方提出上诉,则应制作书面判决。2.预审1)预审程序,又称作移送审判程序或交付审判程序;2)预审分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1996年废除了言词预审;3)只要犯罪发生在英国,治安法院就有权预审,不论是否发生在该治安法院辖区内;4)预审可由1名治安法官独任,也可由7名以内的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5)预审时被告人必须出庭。预审一般公开进行;6)预审程序分不审查证据的移送审判和审查证据的移送审判;7)法官在预审程序结束后作出撤销案件或移送刑事法院审判的决定。3.刑事法院的审判程序1)1995年设立了适用于除严重诈骗案件之外的其他所有案件“答辩和指导的听审”程序;2)提审是庭审开始后的第一个阶段,书记官逐一宣读公诉书中的罪状,然后问被告人作何种答辩;3)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则直接进入量刑程序;4)有罪答辩必须由被告人亲自向法庭作出,律师不得代为答辩;5)宣告量刑前,被告人可撤回有罪答辩;刑事法院一旦作出判决,则不能再撤回有罪答辩;6)作有罪答辩,法官往往会从轻判刑;7)不作答辩或不直接答复问题,法庭均以无罪答辩记录在案;8)作无罪答辩,法庭应立即召集陪审团按正式起诉程序进行审判;9)还可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律上无罪、特赦、一事不再理以及无辩可答等答辩;10)被告人作无罪答辩,要经过抽签和回避等程序组成陪审团;11)陪审团必须宣誓保证根据听到的证据作出真实的裁决,然后进入陪审席;12)刑事法院对可诉罪案件进行初审必须召集陪审团;13)庭审由一名合格的法官主持,对庭审中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14)陪审团对事实问题——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决;15)法官只能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断后才能对被告人进行量刑;16)庭审中控诉方作开头陈述并提出本方证据(以事实和法律解释指控内容和简要介绍将要提出的控方证据);17)辩方作出陈述并提出证据;18)终结陈述程序:控先辩后向陪审团作终结陈述;19)法官提示程序:包括(1)陪审团和法官各自的职责;(2)各种争议问题的举证责任;(3)解释被指控的犯罪,以及检察官需要证明的所有事项;(4)对于被告人为两个以上的案件,要求陪审团分别考虑他们各自的罪行是否得到令人满意的证明;(5)向陪审团总结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的证据并对他们进行评论等等;20)法官作出总结性指示后,陪审团退庭进入专门的评议室评议;21)评议秘密进行,陪审员不得将评议情况向外界泄露;22)缓刑监督官(对成年被告人)或社会工作者(对未成年被告人)提交的量刑前报告;23)法官作出判刑。4.法官的量刑程序1)被告人答辩有罪或陪审团裁定有罪后,法官通常要听取有关被告人前科、劣迹或品行的量刑前报告;2)量刑前报告包括被告人的年龄、经历、职业、品格、教育程度、家庭情况、有无前科、被逮捕和释放日期等,以及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建议;3)合议庭确定适当的刑罚,由合议庭庭长在公开开庭时宣告,被告人必须在场;4)判决从作出之日起生效,法院另有命令的除外;5)判决宣告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必须在宣判后四周内宣布。5.上诉5.1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对治安法院判决不服,既可向刑事法院上诉庭上诉,也可向高等法院王座上诉,但二者程序不同。5.1.1向刑事法院上诉的程序1)被告人不服治安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刑事法院上诉;2)控方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极少数情况下才有权上诉;3)上诉必须在治安法官判决宣告后的三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法院的书记官提出;4)刑事法院通常采取重新审理的方式,由一名记录法官或巡回法官主持,与2至4名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5)原审治安法官不得参加上诉审合议庭;6)全部庭审程序与治安法院的程序基本相同,可以再次提证,也可以补充新证据;7)判决以表决的多数票通过,如果票数相等,主持庭审的记录法官或巡回法官有第二次投票权;8)刑事法院可以行使治安法院原来所享有的一切权限,可以纠正原判的任何缺点与错误,可以维持、撤销或改变治安法官的定罪与判刑;9)对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5.1.2向高等法院王座庭上诉的程序1)治安法院应被告人的要求,可以就法律问题以报核的方式向高等法院王座庭上诉;2)向高等法院王座庭的上诉仅限于法律问题;3)被告人、控方和被害人都可以就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4)高等法院王座庭审理上诉案件时,仅就法律问题听取双方律师的辩论;5)高等法院有权维持、撤销或改变原审判决,也可以附加意见将案件发回原审。6)双方当事人不服高等法院上诉判决,可再就法律问题向上议院提出上诉,但必须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且要经高等法院或上议院的批准。5.2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可分为对定罪问题的上诉和对判刑与其他问题的上诉5.2.1对定罪的上诉1)分为法律问题的上诉和对事实问题的上诉;2)法律上诉不需批准,在定罪后四周内,被告人或其律师向上诉法院递送上诉书,说明上诉理由即可;3)事实上诉包括只涉及事实问题或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事实问题;4)事实上诉须经批准,由上诉法院批准或者由原审法院发给适于上诉的证明书;5)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由3名以上上诉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组成合议庭;6)上诉审公开进行,法官们事先阅卷,多数情况下听取双方律师的法律主张,而不是审理事实;7)经过法庭审理后,上诉法院对案件作如下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定罪;命令收容住院;以起诉书中另一较轻罪名代替原罪名;采纳新证据,将案件发回原审。5.2.2对判刑或其他问题的上诉1)除判处绝对确定法定刑外,被判刑的罪犯都可以就判刑提出上诉,但须取得上诉法院的许可;2)上诉法院认为应改判的,只能在刑事法院所具有的判刑权限内予以改判,但须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3)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到上议院。5.3对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1)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或军事上诉法院岁上诉作出判决后,控方和辩方只要符合上诉条件均可向上议院提出上诉;2)一是必须经上诉法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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