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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王东和李强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强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东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强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强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强拿着钱赶紧逃走了。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强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模拟法庭程序[背景说明]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法庭场景和演员]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人)书记员席(1人)公诉人席(2人)辩护人席(2人)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法警席(2人)【庭前准备程序】:(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4)不准吸烟;(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6)不得发言、提问;(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法庭审理开始】: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东、李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审判长:传被告人王东、李强到庭。(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东、李强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王(被):我叫王东,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王(被):没有。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王(被):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王(被):都收到了。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李(被):我叫李强,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学生。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李(被):没有。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李(被):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李(被):都收到了。审判长:东吴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注:在真正的法庭上,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应该不公开开庭审理,不能旁听)审理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东、李强涉嫌犯抢劫罪一案。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东辩护;东吴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强辩护;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李有发到庭参将诉讼。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两名被告人听清了没有?王(被):听清楚了。李(被):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是否申请回避?王(被):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是否申请回避?李(被):不申请。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东检诉刑诉〔2009〕50号被告人王东,男,1990年8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19900820509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号。被告人王东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强,男,1991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199105204035,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被告人李强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东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李强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东、李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东、李强,听取了被害人陈刚及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东、李强经预谋,于2009年1月20日晚8时许,隐藏在本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殴打、持砖块砸头、搜身等手段,劫得陈刚人民币50元,并致陈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破案后,被告人王东、李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胡军、杨阳的证言;2.被害人刘刚的陈述;3.被告人王东、李强的供述和辩解;4.东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法鉴定结论书;5.东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此致东吴市人民法院检察员: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审判长:法庭调查分别进行,被告人王东留庭,被告人李强退庭候审。审判长:现在被告人王东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王(被):不需要。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王(被):我认罪。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被告人王东,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王(被):都是实话。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王(被):属实的。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王(被):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王(被):我和李强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李强打了他一个耳光,我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李强还搜了他的身。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王(被):50块钱,钱是李强拿的。公诉人:砸陈刚的砖头呢?王(被):砖头是我在地上捡的,逃跑的时候也就随手扔掉了。后来警察带我去找过,但是我不能确定是那块砖了。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王(被):去网吧上网了。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王(被):抢完后,我和李强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过来把我们抓住了。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王(辩):你和被害人陈刚是否认识?王(被):我知道他是我隔壁班的,但跟他不熟,平时没什么来往的。审判长:传被告人李强到庭,被告人王东退庭候审。审判长:现在被告人李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李(被):不需要。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李(被):我认罪。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被告人李强,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李(被):都是实话。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李(被):属实的。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李(被):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李(被):我和王东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我就打了他一个耳光,王东还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我上去搜了他的身。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李(被):50块钱。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李(被):去网吧上网了。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李(被):抢完后,我和王东去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到网吧把我们抓住了。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审判长: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法定代理人李有法:孩子,父母供你上大学不容易啊,你为什么要走上这条路呢?李(被):爸爸,我对不起你,上大学后,我迷上了上网,但是身上又没钱,一时冲动才去抢了同学的钱,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我好想回学校去上课。审判长:因为被告人李强还未满十八周岁,法庭要了解以下被告人李强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等情况。审判员:被告人李强,把你的成长过程跟法庭如实地陈述一下。李(被):我从小在老家的学校上学,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去年考上了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审判员:从你的成长经历来看,你一直是个不错的学生,怎么会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呢?有没有仔细考虑一下这个问题?李(被):考上大学后,大学的课程相对中学来说轻松了很多,这时我认识了老乡王东,他比我早一年上大学,我们两个成了好朋友,他经常带我去上网,我也渐渐地迷上了网络游戏,但是我们两个人都没什么钱,一天到晚泡在网吧里,吃饭都成问题了,又不敢告诉家里,所以才有了抢劫的想法。审判长:传被告人王东到庭。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将按照证据的种类,逐一向法庭举证:(1)首先宣读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在公安证据卷6-9页。王东是这样供述的: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其和李强从网吧出来,没钱了,就商量一起去抢点钱,后来两人就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看到隔壁班的陈刚一个人往学校走,两人决定找陈刚下手。其还从地上捡了块砖,两人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其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他。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路边的树林,问陈刚要钱,他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
本文标题:刑法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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