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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文化第一节法律文化的概念一、法律文化释义二、法律文化的结构一、法律文化释义(一)文化(二)法律文化的概念(一)文化我国学界的“文化”概念大致可分为三类:广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精神财富狭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意识形态(二)法律文化的概念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仍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法文化观将法律文化理解为法律意识和法律典籍,与中义的文化观相通广义的法文化观从各种角度现解法律文化:精神形态、物质形态、静态、动态、观念、制度等等二、法律文化的结构法律文化的结构是多元结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1)客观法,即有形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法律技术层次(3)运转中的法,或法律的手、脚、牙齿及其活动方式,包括法律的组织、设施、运转方式。(2)法律意识或观念形态的法文化。观念形态的法文化是客观文化的萌芽及其观念化第二节法律文化的类型二、现代三大法系三、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法律文化分类概说一、法律文化分类概说•法系在英语中为Legalgenealogy或genealogyoflaw或legalfamily。•法系是指具有相同法文化传统的数个国家法律所组成的法律“家族”或法律“族类”。•有的学者将法律文化分为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非西方法系四大类。•在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无疑还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这三大法系。二现代三大法系(一)大陆法系(三)伊斯兰法系(二)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是继承罗马法传统,以拿破仑法典为楷模而形成的,以法典为主的近现代市场经济法系。大陆法系源于罗马法,在西方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国人将简单商品经济最完备的法律表现——罗马法加以改造,赋于启蒙运动中阐发的基本精神,运用理性的力量,仿效《法学阶梯》的体例,创造了明确、严密、完备的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的基本精神及其立法技术传到了世界许多地方。将近100年以后,德国人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的体系创制了更加完备的民法——《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其后的立法者所推崇、学习大陆法系形成了两大支系: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二)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继承日耳曼法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以判例为主的近现代市场经济法系。英国早期法律是地方习惯,很不统一,1066年诺曼底公爵入侵英伦三岛以后,在强化中央集权的过程中形成了统一的法律——普通法。从14世纪前后开始,又形成了衡平法与普通法并行。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从19世纪开始,制定法有增加的势头,但是迄今为止,判例法仍然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源。(三)西方两大法系的异同两大法系的基本精神是同一的,两者都贯彻了市场经济的民主法治精神与人权精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方法上的。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2、适用法律的技术上的差异。3、法律编纂方法上的差异。4、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方面的差异在其他方面,例如,法学教育、法律工作者的活动方式及其范围等,也存在一些差异。(四)伊斯兰法系《古兰经》伊斯兰法系概述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教经典为基本法源的法系。伊斯兰法的主要法源为:(1)《古兰经》(2)圣训(3)公议(4)司法实践中运用类比的结论。伊斯兰法由阿拉伯半岛传到西亚、北非、南亚的许多地区,它的发展从未中断,进入1960年代以来反而出现复兴之势。现在它们是近10亿人遵守的法律。2、伊斯兰法系特点伊斯兰法有不同于两大法系的许多特色:(3)义务本位(2)形式化程度低(1)宗教色彩浓厚,是典型的宗教化法律(4)法学家在伊斯兰法发展中的作用很大。三、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狭义的中国法律文化特指从夏代至清末的中华农业法文化西方法文化指在古希腊罗马文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欧洲北美及受其影响的地区的法文化两种法律文化的差异有:1.法观念方面的差异:正义法和暴力法2.客观法方面的差异。法律总体精神上的差异可以归纳为理性法和意志法3.运作中法律的差异:—在立法方面,西方法或多或少承认民众立法,代议立法,而中国皇帝是唯一立法机关。—在法律实施机构方面,古希腊罗马实行分权,中世纪后期已分化出专司司法之职的法院,现代西方无一不实行分权,司法独立。西方法官地位崇高,而中国,行政官历来兼任司法官,即使中央的专职司法部门(大理院,刑部之类),其地位也只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而已,更不用说王权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主要有这几方面的差异,当然还有一些,例如宗教色彩的不同:西方法文化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中国法历来是世俗法高于一切;在法学研究方面,中国只有宣传、解释法的法学,几乎没有理性批判的法学等等。第三节法律意识一、法律意识释义二、法律意识的分类三、法律意识和法律的关系四、法律意识的结构与功能一法律意识释义(一)法律意识的概念(二)法律心理(三)法律思想体系(四)法律意识具有差异性和流变性(一)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法律评价、法治观念等等法律意识可以分为低级阶段的法律心理和高级阶段的法律思想体系(二)法律心理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法律的零星的感觉、情绪、习性等等。正因为法律心理来源于日常生活、是自发产生的,所以对法律的认识和评价是表面的、直观的,缺乏理论概括的高度。(三)法律思想体系法律思想体系是对法律思想观点的理论概括,是思想化、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四)法律意识具有差异性和流变性法律意识的流变性也不是毫无连续性的变动不居,而是动中有静,变中有不变,表现为文化发展的连续性法律意识与其他意识是相互渗透影响的二、法律意识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意识作不同的分类。以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将法律意识分为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两大类个体法律意识指公民个体的法律感,法律情绪、法律思想、信念的总和群体法律意识是指某个社会群体中通行的共同的法律意识,个体法律意识与群体法律意识是不可分离的三、法律意识和法律的关系近年来,人们提出了法律和法律意识何者为本原的问题。法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1)法律意识本原说(2)法律本原说(3)无本原说我们认为,上面三种观点都看到了法律与法律意识关系的某一方面,均有其合理性,但是又都有可商榷之处。那么,法律意识的本源是什么?法律意识来自存在,这个存在不但包括法律,它包括全部社会存在,包括自然界。四、法律意识的结构与功能(一)法律意识的结构(二)法律意识的功能(一)法律意识的结构法律意识有三大相互联系的要素构成:•法律知识要素•法律意向要素和•法律决策要素法律决策要素是法律意识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要素它来源于法律知识要素和意向要素与社会实践法律意向性要素是法律知识要素和社会实践碰撞的产物法律知识要素法律意向性要素指关于法律的理想,包含了法律需求观念和动机观念(二)法律意识的功能法律意识的三大要素决定了它具有三大功能:认识功能、创造功能和践行功能。认识功能指法律意识认识、了解、评价法律的功能。创造功能指法律意识创制、完善、改变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技术、法律组织机构的功能。践行功能指法律意识指导人们实践法律规范从而推动法律实现的功能。
本文标题: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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