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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谁在曲解宪法、违反宪法?――正确理解宪法第十一条、揭穿个别法理学教授的谎言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近来,个别“法理学教授”对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发难,指责物权法草案贯彻合法财产平等原则,是“私有化”、是“保护少数富人”、是“违反宪法”。焦点是,要不要承认“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要不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要不要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要不要坚持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因此,有必要回顾现行宪法第十一条的历次修改,正确理解宪法第十一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的规定。现行宪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初的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原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这个条文,在中国宪法上出现,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中国建立的时候,我们对于经济的基本方针是什么?我们究竟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经济制度?这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党章规定的目标:消灭私有制。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要消灭私有制,建立一个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的社会。但是,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能不能够做到消灭私有制呢?做不到。新中国刚成立,从中华民国那里接过来的是一个烂摊子。如果当时要把私有制经济都消灭了,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都要成问题。因此需要保留私有经济。当时除了没收官僚买办资本,没收汉奸卖国贼的财产以外,对民族资本等私有经济是保留的。为什么要保留呢?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是不得已,是消灭不了。真消灭了,我们老百姓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因此就暂时保留它。保留私有经济,就决定了中国革命成功以后和苏联走的道路是不一样的。苏联是彻底消灭私有制,把资本家、地主、富农都扫地出门。我们却保留民族资本,保留私有制。保留私有制既然是一种策略性的,那就要考虑,万一它壮大了怎么办?它要是发展壮大了,岂不和我们的宗旨矛盾吗?这就决定了我们的经济政策,对私有制经济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消灭”的八字方针。这个政策,我们小的时候知道它,但是不理解。保留是为了“利用”,但是你利用它,它趁机发展壮大了,那就违背了我们革命的目标,违背了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宗旨。因此,一定要“限制”。但光限制还不行,当我们的国有经济壮大了,我们就没有必要再保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它、利用它了,就一定要“消灭”它。怎么消灭呢?我们当初既然保留它、利用了它,你后来再来一次像苏联那样的剥夺、没收,像我们建国初期没收地主土地那样,就不合情理。因此采用“改造”的方式。这就是六十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我们就消灭了私有制经济,实现了单一公有制。按照宪法的规定:“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我们就建立了这样的经济体制。紧接着,我们在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的轨道上前进,结果不是那么理想。消灭私有制之后,我们紧接着就进行了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再进一步就是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最后到了文化大革命后期,国民经济越来越恶化。按中共中央的正式文件的说法,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就是现在想起来,也心有余悸。有必要提到1959-1961年的大饥荒。大饥荒的时候,我的家乡四川,自古就是天府之国,饿死过很多人。当时讲的是三年自然灾害,现在回过头来想,并不完全是天灾。这与经济体制有关系,就是说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不是解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个“好药方”。它最终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在国民经济面临崩溃的时候怎么办呢?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开放什么?就是开放私有经济。但是当时没有想到要开放私有制经济。改革开放的第一个口号叫“开放、搞活”。搞活就是搞活市场交易,但过去没有市场,把市场消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了。搞活市场,靠谁来搞活市场,国有企业搞活不了市场,就是靠允许个体工商户存在。改革开放是一种危机对策,有点像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罗斯福总统推行的“新政”,是在面临巨大的困难和危机时候不得已采取的措施。采取这样的果断措施的时候,没有可能进行研究,形成一种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过去的理论和过去的经验,不足以为改革开放提供依据,回答不了改革开放这个问题。这个时候也来不及去研究它,没有可能提出什么完整的经济思想、经济理论,来为改革开放提供一个理论基础。所以邓小平同志说,“摸着石头过河”。为什么要“摸着石头过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的经验,都是有理论、有政策、有方针、有战略、有战术的。一个国家怎么在重大问题上莽莽撞撞的这么做呢?是不得已,是危机对策。开放什么?当时并没有想到要开放私有制经济,于是就开放个体经济,并在个体经济前面加一个谨慎的限制,就是“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如果个体经济前面没有这一个限制,就有疑问:个体经济不就是私有经济吗?私有经济不就和我们党的宗旨矛盾吗?所以要加一个“城乡劳动者”的定语。不管怎么说,宪法规定了这个条文,就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最起码的依据。也就是说,改革开放虽然是危机对策,但不能一点法律根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也不讲,于是就在宪法上设了第十一条承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既然规定了个体经济,就需要给它一个定性:“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个体经济是一个“补充”。“补充”两个字很重要,与前面讲的对私有经济的“利用、限制、改造、消灭”的经济政策,是一脉相承的。现在国民经济遭遇困难,为了度过难关,有必要利用个体经济,让它来起“补充”作用。将来这个困难时期度过了,国民经济恢复了、壮大了,国有经济能解决一切问题了,就不再要你这个“补充”了。到那时也会要“消灭”它。可见,当时对个体经济的定位,是很谨慎、很灵活的。到1988年就对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次修改,是在原文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款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为什么1988年宪法修正要增加规定这一款?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一旦进行,个体经济就会发展,有的个体户在经营中成长了、壮大了,雇工人数增加了。个体户一开始是自己带两个徒弟,请两个帮工,自己也参加劳动。但是,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有些个体户已经成长壮大了,雇工已不止几个,而是十几个、几十个,相当于我们过去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说的那种手工业作坊。有些地方出现了雇工上百人的个体企业。这个时候,我们社会中就出现了争论,个体经济以什么为限?个体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界限划在什么地方?如何对待剥削的问题也提出来了。社会主义是不允许剥削的,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雇用工人的人数总要有个限制,超过多少个工人,他就成了剥削者,雇用工人在这个人数以下,他就还是劳动者。个体户他自己还从事劳动,雇几个帮工,带几个徒弟,我们把他划在劳动者的范围当中,原来的条文叫“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但是,他雇用的工人数超过了这个标准,他已经不参加劳动,靠剥削剩余价值生活,就不再属于“劳动者”了。这就是当时社会上争论的焦点。与这个问题有关,就是在政治层面上的“姓社、姓资”的争论。中国的改革开放,究竟要改到哪里去?改到资本主义,还是坚持社会主义?“姓社、姓资”的争论,关键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个体经济的雇工人数。如果雇工人数一律不超过七个人的话,“姓社、姓资”的争论就不必要了。按照计算,他还是劳动者,就没有私营企业主,当然就还是社会主义,就不必要讨论了。问题在于,这不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好些个体经济,它成长壮大了,雇工人数超过七个、八个,而且雇用几十个、几百个工人的企业有的是。所以说,这两个讨论是相关的,雇工人数的讨论是从政治经济学层面的讨论,“姓社、姓资”就是政治层面上的讨论,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改革开放的方向,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政治经济制度。因此,1988年的宪法修改,是个体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非不修改不可。如果不修改,就面临一个矛盾:宪法上说的是“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但社会生活中存在很多的企业,名称上叫个体户,实际上雇工人数很多,老板不劳动,就靠剩余价值生活。与宪法上说的是个体经济,名实不符。因此,这次修改也是不得已的。这就是经典著作中所说的“不能对经济生活发号施令”。岂止不能对经济生活发号施令,而是反过来,经济生活的发展不断提出要求,要求修改法律、修改政策。因此,通过这次宪法修改,就正式承认了“私营经济”在宪法上的地位。这一点非常重要,为私营企业的大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私营企业在法律上是什么地位呢?仍然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比照个体经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管怎么说,宪法上承认私营经济这一点很重要,使中国的改革开放在80年代后期能够继续前进。如果我们不承认私营经济,仍然仅限于个体户,改革开放就不会继续发展。假如当时规定,不允许超过7个雇工,改革开放就将停止在那里,不仅停步不前,还会倒退。所以说,这次宪法修改有重大的意义。由于1988年4月宪法修改规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6月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下面这三个条文: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第三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请特别注意第二条规定的私营企业定义:“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这个定义中有一个企业的概念。所谓“企业”,就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所谓“私营企业”,就是“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两个要件:一是“资产属于私人所有”;二是“雇工八人以上”。这就划定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界限。不仅使私营经济合法化了,而且给它提供了法律基础,条例规定了企业的形式,内部关系等等,有利于促进私有经济的发展。到了1993年,宪法又有一次的修改。这次修改虽然不是对第十一条的修改,但与第十一条有密切关系。是修改宪法第十五条关于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的规定。原来的条文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这就是我们中国当时的经济体制,当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平常说的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讲的就是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实际上,计划经济必然是单一公有制的,只有单一公有制才能够实行计划经济,私有制不允许实行计划经济。公有制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前提。这是原来的体制,所以1982年宪法把它规定下来,表明仍然要坚持原来的经济体制。1993年对宪法第十五条的修改,改变了原来的经济体制。修改后的条文:“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是截然不同的,这是根本性的改变,是经济性质的改变。改革开放初期,已经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不然为什么叫“改革开放”?但怎么样改?改成什么样?当时并不清楚。初期的提法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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