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的破产立法;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及其效力;破产清算组及其职责;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破产清算与破产程序的终结。•【教学重点】•我国的破产立法;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及其效力;破产清算组及其职责;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4.1企业破产概述•4.2企业破产法概述•4.3破产的申请和受理•4.4破产的开始•4.5债权人会议•4.6重整•4.7破产宣告和清算•4.8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4.9破产清算顺序和破产程序的终结一、企业破产概述•1、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有可供清偿的财产存在为前提。——该债务是能以金钱计算的利益,并无力偿还。•2、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合理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公平分得利益并承担损失。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则采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即可。•3、诉讼程序为清偿债务的手段——破产是一种诉讼程序,从破产申请到破产财产的分配,均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按法定程序进行。破产含义•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诉讼程序.法律特征二、企业破产法概述•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3、有统一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的含义•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特征三、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申请的实质条件是:•符合破产界限,且有破产能力。(一)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1、主体合格——首先适用于企业法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的主体问题(破产能力):•1、《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2、《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新破产法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问题:自然人个人破产为未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含义:•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3、债务人需对债权的一般性和持续性的不能清偿。•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一种客观状态。(二)案件的申请•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1、破产管辖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债权人,还可以是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2、破产申请人企业破产法——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1、破产申请书;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4、债权性质、数额及担保情况;5、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证据;债务人申请:1、破产申请书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具备法人资格);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亏损情况说明;5、资产状况;6、债权债务情况;7、企业担保情况8、企业职工情况(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安置预案;9、财务会计报表;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3、破产申请资格(三)企业破产的受理程序在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申请异议申请异议审查立案驳回受理企业破产法——受理程序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天。立案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1、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声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审查企业破产法——受理程序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受理企业破产法——受理程序1、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受理公告内容: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3、受理后的法律效力: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4)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5)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专属管辖。•4、管理人制度•(1)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物的专门机构。•特征如下:•1)独立性•2)专业性•3)全程参与性•4)职责的明确性•(2)管理人的选任•1)选任方式•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2)选任范围•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3)管理人任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4)管理人的职责•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四、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开始•2、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的登记和清理,这是企业下一步和解、清算或重整的基础。1、要求债务人提交资料程序开始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开始•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3、筹备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债权按照有无财产担保分别予以登记担保物优先受偿权•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五、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为实现公平受偿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决议和监督的临时性机构。(1)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表决权•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2)规则•(3)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旧法有的)•(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首次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召集•此后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以上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5)决议(4)召开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案例•(6)债权人委员会(新增内容)•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六、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重整•1、重整的概念•(也称司法保护),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2、重整的申请权人•(1)债权人•(2)债务人•(3)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4、重整计划的执行•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七、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破产和解提出向法院——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审查认可——中止破产程序否决和解——法院做出破产宣告裁定程序•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解•1、可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2、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正常终结•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非正常终结八、企业破产法——破产宣告和清算•1、企业未申请重整或和解,达到破产界限的•2、在企业重整期间,由于非正常原因被法院依法终止重整的•
本文标题:企业破产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06472 .html